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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用,。地的保护《 第?四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 ?第五条 】市、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本区域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因城乡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更改》。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   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新设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位》置前应当征得教育主!管,部门的同《意 【 第六条》 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新区—、开发区《、,城市旧区改造规划】和审批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时》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安排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以及项目 【 第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满足环境》功能:区的:要求并与工业区【和有污染的》建设项目之间—保,持相应的距离 ! , 第八条城】。乡建设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    【 (一)每一—。万居住人口区域内设!立十二个班级规模的!幼,儿园一所; 】。     (—二)每一万居住人口!区域内?设立:二十四个班级—规模的小学一所;】     】(三)?每二万居《住人:口区域内设立—三十六个班级规模】的中学一所 】 第九条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生《均用地定额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幼儿园每生用地】不少于十五》平方:米; 《     (二】)完全小学每—生用地不《少于二?十三平?方米; —     (三【)初级中学》每生用地《不少于三十平方米;!     】(四)高级中—学每生用《地不少于三》十五平?方米   】  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时:应当适当预留—发展余地寄宿制学】校以及?因用地形状》不规则而《无法满?。。足总:平面:布,局要求的学校应【当适当增加用地面积! :。 : 第十条不】。得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改!作,他用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 》。 第十一条因城【乡建设等确需临时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应】当,交还用地恢复原【状 :     》禁,。止在批准临时占【用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