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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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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
】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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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概况;
【。 ,。。
》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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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
》
(五》)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
—
(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
】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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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结论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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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五、六!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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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一式3》份电子版1份—);
【
《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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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 《
: :。(四)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总平面图等!;
《
— (五)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将安》全设施设计资料与】。设立安?全审查资料一并提】供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由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一并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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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委】托安全中介机构【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及专家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提出?书面审查意见—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及专家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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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
(一)未经】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安全审查》未通过的;》
《
— (二?)未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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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的;
【 《
? (四)对未—采纳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 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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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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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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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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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施工:期间有重大变更【或重新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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