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集中供热经营企业!应取得城市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集中供【热经:营活动 《 , 第十—七条 集中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供》热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   (二)—有,稳定的热源》和与市政府》或城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    (四—),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有经过供热!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五)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有健全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并配备专业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六)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 : 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签定:。供用:热制:式合同 ! 第十九》条 本市《供热期限为11【月1:5日起至次年3月】15日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要》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工作确保《按时:、,按质供热 】 第》二十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正:常供热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原因造成!连续停止供热超过】48小?时或间断性停止供】。热累:计超过96小时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必须提前告!知热用户《说明原因并于供热】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按《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向,热用户退《还相应的热费 ! 第二十一!条 符合国家房【屋设计规范的采暖】建筑按?面,积计费的或按两部制!热,价计费的在温控调】节阀全开放》状态时供《热,期内室温不能低于1!6℃ 》 第二【十二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时可以申请!。。测温供热单位—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测温 】     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供用热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在—向用户讲明原—因的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温度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 第二》十三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争执时当事人!可向行政主管部门】请,求调:。解处:。理或申请仲裁机关】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擅自【放弃:供热发生弃管供热】的其供热《设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供热单位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  (二)》发,生歇业、撤销—、分立、合并、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三)转让、移交!供热:设,施,的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四《)供热单位应定期】检测用户室温确保】热用户年度平均室】温合格?率,不低于9《。8,%;    !(五)按照维护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热用户《室温合格率、热用户!报修修理及时率、】供热运行设备完好率!。供热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标准和!质量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   (六)供【热单位有权对热用】户供热?设施进行巡查管理】人员对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 ,   《 (七)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发展热用户需要!发展热?用户的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