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初步设计阶段勘察
4.3.1 初步设计阶段勘察应进一步查明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应评价和推荐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基础方案以及不良地质作用、环境地质问题的整治方案,并应提出建筑总平面布置的建议。
4.3.2 初步设计阶段勘察宜包括下列资料和文件:
1 初步设计阶段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
2 标示有地坪设计标高的建筑物总平面布置图。
3 初步拟定的各建筑物基础形式、尺寸、埋深,初步确定的主要建筑物基础单位荷载及总荷载。
4 工程前期勘察资料、可行性研究审查意见、已获批复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以及当地有关岩土工程建设经验。
4.3.3 初步设计阶段勘察应包括下列主要任务:
1 查明场地地层的成因、时代、分布、岩土分类及各岩土层的工程特性、物理力学性质,提出地基基础设计所需岩土参数。
2 进一步查明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规模、分布范围及发生规律等,对整治方案进行论证,并提出整治措施。
3 查明场地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及变化规律,分析地下水对地基基础方案、基础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防治措施,并对水土的腐蚀性作出评价。
4 当地震基本烈度大于或等于Ⅶ度时,进一步对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地震液化问题进行评价,并确定液化等级,提出抗液化措施,并对厚层软土的震陷可能性作出判别。
5 分析论证和推荐地基处理方法或桩基础方案,并提出必要的原体试验建议。
6 查明对建筑物有影响的天然边坡或人工边坡地段的工程地质条件,评价边坡的稳定性,并对其整治方案进行论证,提出边坡整治方案和边坡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
7 进行必要的环境工程地质调查,为确定环境治理和保护方案提供依据。
8 对复杂场地应进行工程地质分区。
4.3.4 初步设计阶段勘察可根据岩土工程治理需要进行大比例尺的专项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宜为1:500~1:1000。
4.3.5 初步设计阶段勘察,站区勘探网、线、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网宜扩大到站区围墙及截洪沟、边坡外围适当范围。
2 勘探线宜按垂直地貌分界线、地质构造线及地层界线,并结合建筑物的展向布置。
3 勘探点沿勘探线布置,每一地貌单元应布置有勘探点,在地貌变化和基岩起伏较大、覆盖土层岩性复杂的地段及主要建筑物分布地段应加密勘探点。
4 控制性勘探点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条件适宜时应布置一定数量的探井或探槽。
5 勘探线、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4.3.5确定。
表4.3.5 勘探线、勘探点间距
4.3.6 初步设计阶段勘探点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性勘探点深度可为15~25m,一般性勘探点深度可为10~15m,重要建筑物地段宜取大值,一般建筑物地段宜取小值。
2 下列情况之一时,可适当调整勘探点深度:
1)当预定勘探深度内遇基岩时勘探点深度可适当减小,控制性勘探点应进入强风化层不小于5m,或进入中等~微风化基岩1~3m(岩溶场地除外),一般性勘探点应钻入基岩并准确判明岩性及风化程度;
2)当预定勘探深度内遇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或穿透软弱地层;
3)已有资料或钻探证明,在预定勘探深度内,有分布均匀、厚度超过3m的坚实土层,其下又无软弱下卧层时,一般性勘探点深度可适当减小,控制性勘探点仍应达到规定的深度。
4.3.7 初步设计阶段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不扰动土试样或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宜为勘探点总数的1/3~1/2,主要建筑物地段及复杂场地程度宜取大值,其他可取小值,且应均匀分布。
2 每一主要土层的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其中作力学试验的试样不应少于60%。
3 对影响地基稳定和变形的软弱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不扰动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3.8 初步设计阶段勘察应查明地下水埋藏条件及补给、排泄条件,测量地下水位,并应调查、预测地下水位变化幅度。
当地下水存在浸没基础的可能时,应采取代表性地下水试样进行室内腐蚀性分析,且每场地试样数量不应少于3件。
4.3.9 在特殊岩土地区,应着重查明特殊岩土分布特征、性状指标和相应等级,并应根据本规范第6章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分析和评价。
4.3.10 初步设计阶段对岸边或水中泵房和取水构筑物的勘察,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了解河流冲淤特点及河道变迁情况,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岩土分布特征,分析岸坡可能破坏模式,并着重对岸坡场地的稳定性作出评价。
2 当场地存在对岸坡稳定不利的岩体结构面、构造断裂和不良地质作用时,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
3 勘探工作量应根据工程规模、基础类型、河流最大冲刷深度确定。勘探线应垂直河床布置,勘探线数量宜为1~2条,每条勘探线上不应少于3个勘探点或地质调查点,基岩埋藏较浅时可布置适当的探井。控制性勘探点深度应钻至河床最大冲刷深度以下不小于5m,若存在岸坡滑动可能时,尚应穿过潜在滑动面并深入稳定地层不小于5m。
4 应评价地下水、土及地表水体的腐蚀性。
4.3.11 初步设计阶段对地热井口和回灌场地建筑物的勘察,宜布置适当的勘探工作量,并宜进行必要的工程地质或环境工程地质调查。每个开采井、回灌井井口地段勘探点数量不宜少于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