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配套?设施移交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套设施移【交,手续接收单位应【当及:。时配合接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配:。套设施移交后的保修!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将红》线内道路(非市【政道路?)、桥梁、路灯、】排水、环卫、—绿化、边坡》、消防、邮政等设】。施移:交给建设单》位或业主《委托的物业公—司由:接收:单位出具《同意:接,收文件;将》红线内道路与—市政道路连接后连】接部分移《。交给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管理如果红线【内含有市《政,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一并移《交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将幼儿】园移交给项目—所在区市县、先导】。区,教育主管部门—由其教?育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将社区】管理用?房移:。交,给项目所《在区:市县、?先导区?民政主管《部门:由其:民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将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所有的公《共停车泊位移—交给全体业》主由:物业公司代》为接收并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