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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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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城市建设与旗县区】发展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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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暖、道路!、,公共交通、消防、】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幼儿园、福利院、】。集贸市场、警务室、!居委会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牧区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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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木《乡、嘎查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突《出,特色、注重环境【、保护文物引导【农,。牧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牧区—生产、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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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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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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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优先安排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合理安排绿—化、:广场等?用,地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第三十!二条 市和旗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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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道路、广【场、绿?地,、,公共交通、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湿地、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及设!施、人防工程、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以及城际!公路两侧一公—里范围内禁止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和水资源质量】的项目具体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在制》定总体规划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
第三十五!条 城市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绿地、广【场、主要道路的地下!。空间:禁止商业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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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建》。成区以及近期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由区人民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提出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改造计—划应当明确改造范围!、用地性质、功【能分区为居》民预留产业》发展和生活》用地对实际住—。户少、水资源缺乏、!自然环?境恶劣、不适—宜居住、无发展潜力!的,嘎查村庄《。应当:有,计划地实施》搬迁
第》三十七条 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第三十八《条 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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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了》解规划条《件现状用地》性质与土地使用【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以及规划《用地性?质,相符:的可以按《照自有用《地,申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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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申请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和建:。设主体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三十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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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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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建设!项目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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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土地权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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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五)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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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申请《表;
】(二)? 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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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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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五)土地》权属证明《; : ,
,
(六)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
—(七:) :建设项目地》。形图;?
(!八)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市、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旗】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和划拨土地 【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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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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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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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四) 【土地权属证明;【 , ,
》
,(五)? 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
(六) 》建设项?目地形图; 【
,
?
(七)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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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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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面积、坐标和标【。高、现状、》周围地区环境—;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控制指标】、主要出入口方位、!绿地率和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线、!。开发期?限
第四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消防、】抗震:、防雷?、防洪等有明确【要,。求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和其《他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居住小区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四十四】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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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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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市、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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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申请表; 【
(【二)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三)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 —
》
(四)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
】(五)? 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
】
(六) 建设!项目地?形图;
【
(》七)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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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第四十六》条 在苏木乡—、嘎查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报旗县区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一,)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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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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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
《
(四) 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
】
(五《) 建设《项目地?形图;
】
?(六)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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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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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 —受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分别】在二:十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人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告知【的可以延长至五个工!作日:
第四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做?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九条 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 《
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要求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原》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满【前,。十日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的原?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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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公布?期不得少《于十:。。日
第五十一条 !规划要求配置绿地、!幼儿园?、停车场、公共【。交通站?场、消防设施、环】卫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健康《水站、商业网—点等配套《设施的城镇》住宅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五,十,二条 住宅建筑【除,应当满足大寒日【不低于两小时的日照!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 南北向】。多层住宅(》二十四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从散?水起算)的》1.5倍;
】
(二) 【南北向多层以上住宅!的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在二十四米至四【十米(含)》间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3倍;!建筑高度在四十米至!。七十五?米(含)间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1倍;建》筑高度在七十—五米:以上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9倍;
【
《
(三?) 其他朝向—的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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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沿,道路、绿《化、广?场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代征【上述公共用地
第!五十四条 》规划建?设项目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集中布局因环!保、:安,全、卫生等原因需要!与其他建设工程【保持一定距离的可】以进行独立选址
】
《。
》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确,需,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毗邻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合理退让规划控制!线建筑物、构筑【物需同时《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以退让距离中最【大距离?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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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建筑物附属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建】设范围不得超—。出其用地界》线并依法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但是人—防工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毗邻机场、气象】台(站)、》。地震台(站)、电台!。、电视台和》通讯: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应当在净【空、视距、传输、】抗干扰、隐蔽—伪装:。等方面?符合其专业控制要】求
第五十七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时应当《将,。有关市政管线—以及:其他各类管线进行】同步设计和同时敷设!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公示:牌,公示:牌须载有《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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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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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
(三】) 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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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
(五) 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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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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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组织放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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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放线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现!场核验放线情况
!第六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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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决《定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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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小区改建时应当!将批准地块内规【划确定不予保留的】。建(:。构)筑物全部—拆,除,。后,方可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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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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