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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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本市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重点加强!道路:和铁:路两:侧、:海边、?江(河)边、—湖边:及城区周边绿化【带的建设;预留【服务半径500米、!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
【 本市绿地指标应】当达到或超过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的各?项标准其中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8%》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4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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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主要道路、铁【路、公?路、江河《湖泊管理《范围沿线绿地以【及,其,他景观、生态—保护需要控制的【区,域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依法!。划定的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 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园—。。林绿化?不相关的《建,设,
: 本市城【市绿线的《管理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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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按照不同用地【。的类:别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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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历史文化街】区、旧城《。区等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的绿地】率控制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 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无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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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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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一类】居住用地不得低于】45%;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中高层?住宅为?主的二类居住用地】不得低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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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度》假酒店不得低于【45%;
】 (三)工业园区!不得低于20—%;
— (四)》。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30%次干道不得!低于20%;
! (五)其【他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指标执行—
:。 ?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
》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绿—地率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无》法达到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批准可适当!。。降低绿地《率,但不得?低于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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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旧城改造工程项目】;
— (二)政府拆【迁安置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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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校、医院、商业网点!工程项目;
! ,。 (:四)其他有特殊【原因确需降低绿地率!。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
前款!规定的?情形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 (》一)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比规定标准—降低5%《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作—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二)【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比规定标准降低5】%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向社—会公示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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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的《绿地面?积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建?费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异》地补建
【第十五条《 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有城—。镇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开】放,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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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专》。门的区域作为纪念林!、志愿林等林木的】种植场所并会—同旅游?、民政等主管部门】组织市民、游客或】。单位种植《纪念树?、志愿树以及捐赠】、认养等活动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对—市民、游《客或单位种植的纪】念树、志愿树—以及捐赠、认养的树!木应当?加强养护和》管,理并可以根据种【植,者的意愿《。设置:标志牌
—。 , 市民、游客【也,可以自行到有—。关管理机构》划定:的专门区域》种植纪念树》或志愿树并设置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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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镇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应当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7《0%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70!%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60—%
城】镇行道?树应当选用遮荫效果!良好抗?风性、抗病性、抗】旱性强胸径不小【于10厘米的树种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80%
】。 : ,地面停车场》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7】0,%
【街道绿化建设应当注!。。重遮荫防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沿海:。及河岸?边,应,。当营:造绿化防护林带【或风景林带注重【防风、防潮、防汛和!防止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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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和绿【荫停车场等多种绿化!形式其?中绿荫?停车场可折算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折算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从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证书接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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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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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安排施工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在建绿】化工程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设计:的建设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组织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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