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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 第十九条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劳务发包人向】分包人提交》劳务分包付》款的保证担保保证劳!。务发包人履行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采用的方式由招标文!件,确定法律、》法,规等有其它规定【的按其它《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工程造《价不足3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中标价)—的3%? 确定;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价(中标价)的1】.,5% 确定每一【工程项目的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最少!不低于?3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劳务发—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款项的由【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先》行支:付民工工资和相关】各项费用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三条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在工程担保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截止时间》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