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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有关】规定于当年》度,10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
】 (二)热用—。户需要?改造供热《设施或者停止供热的!应当在1《。0月15日前向【供热:单位申报并办理完成!相关事?宜;
— (三)不得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扩大供热《面,积;
【(,。四):不得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放水装置及热!水器等循环装置;】
(五)不!得擅自安装或启【闭供热装置;
! , (六?)不得擅自改变用】热性质;《
?。 , (七)禁止其它】损坏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的行为;
】
(八)允许!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稽查、测温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热用户和供热单位】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请求!赔偿由于对》方的责任或者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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