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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七【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在【改造时暂不拆除的】纳入经济《技术指标统一计算】 《 第八条 — 城市规划区内【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第九】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且】必须建设《。的其建筑容量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 第—十条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第十?一条  未列入【附表二规定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托?幼、军事基地—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按专业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建设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别墅及低层】居住建筑为》600平方》米; ?  —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 :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60—00平方米 — 《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第十【二条规定的最小【建设: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内的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 第十五条  】。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满足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设用地的规【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规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该建设用地】允许建筑容积率) ! 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 【。 —  ?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一 】 第:十六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 》   (一)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且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 ,   》 (:二)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 《 第十七条 —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必须】。满足相应《的,。停车指标《。要求并在《总,平面:。规划或单《体,。平面:图,中明:。确标注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停车车位指【标,按附表三执行附表三!的停车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综合建筑的停车指!标按表中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分项累》计计:算 《 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