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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筑节!能,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节能规划】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以:及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中》的开:。发应用等提出—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并报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规划期《为五年 【 ,第十条 《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测评《。。建筑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以及》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本《省制定的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 —  ?。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对国—家尚未制定建—筑节能?标准又需要》在本省实《。。施的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    《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应当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 第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公布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产品推—广目录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高能耗】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目录制—定并公布本省—的推广、限制—和禁:止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中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   —  (一《)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     (—二)建筑能耗测评】;    【 (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  (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及其建设中【的,应用;   】  (五)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的—开发和生产 — 第十三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公共:建筑改造为重—点实行强《制性:改造与政策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性能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和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城《市,的供热方式》发展集?中供:热推行?分户计量收》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指标、市政》设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照!度和时?间规定以及》。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节能测评的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装备等!条件并对其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