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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用热管理 】 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有关?。规,定于当年度1—0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 ?   ?(二)热用》户需要改《造供热设施或者【停止供热的应当在1!0月:1,5日:前向供热单位申报】并办理完成相—关事宜; —   (三)不得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扩大供热面积;!。    (四)】不得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放水装置及热—水器等循环》装置; 》   (五)—不得擅自安装或【启,闭,供热装置;  】 , (六)不得—擅自改变用热性质;! :   (七)禁止其!它,损坏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的行为》;, : ,  (八)允—许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稽查、测—温等:工作 》 第二十六条 热用!。户和:供,热单位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请求—赔偿由于对方的责任!或者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