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现有】。用地的保护》 第十二条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经依法申请!土地登?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证书 【 ,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方案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方案【和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或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因城乡》建设确需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用【地的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的》要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标【准,按照“先建后—。征”的原则》优先就近重建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用地的应当就近按原!面积补还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用地内不得!兴,建教工?家属住宅和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用房在!正常教学时间内不得!出租、出借 】 , 》第十七条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的实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要求不得【妨碍教?学用房?采光、通风或者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 ? ,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一【百米范?围内:禁止:建设医院(诊所)、!集,贸市场、停车—场和垃圾转运站等】产生噪声、有毒有害!物的设施《 《 第十八条! 对有权属争议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在争【议,解决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第十九条 !对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停办、合并、!分立、?搬迁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教育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做好【安置工作《后方可?实施合?并、分?立、搬迁《后,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应当达《到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标准 】 第二十】条 实施旧城区改造!造成中小学》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统筹规划增加用】地面积 ! :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对新建、扩建—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 《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终止办学(园)!时按照公益性事【业取:得的土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