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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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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本市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重点加!强道路和铁路两侧、!海边、?江(河)《边、湖边及城区周】边绿:化带的建设;预留服!务,半径500米、【。。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
! 本市绿【地,指标应当达到或【超过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的各项标《准其中?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8%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4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主要》道路、铁路》。、公路、《江,河湖泊管理》范围沿线绿地以及其!他景观、生》态保:护需要控制的区域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依法划—定的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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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园【林绿化不《相关的建设
! 本市城市绿【线的管理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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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按照】不同用地《的类别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 历史—文化街区、》旧城区等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的绿地率控制!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 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无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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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一类居住用地不得】。低于45《%;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中!高层住宅为主的二】类,居,住用地不得》低于40%;
! (二)旅游】度假酒店不得低于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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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业园区不得低于2】0%;
》 (四)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3【0%:次干道不得低于2】0%;
— (五)其【他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指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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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
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绿地率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无法达到》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批《。准可适当降低绿【地率但不《得,低于标准《的80%
! ,(一)旧城》改造工?程项目;
! (二)政府拆迁】安置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工程项目;
】。 (三)—学校、医院》、商业网点工程项目!;
(四!)其:他有特殊原因确需】降,低,绿地率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
】。 前款规—定的情形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比!规定:标准降低5%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作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二)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比规】定,标准降?低5:%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向:社会公?示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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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的绿地面积】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建:费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异地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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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有城镇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开放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
第十【六条 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专门的区域作!。为纪念林、志愿林】等林木的种植场所并!会,同旅:游、民政《。等主管?部,门组织市民、游客】或单位种植》纪念树、志愿树以】。。及捐赠?、认养等活动—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对市民、游】客或单位种植的【纪念:树、志愿树以及捐】。赠、认养的树木应当!加强养护和管理【并可以根据种植【。者的意愿设置标志】牌
市】民,、游客也可以自行】到有:关管理?机构划?定的专?门区域?。。种植纪念树或志愿】。。。树并设?置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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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镇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应当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7:0%: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70—%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60》%
城】镇行道树应当选【用遮荫效果良—好,抗风性、抗》病性、抗旱性—强胸径不小于1【0厘米的《树种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80【%
地面!停车场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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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绿化!建设应当注》重遮荫防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沿,。海及河岸边应—当,营造绿化防护林【带或风景林带注重】防风、防潮、防汛和!防止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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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和绿荫停车【场等多种绿化形【式其中绿荫停车【场可折算《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折算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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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从: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证书接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 城镇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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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安排施工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在建绿—化工程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设》计的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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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组织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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