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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 — ,。第十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本市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重点加强【。道路和铁路两侧、海!边、:江(河)边、湖【边及城区周边—绿化带的建设;预留!服务半径500米、!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  —   本市绿—地指标应当达到或】超过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的》各项标准其中—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8%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4: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主要!道路、铁《路、公路、江河湖】泊管理范围沿线绿地!以及其他《景观、生《态保护?需要控制的区域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依法划定的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   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园林绿《化不:相关的建设   !  本市城市绿线的!管理: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按照不同用地—的,类别:。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   历史文化街】区,、旧城区《等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的绿地!率控制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无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三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   (一》)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一类居住】用地不?得低于45%;【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中,高层住宅为主的二类!居住用?地不得低于40【%,;     (二!)旅游度假酒店不得!低于4?。5%;   【。  (三)工业【园区不得低于20】%,; ?    (四)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30%次干—道不得低于》。20%;  【   (五)其他】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指标执行 —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 : 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绿地率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 ,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无法达到—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批准可》适,当降:低绿地率但不得低于!标准:的80% —    (一)旧】城改造工《程项目;《     (二)!政,府拆迁安置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工程项目;  】   (三》)学校、医院、商业!网点工程《项目;     !(四:)其他有特殊原因确!需,降低绿地率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     前款】规,定的情?形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  :(一)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比规定标准!降,低5%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作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二)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比?规定标准降》低5%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向社会公示】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不》足的绿地面积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建费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异】地补建? 《第十五条《 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有城镇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开《放,。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 ? 第十六条【 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专门的《区域作为纪念林【、志愿林等》林木的种植场所并】会同旅游、》民政等主管》部门组织市民、游客!或单位种植纪念树】、志愿树以及捐【赠、认养《等,活,动,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对市:。民、游客或单位种】植的纪念树》、志愿树《以及捐赠、认养的】。树木应当加强养【护和管理并可—以根据种植》者,的意愿设置标志【牌    — 市民、游客—也可以自行到有关管!理机构划《定,的,。专门区域种植纪【念树:或志愿树并设—。置标志牌《。 第十七【条 城镇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应当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70%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70%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60% 》    城镇—。行道树应当选用遮荫!效,果良好抗风》性、抗?病性、抗旱性—。强胸径不《小于10《厘米的树种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80【% ?    地面停车场!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70%    ! 街道绿《化建设应当注重遮】荫防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沿海及《河岸边应《当,。营造绿化防护林带】或风景林带》注重防风、防潮【、防汛和《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和绿荫停车—。场等多种绿》化形式其中》绿,荫停车场《可折算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折算—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从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证书接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城镇!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 《 第二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安排施】工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在建绿化工—程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设—计,的,建设: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组织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