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现》有用地的保》。护
?第十二条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经依法申请【土地登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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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方案!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方案》和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或—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因城!乡,。建设:确需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用【地的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的【要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标】准按:照“先建后》征”的原则优先【。就近重?建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用地的应》当就近按原面积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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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用地内不得兴【建教工家属住宅【和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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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用房在正常教】学时间?内不得出《。租、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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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的实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要求不得《妨碍教学用房采光、!通风或者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一百米范围内禁【。止建设医院(诊所】)、集贸市场、停车!场和垃?圾转运站等产生噪声!。、有毒有害物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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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有权属—争议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在争议解决】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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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停,办,、合并、分立、搬迁!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教【育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做好安置》工作后方可实施【合并、分《立、搬迁后》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应当达到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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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实?施旧城区改》造造成?中小学?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统筹规【划增加用地》面积
!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对新建、—扩建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
》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终止办学(园】)时按?照公益性《事业取得的土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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