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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 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中详细规划【中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也:可,由建设单位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   乡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第【六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有关部【门编制的专业规【划必须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要,。求经:批,准,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 第七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     遵循】城乡规划《编制规定的有关【技术和规《范 ?  ?   (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促进城】市绿化和市容—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和自然景观 】 :    (三)合】理用地节约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  《   (四)符合】城乡交通、防洪【、排污、抗震、【人,防、治安、消防等】安,全要求   !  :。(五)?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布局合—。理体现?特色;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 】 :。 《第八条 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城!乡发展战略明确城】乡性质、发》展目标的发展规模】对,城乡发展体》系、发展形态、【功能分区《等,进,行总:。体部:署并确定各项专【业规划的基本框架 !  《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包括:铁路、机场》、基础?设施的位置城市建设!范围和用《地布局城市绿地系】统、河流水系、城市!污水处理《厂、净水《厂的规模和》布局及水《源地保护《范围城市的高压线走!廊、微波通道—和,。收发信息保护—范,。围城市主、》次干道的走向—。。和宽度公《共交通枢纽和停【车场:用,地,布,局科技?、文化、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自然风貌】保护、建《筑高度、《城市防洪标》准、防?震救灾?通道和场地消—防站布?局、重要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等控制性—指标 】。 第九条》 详细规划可—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用】地规:模和功能控》制建筑间距、建筑密!度,、人:口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道路【系统: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分布位置等各—项经济指标 【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建筑、道路和绿【地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设计:、,总平面图《、道路系统规划设】计、绿地系统规划设!计,、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竖向:规划设计、》工程估算、拆—迁量和总造》价 》    详》细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建设量—控制指标、允许建】。设高度、绿地范围】、停车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具体位置《及建设的具体要求】和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等 【 第十《条 工矿区的规划编!制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 》 第十一条 村镇!建设规划依据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管理规定和有】关规范要求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 , ?第十二条《 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将【总体规划方案向【社会公布听取—意见 【 第十三条】 城:乡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划?审,批权限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审批 —     中心城!区、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一般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工矿】区的规划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乡镇?规划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 :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乡总?体规划可进行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涉及下列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 ,  :(一) 变更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 ?   》。  (?二):。大幅度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 》 , :  :  (三)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功能【分区或?者改变功能区性质;! ?     (四)】变更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用地《和主要?干道布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