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第十九条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劳》务发包人向分包人提!交劳务分《包付款的保证担【保保证劳务发包【人履行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采用的方》式由招标文件确【定法律、法规等有其!它规定的按其它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工程?造价不足《3,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中标价?)的3% 确—定;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价《(中标价)的1.5!%, ,确定每一工程项目】的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最少不低于3】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劳务发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款项【的由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先行—支付民工工资和相】关各项费用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三条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在工【程担保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截!止时间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