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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 第《十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本市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重?点加强道《路和铁路两侧、海边!。。、江(河)边、【湖边及城区周边绿化!带的:建设;?预留服?务半径50》0米、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 【     》本市绿地指标应当达!到或超过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的:。各,项标准其中》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8%—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4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主要道路、!铁路、公路、江河】湖泊管?理范:围沿线?。绿地以及其》他景:观、生态保护需要控!制的区域《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依法划定的!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 , 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园,林,绿化不相关的建设】   《  本市城》市绿线的管理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按照不同用地【的类别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历】史文化街区》、旧城区《等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的绿》地率控?制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无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 第《十三: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     (—一)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一类居?住用地不得低于4】5%;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中【高层住?宅为主的二类居住】用地不得低于40】%;   —  (二)》旅游:度假酒?店不得低于45%;!     (【三)工?业园区不得》低于20%; 】  :  :(四)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30%】次干道不得低于【20:%; ?    《 (五)其》他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指,标,执行    【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 【 ?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绿地率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无法《达,到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批!准可适当降低绿地率!但,不,得低于标《准,的80%《     —(一)旧《城改造?。工程项目; — ,。    (二)政府!拆迁安置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工程项?目;  》   (《。三,),学校、?医院、商业网点【工,程项目; —    (》四)其他有》。。特殊原因确需降【低绿地率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 【   ? 前款规定的—情形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比规【定,标准降低5%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作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比规—。定标准降低5%【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向社会公示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不《足的绿?地,面,积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建费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异地补建 】第十五条 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有城镇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开放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 》。 第十六》条 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专门?的区域作为纪念林、!志愿林等林》木的种植《场所:并会同?旅游、民政等主管部!门组织市民、游【客或单位种植纪念】树、志愿《树,以及:捐赠:、认养?等活动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对市民、!。游客或单位种植【的纪念树、志愿树】。以及捐赠《、认:养的树?木应:当加强养护和管【理,并可以根据种植者】的意愿?设置标志牌》     市民】、游客也可以自行】。到有关管理机构划定!的专门区域种植【纪念树或《志愿树并设置标志】牌 ? , 第十七条 城镇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应?当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70%?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70%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60%【 ,     》城镇行道树应—当选:。用遮荫效果》良,好抗风?性、抗病性》、抗旱性强胸径不】小于10厘米的树】种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80%    】 地面停车场—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7:。0%     街!道绿化建设》应,当注重遮荫防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沿】海及:河岸边应当》营造绿?化防:护林带或风景林【带注重?防风:、,防潮、防《汛和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和绿荫停车场—等多:种绿化形式其中【绿荫停车场可折算】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折算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从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证书】接,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   城《镇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安排施工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在:建绿化?工程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设计【。。的建设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组织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