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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承:包商履约担保— ? 第十三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担》保人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担保 【 第十四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可,以采:。用专业担保公司保】证、银行保》。函等方式《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同业担保方式由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为:其提供履约》。担保 第十五【。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额度一般应】为工程?合同:价(中标价)的1】0%.实行分—段,滚动担保的工程项目!承包商履约担保【额度应与业主分段支!付担保额度》相等 《    采用经评审!最低中?标价法招标的工程】项目承包商履—约担保额《度应与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相等 第十】六条 承《包商由于自身原【因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承担担?保责任 》     (【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     (二【)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委托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三)?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对!业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    专业担【保公司?。保证:和银行保函的担【保责任?主要是在担保额度内!对业:主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承包商】违约责任超过履约】担保额度的业主在获!得担:保赔付外不》足部分可继续依法】向,承包商索赔 【第十七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采用同业担保方】式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企业之间提—供担:保的规定高资—质企业可以为同资质!或低于本企业资【质的企业提供担保】低资质企业》原则上不《。得为高?于本:企业资质的》企业:提供担保 》 第十八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采用保【。证,担保的其担保有效期!。应当在工程担保【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截止时!间为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六《个,月如实际开工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1《5日以上《。担,保有效?截,止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