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乡】规划:许可:。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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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规划】。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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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县(区)—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核发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
第一节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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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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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区域重!大,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他建设?项目:。由市、县(区)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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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或者核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应:当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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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并在—。20个工《作日内报请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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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土【地主管部门应提请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该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发【规划条件通知书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请政府批》准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因原核准、【备案的建设内容或】者建设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原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申【请变:更规:划条件规划主—管部门在《不违反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乡规划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可以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 重新?确定规划《条件应当进行公示并!征求同级《土,。地主管?部门意见变》。更土地?出让合同按照—重新确定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以竞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项目除以下【情形外不得变更规划!条件已经确定的容积!率
— (一)—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和文物保《护需要造成》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
【第二十七条 出让获!。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规【划条:件双方持出》让、转让合》。同到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方案设计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土地主!管部门的同意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范标—准提出临时用—地规划条件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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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不—得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内的;
】 (二)—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实:施的;
】 ,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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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侵占公共【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 (五)侵占!电力、通信、—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或者?压,占地:下管线的
【
《 ,第三十?一条 ?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设置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一次不《得,超过1年期满自【行拆除
】
第三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6【。个月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桥隧》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四!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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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项!目一次性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多子项的组!团、小?区和厂区建设工【程可:以在整?体,设计方案的基础上】分,。。。期对子项《目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五条 】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方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报》。请政府批准
】 ,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需要【对许可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条,件重新审核;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方》。案,设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委托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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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有关!部门不予施工许【可、:房屋预售许》可和房屋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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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6个月
【。
第四节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第四十条— ,。在乡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区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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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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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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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三层以上!农,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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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验收;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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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通?过竣工规划》验收的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的,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变更许可
— , 《 ,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兼容性—要求、市政基础设施!不配套?、,房屋安全及适—用性鉴定《不合:格、:对周边环境形成污染!和未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不?得进:行,规划变更《。
【 第四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居民点建设】按照市区《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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