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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供需状况编!制本市城市供热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进行—。建,设供:热工程项目包括
】 (一)热电厂!热电联产工程—;
? (二)锅—炉房、热交》换站和?泵站工程;》
《(三)供热管网工程!;
? (四)其—他供热工程
】 , 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暂因集【中供热?管网建?设滞后?而不能采用》集中供热的可采取临!时供热措《施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热—电企业应当遵循【“,以热定电”的原则按!照设计的供热—能力保?证供热需要》
第十《条 建?设城市供《热工程应当》依据招投标法确【定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从事城市供热】。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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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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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采用集中供热并!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供热—。计,量装置实《现分户计《量,、分室控制》供热的计量仪表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进行定?期检测?供热计量装置—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严格!审查不符合分户供热!计量、分室控制设计!要求的不予审批【。和验收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按分户《。计量、分《室控制要求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改《造
:。 建设、物价!、供热等有关—单位应对供热计量】改造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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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政府—提倡优先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同》时允许多种供热【方式并?存热用户可》自愿选择《用热方式对集中【供热区域内现—。有的:分散锅炉应当—按照城?市,供热发展规划进【行改造逐《步实行集中供热
】。
,第十五条《 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供热单位有—权在已?建成的热力站及用】户庭院管线上发【展,新用户管《线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间】或建筑物时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以】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新用【户必须在当》。年度5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递交申!请6月3《0日前办《理供、?用热相关手续签订集!中供:。热入网合同并交清相!关,费用
【供热单位必须在当年!度10月15日【前完:成供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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