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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许】可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 ! ? 第十五条 规!划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 第十六《条 市、《县,(区)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核发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 第一节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 ! 第十九条 区!域重大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他》建设项?目,由市:。、县(区)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条 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或者《。核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应—当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二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并【在20个工》作日内报请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土【地,主管部门《应提请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该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发规划条件【通知书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请政【府,批,准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因原核准、备案】的建设内容或者建设!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原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申请变更规划条件】规划主管部》门在不违反》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乡规【划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可以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    《 重新确定规—划条:件应当进行公示并】征,求同级土《地主管部门意—。见变更土地出让合】同按照重新确定【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以竞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项,目除以?下情:形外不得《。变更规划条件已经确!定的容积率 —  《   (一)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和《。文物保护《需要造成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    《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 第二十七条 】出让获?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规划》。条件双方持》出,让、转让合同到【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方案《设计: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土地主管》部门的同意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范】标准提出临》时,用,地规划?。条件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不—得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内的; !。 ?    (》。。二)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实施的;  ! ,。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    ! (四)侵》。占公共?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 ,(五:),侵占电?力、通信、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或者压占地下【管线的 — : 第三十一条 !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设置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一,次不得超过》1年期满自行拆【。除 》 ? 第三?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6个?。月,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桥隧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四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明等材】料  —   市政公用【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项目一次性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多子项的组!团、:小区和?厂区建设《工程可以在整—体设计方案的—。基础上分期对—子项目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五【条 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方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报请政府批》准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需要对许】可,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条件重新审核;【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方案设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委托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有关】部门不予施工许可】、房屋预售许—可和:房,屋产权登记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6个月 【第四节?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第】四十条 在乡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区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一条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一《)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二)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 】    (三—)三层以上农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第四十》二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验收》;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  未通过竣—工规划验《收的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的《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变更许—可     !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兼容性要】求、市?政,基础设施不》配套、房屋安全及】适用性鉴定不合【。格、对周边环—。境形成污染和未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不得进行】规划变更 】 第四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居民点建设【。按照市区《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