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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筑节能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节能规划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以!及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中的开发应用—等提出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并报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规划—期,为五年? ? 第十条 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测评—建筑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以及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本!省制定的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对国家尚未制!定建:筑节能标准又需要在!本省实施的》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  :  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应当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 第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公,布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产品推广目录!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高能耗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目录制定并!公,布本省的推广、【限制和禁止目录 】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中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   【  (一)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   (二)建筑】能耗测评; — ,  :   (《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   (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及,其建设中《的应用;   !  (五)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的开发和生产 【 , 第十三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公共建《筑改:造为重?点实行强制性改【造,与政策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性能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和】。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城市的?供热方式发展集【中供热推行分户计】量收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指标、市政【设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照】度和时?间规定以《及,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节能测评》。的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装备等条件并对其!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