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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六条 —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七: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在改造时—暂不拆?除的纳入经》济,技术指标统》一计:算 第】八条:。 , 城市?规划区内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第九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且必须建《设的其建筑容量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 第十条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第,十一条  未列入附!表二规?定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托幼、军事【基地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按—专业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建!设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 (一)《别,。墅及低层居住建筑为!600平方米; ! :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  《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600】0平方米《 《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第十【二条规定的最小建设!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内?的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 ?第,。十五条  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满足】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设用地的规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规,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该建设用地允!许,建筑容?积率) !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 — 】 ,。。。。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一【。 —第十六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  (一)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且!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   (《二)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 ,。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必须满足相应【的停车指标要求并在!总平面规划或单体平!面图中明确标—。注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停车车位!指标按附《表三执行附表—三,的停车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综》合建筑的停》车指标按表中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分项累计《计算 《 , 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