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供》热,管理 《。。 :第十六?条,。 ,城市集中供热经营企!业应取?得,城市: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集中《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集中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供热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稳定的热源》和与:市政府或城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  (?四)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有经?过供热?。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五)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有健全!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并配备专【业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  ?  (六)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 : : 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签定供用热制式合!同 — ?第,十九条 《本,市供热期限为1【。1月15日》起至次年3月15日!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要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工作—确保按时、按质供】。热 :。 第二!十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正常》供热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原因》造成连续停止供热超!过48小时或—间断性停止供热累】。计超过96小时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必!须提:。前告知热用户说明】原因:并于供热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按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向—热用户退还相应【的,热费 ? 第二!十一条 《符合国家房屋设【计规范?的采暖建筑按面【积计费的或按两部】。制热价计《费的:在温控调节阀全开放!状态时供热期内室温!不能低于16—℃ — 第《二十:二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时可以申请【测温:供热单?位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测温    ! 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供用热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在向用户讲明原因的!。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温度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二》十三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争执!时当:事人:可向:行政主管《。部门请求《。。调解处理或申请【。仲裁机关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擅自放弃供热发【生,弃管供热《的其供热设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供热单!。位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二)发生歇业、【撤销、分立、—。合并、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三,)转让、移交供热设!施的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四)供热》单位应定期检测【用户室温《。确保热用户年度平均!室温合格《。率不低于《9,8%; 【   (《五)按?照维护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热用户】室温合格率》、热用?户报修修理及时率、!供热运行设备—完好率供热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标:。准和:质量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 ? ,  (六)供热单位!有权对热用》户供热设施进行巡】查管理人员对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七!)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发展热用《户需要?发,展热用户的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