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
4.4.1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应针对不同建筑物的特点,对各建筑地段的地基作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评价,并应为地基基础的设计、施工,以及不良地质作用、环境地质问题的整治提供详尽的岩土工程资料。
4.4.2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宜包括下列资料和文件:
1 施工图设计阶段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
2 具有坐标、地形的总平面布置图。
3 各建筑物的室内地坪及室外地面标高、上部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及拟定的尺寸、拟定基础埋深及基底单位荷载、地基处理方案和要求。
4 取水建筑物拟采用的施工方法以及地热流体、取水、地热尾水等管线的路径、转角坐标及架(敷)设方式等。
5 前阶段勘察资料、初步设计审查意见。
4.4.3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应包括下列主要任务:
1 查明各建筑地段的地基岩土类别、层次、厚度及沿垂直和水平方向的分布规律。
2 提供地基岩土承载力、抗剪强度、压缩模量等地基基础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
3 查明各建筑地段地下水埋藏条件、水位变化幅度。当需要降水时应提出降水方案建议,并提供地层渗透性指标。
4 进一步查明边坡地段的工程地质条件,为边坡设计提出所需的岩土参数。
5 提出基坑开挖、降水建议措施,推荐基坑支护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并评价基坑开挖、降水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6 当需要时,为环境工程地质问题的治理提供资料。
4.4.4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探点的布置应根据各建筑物(或设备)的重要类别及建筑场地的复杂程度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中等复杂场地,一级建筑物及需要进行变形计算的二级建筑物、重要设备基础,应沿主要柱列线、基础轴线或周线布置勘探点,勘探点间距宜为15~30m;对于其他建筑物,可沿建筑物的轮廓线布置勘探点,勘探点间距宜为25~50m。
2 对复杂场地,应适当加密勘探点,必要时还应逐基勘探。
3 对简单场地,可按方格网布置勘探点,间距宜为30~50m,但重要建筑物应有适量的勘探点控制。
4.4.5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探点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按承载力计算的地基,勘探点深度应以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为原则。勘探点深度不应小于基础以下条形基础宽度的3倍、单独基础宽度的1.5倍,且不应小于基础底面以下5m。
2 对需进行变形验算的地基,一般性勘探点深度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控制性勘探点的深度尚应超过地基沉降计算深度。地基沉降计算深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执行。
控制性勘探点的深度应根据基础底面宽度及地基土的类别按表4.4.5确定,但不应小于基础底面以下8m。
表4.4.5 控制性勘探点深度
注:1 本表适用于采用天然地基的均匀土层,当软弱下卧层厚度较大时应适当增加。
2 圆形基础可采用直径d代替基础底面宽度。
3 当场地有大面积堆载时,应根据荷载大小及基础底面积适当加深。
4 对特殊性岩土,勘探深度应满足相应地基计算的要求。
3 对于岩石地基,勘探点深度应根据岩石性质及风化程度进行适当调整。控制性勘探点应进入基础底面以下强风化层不小于5m,或进入中等~微风化基岩1~3m,一般性勘探点应钻入基岩并准确判明岩性及风化程度。
4 对岩溶场地,勘探点深度应进入基础底面(或洞底)以下完整岩体不小于3~5m。
5 当需要采用桩基础或进行地基处理时,勘探点深度应满足地基处理、桩基础设计的要求。
4.4.6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每一建筑地段不应小于2个,对复杂场地和重要建筑地段应适当增加。
2 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的数量,每一主要土层的不扰动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
3 主要受力层范围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 对特殊性岩土或进行特殊地质条件勘察,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尚应满足其地基计算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