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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筑】。节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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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节能规划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以【及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中的开发—应,用等提出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并报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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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规划期为五》年
第十】条 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测评建筑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以及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本省?制定:的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对国家《尚未制定建筑节能标!。准,又需要在本省实【施的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应当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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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公布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产《品推广目《录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高能耗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目录制定并【公布本省《的,推广、限制和—禁止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中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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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 》
《 (一《。。)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 (二)【。建,筑能耗测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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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
(【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及其建》设中的应用;
! : :(五)?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的开发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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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公共建筑!。。改造为重点实—行强制?性,改造与政《策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性,能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和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城市的供热方式!。发展集中《供热推?行分户?计量收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 :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指标、市》政设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照度!和,时间规定以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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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节》能测评的《。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装》备等条?件并对其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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