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现有用地的—保护
第十—二,条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经依?法申:请土地登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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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方【案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方案和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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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或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因城乡建设确需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用地!的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的要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标准按?照“先建《后征”的原则优【先就近重建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用,。。地的应?当就:近按原?面积补还《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用地内!不得兴建教工家【属住:宅和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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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用房在》正,常教:学时间内不得出租、!出,借
】 第十七》条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的实!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要求?不得妨碍教学用房】。采光、通风或者【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 ,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一百米【范围:内,。禁,止建:设医院?(,诊所)、集贸—市场、停车场和垃圾!转运站等《产生噪声、有毒有害!。。物,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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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有权【属争议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在争议解决!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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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停办】、合并?、分立、《搬迁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教育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做好》安置:工作后方《可实施合并、分【立、搬迁后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应当达到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实—施旧城?区改:造,造成中小学》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统—筹规划增《加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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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对新建、扩建】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终止办—学(园?),时按照公益性事业取!得的土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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