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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建筑?间距 ? ,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之间》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与原有?建筑间的建筑—间,距除满足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防空》、抗震、防》灾、卫生、环保、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 【第二十条 建筑日照!间距以遮挡建筑遮挡!面,(含阳台)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含阳台)之间的【。最小距离计算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日照:。间距:的确定?应考虑遮挡建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 】 ,。     被】遮挡建?筑,每套房屋只确认【一个主采《光面主采光面按建筑!南,、东、西方向—的主次?顺序排列 】 第二十一条【 依据国家规—范、有关《标准: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特征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多【层住宅遮《挡相邻住宅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    ! 1、与《被遮挡住宅的日【照间距按日》。照间距系数》确定海港区新区不】小,于11.74旧城】改造不小于》1 1. 63;】北戴河区新区不少于!11.?73旧城改》造不小?于1 1《. 63;山海关】区新:区不小于11.【75旧城改造不【。小于11《. :64;南戴》河、黄金海岸度假】区不小于1》1.:73 【。     2、当多!层住宅?朝向不是正》南,北向时其日照—间距:可,按下表规定》的折:减系数确定 【。 》 ,    【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  :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布置时的》日照:间距  》 , ,     —3、建设《基地北?侧,。现有住宅的新建住】宅与:现有:住宅之间的日照【间距按照新区—日照:间,距系数控制  !    — 4、多层》条式住宅长度—超过:60米时建筑日照间!距系数在原计—算系数的基础上增】加0.1;增—加长度超过10【米时建筑日》照间距系数再增加】0.1  【     【5、多层《住宅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时其日《照间距计算可—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后【再按本条《。上述规定计算  】 ,   —  6?、新建?。条式多层住宅之间】侧向间?距(含阳台)不得小!。于6米新建条式多】层住宅?与现状?多层、低层住宅之】间侧向?间距(含阳》台)不得小于10米!   】   7《、低层?住宅与?其相邻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有《关规定控制  ! :    (二)高层!住宅遮挡相邻住宅】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  】   —  1、采用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至16时  ! ?     》2、住宅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三小时旧!城改造区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大寒日日】照一小时的标—准(最小《入射角?。 ≥ 15° 【)  ?   【  3、《建,。设基地北侧》现有住宅的新建【高层住宅与现有住】宅之间的间距满足大!寒日日照三小时【标准  !    4》、高层住宅》。之间及高层住—宅与被遮挡的—多层、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必须满足上—述规定的《日照标准要求并通过!日照分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5、新建高!层住宅?在满足日照间—距要求的《前提下与被遮—挡相邻?住宅之间的间距【须满足下列要—求  【 ,   (《1)平行布置时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4?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6倍:。且不小于30米 】 —   (2)—垂直布置时南北【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6倍且【不小于3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且不小于30米【;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6、新建的高层住宅!。和新:建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侧向间距《(含阳?台)不得《小于1?。3米新建的》高层住宅与现状【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侧!向间距(含阳台)不!得,小于15米  】    【(三)?。医院病?房、休疗养院和【干休所住宿楼、敬老!院和老年公寓—居住用房以及中小学!教室采用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9至15时日照标准!应满足?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小于2小时—;幼:儿园、托儿所不【小于3小时》。并通:过日照分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四!)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居住:。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的—视线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均,不得小于18—米  ? , ? 第二十《二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  —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的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其《间距应满足视线【干扰:间距不小于1—8米的要求;—  —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必】须满足消防、—环,保、施?工、安全和交通等要!求居:住建筑侧《面有居室门窗或阳台!的,其侧:面,间距参照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被遮挡的违】法,建,筑、属违法建筑但暂!准使用的建筑—以及临时建》。筑不论住人与否均不!计入遮挡因素—考虑建筑日照间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