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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七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在改造时《暂不拆?。除的纳入经济技术】指标统一计》算 —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 第九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且必须!建设的其建筑—容量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 第?十条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第十一》条 : 未列入附》表二规定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托幼!、军事?基地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按专业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建设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 (一)别》墅及低层居》住建筑为《600?平,方米:; ?  》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 : , ,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600《0,平方米 《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第十二条规【定的最?小建设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内的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第十五!。条,  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满—足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设用地的规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规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该建设用地允许建】筑容积率) — , 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 》 !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一 ! 第十六【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    (!一)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且: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  (二)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 ?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必须满足相应—的停车?指标要求并在—总平面规划或单体平!面图:中明确标《注,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停车车位指》标按附表《三执行?。附表:三,的停车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综合】。建筑:的停车指标按表中】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分项累计计!算 : 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