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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许可【。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 》。 【第十五条 规划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第十六条《。 市、县(区)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核:发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 第一节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 】 第—。十九:条 区?域重:大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他建设项目由】市、县(区)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条《 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或—者核准?工作 《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应当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并在20个【工作日内报请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二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土地主管部门应!提请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该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发—规划条件通知书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请政府批准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因原?。。核准、备《案的建设《内,容或:者建:设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原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申请?变更规划条件规划】主管部?门在不违《反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乡规划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可以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 :  :  重新确定规划】条件应?。当进:行公示并《征,求同级?土地主管部门意见】变,更土:地出让合同按照重】新确定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以竞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项?目除以下《情形外不得变更规】划条件?已经确定的》容积率 【 ,   (一)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和—文,物保护需《要造:成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 第二十七—条 出让获》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规划条!件双方持出让、转让!合同到?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方案设?计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土地主管部门的同!意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范标准提出临【时用地规划条件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不得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内的《;, :。     (二】)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实施:的,; :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 《   》  (四)侵占公】共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五)侵占电力、通信!、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或者压占地下管!。线的 】 第三十》一条 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设《置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一次不》。得超:过1年期满自行【拆,除 ? —第三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6个月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桥隧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四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明等材料—。 :  ?   市政公用【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项目一次性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多子:项的组团、小—区和厂区建设—工,程可以?在整体设计》。方,案的基础上分—期对子项目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五条 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方】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报】。。请政府批准 】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需要对许!可,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条件重新审【核;: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方案设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委托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有—。关部门不予施工许可!、房屋预售许可【和,房屋产权登记—。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6个月 —第四节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第四十条 在乡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区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一)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二)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 —     (三)三!层以上农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第四十二【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验收?;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     未通过竣!工规划验收的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的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变更许可 !    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兼容性要求、市【政基础设施不配【套、房屋《安全及适《用性鉴定不合格、】对,周边环境形成污染和!。未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不得进行规划变】更 】 第四?。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居民点建设按照市】区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