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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许【可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 》 : 《。 第十五条 规划】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 市、县(区)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核发】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 第》一节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 ?。 第】十九条 区域—重,大,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他建设项目由市】、,。县(区)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 】 ? 第二十【条 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或者核准工》作 《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应当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二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并在20》个工:作日内报请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二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土地主—管部门应《提请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该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发—规划条件通知书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请政府!批,准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因原》核准、备案的建【设内:容或者建设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原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申请变更规】划,条件:规划主管《部门在不违反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乡规划—。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可以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   ?  重新确定规划】条件应当进行公示并!征求:同级土?地主:管部:门意见变更土—地出让合同按照重新!。确定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以竞《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项目除以【下情形外不》得变更?。。规划条件已》经,确定的?容积率 《     (】。一)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和文物保【护需要造成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 第—二十:七条 出让获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规划条?件双方持出》让、转让合同—到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方案】。设计: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土—。地主管部门的同意】。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范标准?提出临时用地—规划条件《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不得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内的; —   ?  (二)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实施?。的;   】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 》  :   (《四)侵?占公共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 , (五)侵》占电力、《通信、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或者压占地!下管线的 — ?。 第三》十一条 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设置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一次不得超过!1年期满自》行拆除 【 第》。三,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6】个月: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桥隧】。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四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明,等材料 【    市政公用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项目—一次性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多子项的组团、小!区和厂区建设工【程可以在整体设计】方案的基础上—。分期对子项目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五条 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方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报请政府批【。准,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需要对许可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条件重新《审核;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方案设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委托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 ?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有关部门不予施工!许可、房屋预售【许可和房屋》产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6个月 】 第四节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第四十条】 在乡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区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第四十》一条: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  :(,。二)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     !(,三)三层以》上农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第,四十二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验收;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 未通过竣工—规,划验收的《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的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变更许】。可   【  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兼【。容性要?求、市政《基础设施不》配,套,、房屋安全及适用性!鉴定不合格》、对周?边环境形成》污染和未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不得进】行,规划变更 》 《 第《四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居民?点,建设按照市区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