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建设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中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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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节《。能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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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筑?节能应当坚》持经济合理、节约】资,。源、技术先进、【安全可靠、保—护环境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
— 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它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建筑物符合节能【标准负责
】。 供热、制冷、!照,明等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单位《。依法:对系:统运行?符合:节能标准负》。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
?。 , ,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制定并完善建筑!节能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经济政【策建立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建筑节能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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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筑节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培训和引导增强】公民建筑《节能意识;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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