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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第十九条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劳务发包人向分【包人提交劳务分【包付款的保证—担保:保证:劳务发?包人履行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采用的方式由!招标文?件确定法律、法规】等有其它规》定的按其它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工程造价!不足3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中标价)的3% 确!定,。;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价!。(中标价)的1【.,5% 确定每一工程!项目的?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最少不低于3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劳务发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款项的由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先行支付民》工工资和相关各【项费用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三条?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在工《。程担:保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截止时间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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