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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 : 第十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本市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重》点加强道路和—铁路两侧、海—。边、:江(河)边、湖边】及城:区周边绿化带的建设!;预留服务半—径5:00米、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 ! ,   ? 本市绿地指标【应当达到或》超过: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的】。各项标准其中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8%: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4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主—要道路、铁路、公路!、江河湖泊管—理范:围沿线绿地以—及,其,他景:观、生态保护需【要,控制的区域》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依法划定的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园林【绿化不?相关的建设 【    《本市城市《绿线的管理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按照不同用地【的类:别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   ?。历史文化街区、旧】城区等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的,绿地率控制》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无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三【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    (一)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一类居住【。用地不得低》于45%《;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中高层住宅为】主的二类居住用地不!得低于?40%?; :  :   (二)—旅游度?假酒店不得低于4】5%; 》    (三)【工业园?区不得低于20%】。;    — (四)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30《%次干道不得低于2!0%;     !(五:)其他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指:标执行 《   ?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 !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绿地率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无法达到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批准《可适当降低绿地率】但不得低《于,。标准的80% 】。 ,   ?(一)旧城改—造工程项目;— ,     (二【)政府拆迁》安置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工,程项目;    ! ,(三)学校、—医院、商业网点【工程项?目;  》   (四》)其他有特》殊原因?确需降低《。绿,地率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     前【。款,规定的情形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   ?  (一)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比规【定标:准降低5%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作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二)【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比规定标》准降低5%》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向社?会公示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不】足的:绿地面积《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建费】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异《地补建 第】十五条 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有城镇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开放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 】。 第十六条 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专《门的区?域作为纪《念林、志愿林等林】木的种?植场所?并会同旅游》、民政等主》管部门组《。织市民、游》客或单位种植纪念树!、志:愿树以及捐》赠、认养等活动【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对市【民,。。。、游客或单位种植】的纪念树、》志愿树以及捐赠【、认养的树木应当加!强养护和管》理并可以根据种植者!的意:愿设:置,标志:。牌   》  市民《、游:客也可以自行到有关!管理机构划定的【专,门区域种植纪念树或!志愿树并设》置,标志牌 第十!七条 ?城镇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应:当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70】%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70《%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60:%,     城镇】行道树?应当选用遮荫效果】良好抗风性、抗【。病性、抗《旱性:强胸径不《小于10厘米—的,树种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80%》    》 地面停《车场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70】%  《   街道绿—化建设应当注—重遮荫防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沿海及河岸边】应当营造绿化防护林!带或风景林带—注重防风、防—潮,。、防汛和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和绿?荫停车场等多—种绿化形式》其中:绿荫停车场可折算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折算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从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证【书接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城!镇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安?排施工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在建》绿化工程《。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设计?的建设行为 】 第二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组织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