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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 第十九条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劳务发?包人向分包人—提交劳务分包付款的!保证:担保保证劳务发【包人履?行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采用的方式由招【标文件确定》法律、法规》等有其它《规定的按其》它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工程造价《不足3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中标价)的—3% 确定;—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价(!中标价?)的:1.5% 确—定,。每一工程项》目的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最少《不低于3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劳务发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款项的【由,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先?行支付民工》工,资和相关各项费用】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三条】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在工程!担保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截止!时间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