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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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建设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中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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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节能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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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建筑节能应当】坚持经?。济合:。理、节约资》源、技?术先进、安全可【靠、:保护环境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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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它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建筑物【符合节?能,标准负责《 ,。。
供热】、制冷、照明—等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单位依法!对,系统运行符合—节能标准负责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制定并完善建筑节!能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经济政策建立】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建!筑节:能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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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筑节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培训和】引导增强公民建筑】节能意识;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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