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配套设施》移交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套设施移交手续!接收单位应》当及时配合接—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配套:。设施移?。。交后的?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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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将红线—内,道路(非市》政道路)《、桥梁、《路灯、排水、环卫】。。、绿化、《边坡、消《防、邮政等设—施移交给《。建设单位《或业:主委托?的物业公司由—接收单?位出具同意接收文件!;将红线《内道:路与市政道路连接】后连接?部分移交给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管理如果】红,线内含有《市政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一—并移交?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将幼儿》园移交给项目—所在区市县》、,先导区教育主—管部门由其教育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将》社,区管理用房移—交给项?。目所在区市》县、先导区民政主】管部门?由其民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将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所有的公—共停车?泊位移交给全体【业,主由物业公司—代为接收并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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