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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 第十九条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劳务发包人》向,分包人提《交劳务分包付—款的保证担保保【证劳务发包人履行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 《 第二十条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采用的?方式由招标文件确】定法律、法规等有其!它,规定:的按其它《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工程造价不足!。3,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中标价)的3% 确!定;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价(中标【价)的1.5% 确!定,每,一工:程项目的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最:少不低于《3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劳务发》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款项的由《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先行支》。付民工工资和—相,关,各项费用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三【条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在工程担保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截止时间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