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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许!可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 《 : 第十五条 】规划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第十六条 市】、县(区《)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核发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 第一节—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 【 第?十九条 区域—重大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他建设!项目由市《、,县(区)《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条》。 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或,者核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应当《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二?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并在20—个工作日内报请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二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土地主管部—门,应提请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该?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发规】划条:件通知书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请政府【批准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因原核》准、备案的建—设内容或者建设【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原—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申【请变更规划条件【规划主管部》。门在不违《反,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乡规划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可以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    重新—确定规划条件应【当进行公《示并征求同》级土地?主,管部门意见变更土地!出让合同按照—重新确定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以竞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项目!除以下?情形外?不得变更规划—条件已经《确定的?容积:率  —  : (一)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和文物保》护需要造成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 第二【十七条 出让获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规划条件—双方持出让、转让】合,同到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方案设《计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土地?主管部门《的同意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范标准》提出临时用》地规划条件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不得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内的【。;   【  (二)》。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实施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 【     【(四)?侵占公共《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     (五)】侵占电力、通信、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或者?。压占地下管线的 !。 》 第三十一条 【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设置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一次不!得,超过1年期满自【行拆除? 】第三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6!个月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桥隧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四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明等材《料    】 市政公用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项目—一次性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多子项的组团】、小区和厂区建【设工程可以在—整体设计方》案的基础上分期对子!项目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五条 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方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报请政府批!准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需要对?许可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条件:重新审核《;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方案设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委托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有?关部门不予施工许】可、房屋预》售许可和房》屋产权登记 】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6个月! 第四节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第四》十条 在乡》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区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一,条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 (二)《。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    】 (:三,)三层以上农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第—。四十二?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验收;》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    未通过【竣工规划《验,收的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的!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变更许《可 》    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兼容?性要求、市》政,基础设施不配套【、房:。屋安全及适用—性鉴定不《合格、对周边环境】形成污染和》。未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不得进行规划】变更 】 第四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居民点【建设按照市区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