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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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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城市建设】与旗县区发展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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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暖、《道路、?公共交?通、:消防、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幼儿园《、福利院、集贸市场!、警:。务室、?居委会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牧区提供服【务
苏】木乡、嘎《查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突出特色、【注重环境、保护文】物引导农牧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牧,区生产、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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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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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优!先安排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合理安排绿》化,、广:场等用地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第三十!二条 ?市和旗?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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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道路—、广场?。、绿地?、,公共交通、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湿】地、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及设施、人防工!程、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以!及城:际公路两侧一公里范!围内禁止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和水资?源质量?的项目具体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在制定总体规划】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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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城:市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绿地、广场》、主要?道路的地下空间【禁止商业开》发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建】成区以及近期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由区人】民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提出!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改造《计划应当明确改造范!围、用地性质、【。功能分区为居民预】留产业发展和生活用!地,对实际住户少、水资!源缺乏、自然环境恶!劣、:不适宜居住、无发】展潜力?的嘎查村庄应当有】计划地实《施搬迁
第三十七!条, 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第三》十八条 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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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了解!。规划条?件现状用地性质【与土地使用》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以—及,规划用地性质相【符的可以按照—自,有用:地申请建《设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申请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和—建设主?体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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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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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建设【项目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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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土地权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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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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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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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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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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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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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五)土地权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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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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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建,设项目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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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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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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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旗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和【划拨土地 》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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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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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申》请表;
】
(二) 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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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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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土地权属证【明;
!
(五) 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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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建设项目地形图; ! ,。
(【七)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第四十二—条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面积:、坐标和标》高、现?状,。、,周围地?区环境;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控制指标、主!要出入口方位、【绿地率?和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线、开发期【限
第《四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消防》、抗震、防雷、防】洪等有明确》要求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和其他】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居住小区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四十四—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
】
—向市、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申请表; —
【(二:)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三)—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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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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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 ,
【(六:) :建设项目地形—图;
】
(七《)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第四十六条 !在苏木乡《、嘎查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报旗县区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一!)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书、申?请表;
《
(—二)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
《
(三)》。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
(【四) ?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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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建—设项:目地形图;
!
(六)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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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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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第四十七条 !受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分别?在,二十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人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告知的?。可以延长至五个工】作日
第四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做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九条 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
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要求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原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满前十日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的原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公布期不得少于】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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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规划要求《配置绿地、幼儿【。园、停车场、公共】交通站场、消—防设施、环卫—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健,康水:站、商业网》点,等配套设施的—城镇住宅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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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住宅!建筑除应当满足大寒!日不低?于两小时的日照【。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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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南北向多层【住宅(二《十四: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从散】水起算)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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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南北—向多:。层以上住宅的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在二十】四米至四十米(含】)间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3倍】;建筑高《度在四十米》至七十五米(—含)间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1倍;!建筑:高度在七十五米以】上,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9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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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其】他朝向的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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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沿:道路、绿《化、广场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代征上述【公,共用地
第五【十,四条 规划》建设项目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集中】布局因环《保、安全《、卫:生等原因需要与其他!。。建设工程《保持一定距离的【可以进行独立—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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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确需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毗邻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合理退让规【划控制线建筑物【、构筑物需同时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以退让》距,离中最大距离—。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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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建?筑物附属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建【。设范围不得超出【其用地界线并依法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但是人防工!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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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毗邻机场、气【象台(站)、—地震台(站)—、电台、电视台【和通讯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应当在净】空、视距、传输【、抗:干扰、隐《蔽伪:。装等方面符合—其专业控《制要求
第五十七!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时应当将有关】市政管线以及其【他各类管线进行同步!设计和同时敷设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公》。示牌:公示:牌须载有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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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称;
(!二) 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
【(三) 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
(四)!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五:。) 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 【
(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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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组织—放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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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在放线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现:场核验放线情况【
第六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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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决定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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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小区—改建时?应,当将:批,准地块内规划确定不!予保:留的建(构)—筑物全部拆除后方】可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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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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