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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 : : 第十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本】市,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重点加强道路!和铁:路两侧、《海边、江(河—)边、湖边及城区】周边绿化带的建【设;预留服务半径5!00米、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   】 , 本市绿《地,指,标应当达到或超【过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的各!项,标准其中《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8%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4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主要道路《、铁路、公路、【江河:湖泊管理范围沿线】绿,地以及?其他景观、生—态保护?需要控制的区域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依法【划,定的: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园,林,绿化不相关》的建设?。     —本,市城市绿线的管理】。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按!照不同?用地的类别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     历—史文化街区、—旧城区等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的绿地率控制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无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 第十三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     (一【)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一类居—住用地不得低—于4:5%;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中高!层住宅为主的二类】居住用地不得—低于40%; 【  :   (二)旅游】。度假酒店不》得,低,于45%;   !  (三)》工业园区不得低于】20%;《 ,  :   (四》),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30—。。%次干道不得—低于20%; 】  :  (五)其—他,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指标执行— ,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 — 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绿地!率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无法达到【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批—准可适当《降低绿?地率但不得》低于标准的80【%  《   (一)旧城】改造工程项目; !    (二—)政府拆迁》。安置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工程项?目; ?     (三)学!校、医?院、商业《网点:工,。程项目;  【   (四)其【他有特殊《原因确?需降低绿地率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     前款】规定的情形》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比规定标准降【低5%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作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二)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比规定标准—降低5%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向社会》公示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不足的绿地面积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建费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异地补建 】 , 第十?五条 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有城镇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开放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 《 , , 第十六条 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专门的【区域作为《纪,。念林、志愿林—等林木的种植场所】并会同旅游、民政】等主:管,部门组织市民—、游客或单》位种:植纪念树、志愿树以!及捐赠、《认养等?活动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对市民—、游:客或单位种植的【纪念树、志愿树以】。及捐赠、认》养的树木应当—加强养护和管—理并可以根据—种植者的意愿设置标!志牌: ,     市民【、游:客也可以《自行到有关管理【机构划定的专门区】域种植纪念树—或志愿?树,并,设置标?志牌 》 第十七条 城镇】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应当【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70%【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70%!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6,0%    【 城镇行道》树应当?选用遮荫效果—良好抗风性》、抗病性、抗旱【性强胸径《不小于10厘米的】树,种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8,0,%    — 地面?停车场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70】%   》  街?道绿化建设应—当注重遮荫防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沿海及河岸—边应:当营造绿化防护林带!或风景林带》注重防风《、防潮、防汛和【防止水土流失 【 , 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和绿】荫停车?场等多种绿》化形:式其中绿荫停车场可!折算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折算【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从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证书接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  城?镇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安》。排施工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在》建绿化工程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设计的建设行—为 ? 第二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组织!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