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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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安全技术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安全评《价机构或其他安全】中介组织)或自主】组织:专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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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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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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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 ,
: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
《
! 第:八条 ?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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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
(二—)天津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
《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 ?
: , ,(,四)跨省、直—辖市的;
【 《
(》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市安全》监,。管局有?特别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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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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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五、六!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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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一式3【份电子版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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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
【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 ?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
》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
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单位可不提交】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但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有关内《。容应在安《全评价报《告中加以论证作为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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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对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委托安—全中介机《构组织成立》专家组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专家组认为必要!时(如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或》采用新?的工艺技术)—应当进行实地核查】或到技术提》供,方,进行现场核查
【
!负责审查的人员及】专家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提出书面的审查意见!
!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人员—及专家?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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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
!
?
(:二)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三:。)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
(】四,)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的; 《
》。
(五)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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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
》
:(七:),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
【
第十三条 对!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
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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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
(四)【变更生产工艺—、技:术或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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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原审查范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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