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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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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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在改造时!暂不拆除《。的纳入?经济技术指》标统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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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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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且必须建设的其】建筑容?量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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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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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未列入附表》。二规定?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托幼、军事】基地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按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建设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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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别墅》及低层居《住建:筑为6?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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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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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6《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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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建设用《地,未达:到第十二条规定的】最小建设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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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内的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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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满】足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设用《地的规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规》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该建设用地允许】建筑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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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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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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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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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且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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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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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必须满》足相:应,的停车?指标:。要求并?在总平?面规划或单体平面】图中明?确标注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停车车位指标】按附表三执行附【表,。三的停车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综合建筑!。的停:车,。指标:按表中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分项【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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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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