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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用地的!。保护 第》。四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 :第五条 》 市、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本区域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因城乡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更改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 :    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新设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位置前》应当征得教育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 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新—区、开发区、城市】旧区改造规》划和审批《。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时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安排】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以及项目 ! ?。 《第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满足?环境功?能区的要求并与【工,业区和有污染的建设!项目之间保持—相应的距离 ! 第》八条城乡建》设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 — ?   ? (一)每一万居】住人口区域内—设,立十二个《班级规模的幼儿【园一所;  !。   ?(二)每《一,万居住人口》区域内设立》二十:四个班级规模的小】学一所?;  —   ?(三)每二》万居:住人口区域》内设立三十六个班】级规模?。的中学一所》 , ? 第》九条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生均用地定额【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幼儿》园每生用地不少于十!五平方米《; ?   《  (二)完—全小学每生用地不】。少于二十《三平方?米; —    (》三)初级中学每【生,用地不少于》三十平?方米;  】   (《四)高级中》学每生用地》不少于三十》五平方?米 ?   《  :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时:应当适当预》留发展余地》寄宿制?学校以?及因:用地形状不规则而】无法满足总》平面布局要求的学】校应:当适当?增加用地面积— : 《 第十条不得【。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改,作他:用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一条因城乡建设等】确需临时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应,当交还用地》恢复:原状  》。  :。 ,禁止:在批准?临时:占用: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