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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供需【状况编制本市—城市:供热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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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进行建—设供热?工,程,项目包括
— ,。 ,(一)热电》厂热电联产工—程;
》 (:二):锅炉房?、,热交换站和泵站工】程;
(三)!供热管网《工程;
》。 (四《)其他供热工程
! 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暂因集中供热【管网建设滞后而不】能采用集《中供:。热的可采取临—时供热措施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热电企业应】当遵循“以热—。定,电”的原则按照设】计的供热能力—。保证供热需要—
第十条 建【设城市供热工程【应,当依据招投标法确】定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从事】城市:供热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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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第十》三条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采】。用集中供热并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供,热计量装置实现分】。户,。计量、分室》控制:供热的计量仪表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进行!定期检测《供热计量装置—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严格审查不!符合分户供热—计量、分室控—制设计要求的不予审!批和验收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按分户计量、分!室控制要《求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改造《
? 建设、》物价、供热》等有关单《位应对供热计量【改,造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政—府提倡优先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同时!允许多?种,供热方式并》存,热用户可自愿—选择用热方式—对集:。中供热区《域内现有《的分散锅炉》应当按照城》市供热发展规划【进行改?造逐步实行集—中供热
第十五条! 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供热单位有【权在已建《成,的,。热力站及用》户庭院管线上发展】。新用户?管线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间或建筑物—时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以】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 新《。用户必须在当年度5!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递交申请6月【30日?前办理供《、用热?相关:。手续:签订集中供热入【网合同并交清相【关费用?
》供热单位必须在【当,年度:10月15日前完】成供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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