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现有》用地的保护 第十!二条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经《依法:申请土?地,登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证:书 《 ,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方案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方案》和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或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因城乡建】。设确:。需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用地的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的》要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标准《按照:“先建后征”的原则!优先就近重建—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用地的应【当就近按《原面积补还 —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用:地,内不:得兴建教工家属住宅!和,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用房在正》常,教,学时间?内不:得出租、出借 】 【第,十,七条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的实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要求不得妨》碍教学用《房采光、通风或者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  》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一百米【范围内禁止建—设医院(诊所)、】集贸市场、》停,车场和垃圾》转,运站等产生噪声、】有,。毒有害物《的,设施 】。 : ,第十八?条, 对:。有权属争《。议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在争议解》决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 《 第十》九条 对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停办、合并—、分立?、搬迁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教育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做好安置—工作后方《可实施合并、—分立、搬迁后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应—当达到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标准 《 》 第二十条 】实施旧城区改造【造成中小学》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统筹规《划增加用地面积 ! :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对新建、扩建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终止办学(园【),时按照公《。益性事?业取得的《土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