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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用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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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有,关规定于当》年度10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
】 (二)热【用户需要改造供【热,。设施或?者停止?供热的应当在—10月1《5日前向供热单位】申报并办理》完成相关事宜;
! ,。 (三《)不得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扩大供—热面积;
【 (四)不得【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放水装置及—热水器等循环—装置:;
(五】)不得擅自安装【或启闭供热》装置;
(!六):不得擅自改变—用热性质;
! (七)禁止其它损!坏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的行为】;
(八】)允许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稽】。查、测温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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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热用户和《供热单位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请求赔偿由!于对方的《责任或者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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