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现【有,用地的保护
【第十二条《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经】依法申请土地登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证书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方【案,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方》案,和,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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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或,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因城乡建设确需】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用地的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的要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标准按照“】先建后征”的—原则优先就近重建】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用地的应当就近按原!面积补还
】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用地内不—得兴建教工家属住宅!和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
?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用房在】正常教学时》间内:不得出租、》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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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的实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要求不得妨碍教【学用:。房采光、通风或【者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一百《米范围内禁止建设医!院(诊所)、集【贸市:场,、停车?场和垃圾转运站等】产生:噪声、有毒》有害物的设施—
】 第十八条 对【有权属争议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在争议解决!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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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停【。办、合并、》。分立、搬迁》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教育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做》好安置工作后方【可,实施合并、分立【、搬迁后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应当达到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标,准
】 第二十条 【实施旧城《区,改,造造成?中小学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统筹规划【。增加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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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对新建、扩!建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终止办学》(园)?时按照公益性事业】取得:。的土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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