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筑节能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节能规划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以及—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中的开发应用等提出!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并报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规划—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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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测?评建:筑,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以及—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本省制定的—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对国家尚未!制定建筑《节,能标准?又需:要在本省实施—的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 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应当【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
第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公布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产品推!广目录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高能】耗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目录制定】并公布本省的—推广:、限制和禁》止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中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 【。。。。
《 (一)》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
(—二)建筑能耗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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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 (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及:其建设中的应—用;
》 《(五)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的:开发和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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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公【。共建:筑改造为重点实【行强制性改造与【政策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性能》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和?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城市的?供热方式发展集中供!热推行分户计量【收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指标、】市政设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照度和时!间规定以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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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节能》。测评的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装备等条件并对其!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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