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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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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城市建设与—旗县区发展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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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暖、道路、公共!交通:、,消,防、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幼儿园、—。。福利院、集贸市【场、警?务室、?居委会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牧《。。区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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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木乡、嘎查》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突?出特色?、注重环《境,、保护?文物引导农牧—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牧区生产》、生活条件》 :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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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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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优先安排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合理安排绿化、【广场等用地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第三十二【条, 市和旗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道路》、广场、绿》地、公共《交通、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湿地、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及设施、【人防工程、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以及】城际公?。路两侧一公》里范围?内禁止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和水》资源质量的项—目具:体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在:制定总体《规划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
第三十五条 城!市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绿地、广》场,、主要道路的地【下,空,间禁止商《业开发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建?成区以?及,近期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由区人民》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提?出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改造计划应当明确!改造范围、用地【性,质、功能分》区为:居民预?留产:业发展和生》活用地对《。实际住户少、水【资源缺乏、自—然环境恶劣》、不适宜居住、无发!展潜力?的嘎查村庄应当有】。计划地实施搬迁【。
第?三十:七条 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第三十八条】 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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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了】解规划条件现状【用地性质与土地使用!。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以及—规划用地性》质,相符的可《以按照自有用地申】请建设?
《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申请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和建设】。主体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一:)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申,请表;
】
(二) 建设项目!地形图;
】 ,
(《三) 土《地,权属证明;》
?
《。
(四?),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五)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
(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申请—表;
(!二) 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三)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 ,
(四)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五?)土地权属证明【;
】
(:六)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
(七) 建设!项目地形《图;
【。
?(八)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市、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旗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和划拨土】地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申请表《;
《
》(二) 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三)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四)? 土地权属证—明;
【
(五) 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
《
(六) 建设项!目地形图;
】
《
(七)《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二:条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面积、】坐标和?标高、现状》、周围地《区环:境;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控制:指标、主要出入【。口方位?、绿地率和》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线、开?发,期限
第四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消防、抗!震、防雷、防—洪等有明确要求【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和其?他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居:住小区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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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
】 向市《、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申请!表;
》
, :
:(二)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三)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
】 :
(四)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
(!五) 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 — ,
(六】) 建设项目地形】图; ?
【(七)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十六条 在苏木【。乡,。、嘎查?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报旗县区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一)】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书、申请《表;
?
?
(二)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三:)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
(四!), 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
!(五) 建设—项目地形图; 】
,
, :
(六)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 【 ,
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第四十七条 受【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分】别在二?十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人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告知!的可:以,延长至五个》工作日
《
第四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做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九条 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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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要求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原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满前十日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的原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公布】期不得少于十—。日
第《五,十一条 规划要求】配置绿地、幼儿【园、停车场》、公共交通站场【、消防设施、环卫】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健康:水站、商业网—。点等配套设施—的城镇住宅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五,十二条 《住宅建筑《除应当满足大寒【日不低于两》小时的?日照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 南北向多》层住宅(二十四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从散水起算)的【1.5倍;
【
(二) 南!北向多层以上住宅的!。。。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在二十四米》至四十米(含)间】。。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3《倍;建筑高》度,在四:十米至七十五—米(:含)间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1倍;?建筑高度在》七十五米以上—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9倍;
!
《
(三) 其他【朝向的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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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沿道路【。、绿化、《广场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代征上述公共用!。。地
第五》十四:条 规划建设—项目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集:中布局因环保、安】全、卫生等原—因需要与其他建设】工程保持一》定距:离的可以进》行,独,立选址
】
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确需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毗【邻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合理退让规划【控制线建筑物—、构筑物需》同时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以退让距离中最大!距离为准
】
?
地上?建筑物附《属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建设范围【。不得超出其用地界】线并依法《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但是人—防,工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毗邻机场、气象台】(站)、地震台(】站,),、电台、电视台和通!讯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应《当在净空、视—距、传输、抗干扰】、隐:蔽伪装等方》面符合其专业控【制要求
《
第:五十七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时?应当将?有关市政《管线:以及其他各类—管,线进行同步》设计和?同时敷设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公示牌【公示牌?须载有以下内容
!。
(【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称;》。。
《
(二) 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
?
(三) 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
(】四)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五) 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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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
《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组织放】线
!。 建设单位—在放线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现场!核验放线情况
】第,六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决定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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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小区改建时应】当将批准地块—内规划?确定不予保留的【建(构)筑物全部拆!除后方?可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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