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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用地【的保护 第四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 第】。五条 《 : 市、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本区】域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因城乡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更—改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  《   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新设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位置前应【当征得教育》主,管部门的同意 【 【第六条 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新区》、开发区《、城市?旧区改造规划和审】批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时】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安】排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以及项目《 —。 第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满足环境—功能区的要求并与】工业区和有》污染:的建设项目之—间保持相应的距离 ! 第八!条城乡建设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 】     (【一)每一《万居住人《口区:域内设立十》二个班级规模的幼】儿,园一所;  !   (二)每【一万居住人口区域内!。设立二十四个—。。班级规模的》小学一所; ! ,   (《三)每二万居住【人口区域内设—立三:十六:个班级规模的中学】一所 ! 第九条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生均用地—定额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幼儿园《每生用地不少于十五!平方米; —     (二】)完全小学每生用地!。不少于二《十三平方米》;  —   (三)初级中!学每生用《地不少于三十平方米!; :   》  :(四)高级》中,。学每生用地不少于三!十五平方米 【    》 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时《应当适当预》留发展余《地寄宿制学校—以及因用地形—状不:规则而无法》。满足总平《面布局?要求的学校应—当适当增加用地【面积 ? : 第—十条不得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改作他用!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一条因城》。乡建设?等确需?临时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应当交还用!地恢复原《状,     禁止在!批准临时《。。占用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