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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七条 !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在改造时暂—不拆除?的,纳入经济技术指【标统:一,计算 》 ?第八条? , 城市规划区内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第】九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且》。。必须建设的其建筑】容,量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 第十条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未列入附!。表二规定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托】幼、军事基地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按专《业规定执行 — : :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建设【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一)别墅及低层居】住建:筑为600》平方米; 》 ?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 ,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6—。000平方米 ! ,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第十二条《规定的最小建—设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第十四条】 , 建设用地》内的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 ?第十五条  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满足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设用地】。的规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规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该】建设用地《允许建?筑容积率) — ? 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 】。 , 《 ,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一 【第十六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    】。(一)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且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  (二)》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必须满足相》应的停车指标—要求并在总平面规】。划或单?体平面?图中明确《标注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停车车位指标【按附表三执行附表三!的停:车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综》合,建筑:的停车指标》按表中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分项累计《计算 】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