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现有用《地的保护 》 第十二条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经依法申请】土,地登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证,书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方案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方:案和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或—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因城乡?建设确需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用地的?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的》要,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标准按照“!。先建:后征”的原》则优先就近重建【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用地《的应当就近按原【面积补还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用地内!不得兴建教工—家属住?宅和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用,房,在正常?教学时间内不得出】租、出借 】 : 第十七条【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的实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要求!不得妨碍教学用【房采光、通》风或者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一百米范围内禁!止建:设医院(诊所)【。、集贸市场、停车】场和垃圾转》运站等产生噪声、】有,毒有害物的设施 】 — :第十八条《 对有权属争—议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在争议解决!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第》十九条 对》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停办、合并、分立】、搬迁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教育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做好安》置工作后方可实【施合并、分立—、搬迁后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应当《达到: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标》。准 【。 , 第二十条 实施!旧,城区改造《造,成中小学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统筹规划》增加用地《面积 】。。 :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对【新建、?扩建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 《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终止】。办学(园)》时按照公益》性事业取得的—土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