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建筑节能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节能—规划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以及!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中的开发】应用等?提出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并报》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规划期为《五年
【第,十条 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测评【建筑: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以及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本省制定的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 —
,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对国家尚未!制定建筑节能标【准又需要在本—省实:施的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 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应当】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
第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公布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产品推广目】。录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高能耗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目录制定并公【布本省的推广、【限,制和禁止目录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中》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
【。 (》一)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建筑能耗—。测评;
》
《 (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 ,(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及其建!设中的应用;—
? (五—)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的开发和生产 】
第十三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公共建筑改】造为重点实行强制性!改造:与政策?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性能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和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城】。市的供热方式发展】集,中供热?推,行分户计量收—。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指标、市政!设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照》度和时?间规定以及管—理办法 《。
:
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节能测】评的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装备等—条件并对其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