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安全技术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安全评价机【构或其他安全—。中介组?织)或自《主组织专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
《
?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
? (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
,。。 ?
《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 ,
—。 第八条 —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 :
《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
—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
— (二)》天津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
? (四)跨省、直辖!市的;
】 ,
(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市!安全监管局有—特别:要,求的
】 ,
?
第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
?
?。
第十!条 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五、六【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 :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一式3份【电子版1份》);
!
,
(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
》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
【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 , ,
,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
《 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单》位可不提交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但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有关内》容应在安全评价报告!中加以论证作—为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依据》。
》
:
《
, 第十一条 【。对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委托:安全中介机构组织成!立专家组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专家组认为必要!时(如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或采用新的工—艺技术)应当进行实!地核查或到技—术提供方进行—现场核查
】
—。负责审查的人员及】专家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提出书面【的审查意见
【
》
?。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人员及专家!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
!(,一)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
》
《(二:)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
(三)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
《
(四)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的;
【
《
(五)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
!(六)?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
(七)!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
》。
第十三》条, 对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
—
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
《
(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
,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
【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
(?。四):变更生产工艺—、技:术,或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
(五)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原,审查范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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