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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筑—节能管理 》 第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节能规划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以及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中的开发应用等提出!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并【报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规划期为五—年 》 第十?条 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测?。评建筑?。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以及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本省!制定的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对,国家尚未制定建筑】节能标准又需—要在本?省实施的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应:当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 第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公布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产品推广—目录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高?能耗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目:录制定并公布本省的!推广、限制和禁【止目录?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中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 》。 :    《(一)?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 : ,   (二》),建筑能耗测评;【     【(,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 (: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及其建设中的!应用; 《     —(五)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的开发和—。生,产 ? 第十三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公共建》筑改造为重点—实行强制性改造【与政策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性能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和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城市—的供热方式》发展集中供》。。热推行分户计量【收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 :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指!标、市政《设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照,度和时间《规定以及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节能测评—的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装:备等条?件并对其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