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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 第《十九条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劳务发包人向分包】人提交劳务分包付款!的保证?担保保证《劳务发包《。人履行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采用【的,方式由招标文—件确定法《律、法规等有其它】规定的?。按其它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工程】造价不?足3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中标价)的3%】 确定;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价(中标—价)的1《.,5% 确定每一工】程项:目的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最少不低于3!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劳务发?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款项的由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先行支—付民工工资和相关】各项费用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三条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在工程担保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截?止时间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