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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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供】。需状况编制》本市城市供》热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进行!建设供?热工程项目包—括
? :。。。(一:)热电厂热电联产工!程;
》 (二)锅炉房【、热交换站和泵站】工程;
— ,(三)?供热管网《工程;
(】四)其他供热工【程
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暂因集中供【热管网建《设滞后而不》能采用集中供热的】可采取?临时供热措施—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热《电企业应《当遵循“以热定电】”的原则按照—设计的供热》能力保证供》。热需要
》第十条 建设城市供!。热工程?应当依?据招投标《。法确定?。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从事《城,市供热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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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第十三条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采用集中】供热并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供热?计量装置《实现分户计量、【。分室控制《供热的计量仪表【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进—行,定期检测供热—。计量装置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严格审查不》符,合分户供热》计量、分室控制设计!要求的不予》审批和验收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按:分户计量、分室【控制要求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改造
! 建设、物价!。、供热等有》关单位应对供热计】量,改造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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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政府提倡优先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同时允许多种供】热方式并存》热用户?可自愿选择用热【方式对集中》供热区域内现有的分!散锅炉应当》按,照城:市供热发展规划进行!改造逐步实行集中供!热
第十五条 】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供热单?位有权?在已建成的热力【站,及用户庭院管线【上发展新用户管线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间或建筑物时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以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 新用户【必须在当年度5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递交申请6—。月30日前办—理供、用热相关手】续签订?集中:供热入网合》同并交清相关费【用
供热单!。位必须在当年度【10月15日前完成!供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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