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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现【有用地的保》护 第十二条【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经依—法申:请土地登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证书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方案—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方案】和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或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因城【乡建:设确需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用地!的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的要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标准按?照“先建后》征”的原则优先就近!重建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用地的应—当就近?按原面积补还 】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用地内不得兴建】。教工家属住》宅和: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 : ,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用房在正【常教学时间内—不得出租、出借 ! , , 第十七】条,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的!实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要求不得】妨,。碍教学用房采光【、通风或者》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一百米?范,围内禁止建设医院】(诊所)《。、集贸?市场、停《车场和?垃圾:转运站等产》生噪声、有毒有害物!的,设施 ! 第?十八条? 对有权属》争议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在》争议解决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第十九《条 对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停办、合并》、分立、搬迁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教育】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做好安置工】作后方可《实施合并、分立、】搬迁后?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应当:达到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标准 ! ? 第:二十:条 实施旧城区改造!造,成中小学《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统筹规划》增加用地面积 【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对新—建、扩建《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终止办学(!园):时按照公益性事业】取得的土《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