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规划】用,地,的保护 第四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 》 第?五条 市、!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本!区,域,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因,城乡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更改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  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新设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位置前应!当征得教《育主管?部门的同《意 —。 ,。 :第六条 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新区、开发区】、城市旧区》改造规划和审批【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时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安】排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以及项目 【 : 第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满足环?境功能区《的,要求并与《。工,。业区和有污》染的建设项目之间保!持相:应的:距离 】 :。第,。八条城?乡建设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 —    (》一)每一《万居住人《口区:域内设立《十二个班级规—模,的幼儿园《一所; 《 ?    (》二)每一万居—住人口区域内设【立二十四个班级【规模的小学一所【;   【  (三《)每二万居住人【口区域内设立三十】六个班级规》。模的中学《一所 】 第九条》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生《均用地定额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幼儿园?每生用地不少于【十五平方米; 】     —。(二)完全小—学每生用地不少于二!十三平方米》;    】 (三)初级中学】每生用地不少于【三十平方米; 【  《   (四)高【级中学?每生用?地不:少于三十五》平方米  】   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时应当适》当预留发展余地寄】宿制学校《。以及因用地形状不】规则:而无:法满足总《平面布?局,要求的学校应当适】当增加用地面积 ! , 第—十,条不得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改作—他用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一条因城乡建设【等确:需临时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应当》交还用地《恢复原?。状     禁】止在批准临时占【用,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