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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用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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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有关!规定:于,当年度10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
【。(,二)热用户需要改造!供热设施《或者停止《供热:的应当在10月1】5日前向《供热单位申报并办理!完成相关事》宜;
《 (三)不【得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扩?大供热面积;
! (?。四)不得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放水装置及】热,水器等循环装置【;
《 (五)》不得擅自安》装或启闭供热—装置;
—。 (六)不—得擅:自改变用热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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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禁止其它《损坏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的—。行为;
】(八)允许》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稽查》、测温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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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热用户和供热单位】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请求赔偿由于对方!的,责任或者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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