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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建筑工程—担保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市建!筑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当,为市:区,。范围内符合规—。定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或其它法人组织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专业】担保公司是指经营业!务以建筑《工程担?保为主依《法登记注册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中以现金形式注册】的资本应当》占70%以》上从业人员中应【有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经济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专业担保公司应!具有:相应的清偿能力【。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50%【.同一专业》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合—同同时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二十七条】 实行?保函集中保管—制度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及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担保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及保【函原件等资料报送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保管、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