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配套设施移交!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套设施移】交手续接收》单位应当及时配合】接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配套设施移交后【。的保:修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将红线内!道路(非市政道路】)、桥梁、路灯、】排水、环卫》、绿化、《边坡、消防、—邮政等设施》。移交给建设单位【或业主委托》的物业公《司由接收单位出【。。具同意接收文—件;将红线》内道路与市》政,道路连接后连接部分!移交给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管理如果红!线内含?有,市政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一并移交】。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将:幼儿园移《交给项目所在区【市县、先导区教【。。育主管?部门由其《教育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将社区管理【用房移交给项目所】在区:市县、先导区民政主!管部门由其》民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将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所有》的公共停车泊—。位,移交给全体业主由】物业公司代为接收并!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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