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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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建《设项目概况; 【。
,
—
: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
!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
】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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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
】 (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
—。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 ,。
—(八)结论和—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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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五、六】。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
【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一式3份电子】版1份);
【
, 《
: ,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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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
:
》 :(四)?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总平面图等!;
—
(五)!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 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将安!全设施设计资—料与设立安全—审查资料一并提【供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由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一并—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 《
: ,
第十六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委托安全》中介机构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及专家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提出书面》审查意见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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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及:专家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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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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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经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安全审查未》通过的;
【 《。
,。
(二)—未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 ,
(】三)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的;
!
(四)对!未采纳?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 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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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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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 (二《),在,施工期间有重—大变:更或重新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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