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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 第十九条—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劳》务发包人向分包人提!交,劳务分包付》款的保证担》保保证劳务发—包人:履行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采用的?。方式由?。招标文件确定—法律、法《规等:有其:它,规定的按其它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工程【造价:不足3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中标!价):。的3% 确定;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价】(中标价)》的1.5% 确【定每一?工程项目的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最少不低于3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劳务发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款项—的,由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先行支付民工工【资和相关《各,。项费用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三条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在工程担》保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截止时间《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