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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 》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镇人民政府在】上级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程序审批、备案、】。修改:、实施 》  ?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总,。体规划已经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各类基础】设施主干网络系统】布局:和规划规模基础【设施枢纽《工程的用地需要【政府: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绿》化、历史街》区和重点文物、水体!等,的保护和控制—范围 【 第十二条 】县城总体规划—批准后应当在1【5日内报省》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批准并备—案,后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有:关,。成果;其中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镇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以!永久性方式予以【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