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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在改造时暂【不拆:除的纳入经济—技术指标统一计算 !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第九!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且?必须建设的其建筑】容量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第十一条【  未列入附表二规!。定,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托幼、!军事基地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按专业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 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建?设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  (一)别墅【及低层居住》建筑为600平方】米; 《 , ? ,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6000—平方:米 《 第十三—。条 : 建设用《地未达到第十二条】规定的?最小建设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内》的,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 第十五—条, , 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满足】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设?用地:的规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规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该—建设用地允许—建筑容积率) ! 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 【  !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一 【 第十六条 【。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  :。  (一《)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且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  》  (二)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必须满足】相应的?停车指标要求并在总!平面规?划或单体平面—图中明?。确标:注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停【车车位?指标按附表》三,执行:附表三的停车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综合建筑的》停车指标按表中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分项累计!计算: 》 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