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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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建】设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中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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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节能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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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筑节【能应当坚持经济【合理、节约资—源、技术先进、安】全,可靠、保护环境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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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它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建筑物符合节能标!准负:责
【。 供热、制冷、照明!等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单位依法】对,。系,统运行符合节—能标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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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
》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制定并完善建筑!节能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经济政策建立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建筑节能》机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筑节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培训和引《导增:强公:民建筑节《能意识;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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