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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城》市,建设与旗县区发展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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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暖、道路、公—共交通、消防、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幼儿园、福利—院,、集贸市场、警务室!、居委会《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牧区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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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木—乡、嘎查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突出特色、注重环】。境、保护文物—引导农?牧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牧区生】产、生活条件 】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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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优先安?。排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合理安排绿化—、广场等《用地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第三十二《。条 市和《。旗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道路—、广场?、绿地?。、公:。共交通、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湿地、【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及设施、【人防工程、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以及城际—公路两?侧一公?。里范围内禁》止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和水【。资源质量《的项目?具体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在制定—总,体规划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
第三十五【条 城市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绿地、广场、主!要道路的地下空间禁!止,商业:。开发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建成区以及近期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由区人民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提出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改?造计划应当明—确改造范《围、用地性质、功】能,分区为居民预留产】业发展?和生活用地对实际住!户少:、水资源缺乏—、自然环境恶劣【、不:适宜居住、无发展潜!力的嘎?。查村庄应《当有计划《地实施?。搬迁
第三十七】条 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第三十【八条 ?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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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了解—规划条件现状用地】。。性质与?。土地使用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以及规划用地性质!相符的可以》按照自有用地申【请建:设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申请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和建设主体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一)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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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建设项目地形图【;
【
(?三) 土地权—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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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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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申《请表;?
》
(二)《 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三)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四):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五《)土地权属证—明;
》
《。
(六)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
(七)》 建设项目》地形图;《 :
》
(:八)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旗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和,。。划拨土地《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申!请表; 《 ,
(【二) 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三)【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四】) :。。。土地:权属证明; 【
(五)! 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
—(六) 《建设项目地形图; !
》
(七)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二条!。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面【积、坐标和标高、现!状、周围地》区环境;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控【制指标?、主要出入口方位、!绿地率和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线—、开发期限
第四!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消防、《抗震、防雷、防洪等!有明确?。。要求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和其他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居住小区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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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
】 向市、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申请表;!
《
?
,(二)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三)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 《。。
》
,(四)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 ?
(】五) 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
!
(六) 建】设项目?。地形图; 》
:
:。
(七)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十】六,条 在苏木乡、嘎】查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报《旗县区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一!)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书、【申请表;《
: , ,。
(二)》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
(三—)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
,
(四) !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 ?
《。
(五) 建设项!目地形?图,; :
(六!)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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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第四?十七条 受》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分别在二十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人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告知的可《以延长至五》个工作日
第四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做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九条: 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
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要求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原: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满前十】日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的原?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公布期不得少于!。十日:
:第,五十一条 规—划,要求配置《绿地、幼儿园、停车!场、公共交通站场】、消防设《。施、环卫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健康水站、】商业网点等》配套设施的城镇住宅!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五十二—条, 住宅建筑》除应当满足大寒日不!低,于两小时的日—照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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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南—北向多层住宅(【二十四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从散水起算)!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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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南北》向多层以上住宅的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在二十《四米至四十》米(含)《间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3倍;》建筑高?度在四?十米至七十五米(】含)间?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1?倍,;建:筑高度在七十五米】以上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9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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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其他?。朝向的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执行 》
《 ,。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沿道路、绿化、】广场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代!征上述公共用地
】
第五十四》条 规划建设—项目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集】中布局因环保、安全!、卫生等原因需要】与其:他,建设工程保持—。一定距离的可—以进行独立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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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确需?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毗邻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合理退让》规划控?制线建筑物、—构筑物需同时—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以退让》距离中最《大距离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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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建筑物—附属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建【设范围不得超出其】用地界线并依法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但是人防工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毗邻机场、气象!。台(站?)、地震台(站)、!电台、电视台和通讯!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应,当在净空、视距、】传输、抗《干,扰、隐蔽伪装等【方面:符合其专《。业控:制要求
《。
第五十七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时应当将有关【市政管线《以及其他各类—。管线进行同步设计和!。同时敷设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公示牌公示牌【须载有以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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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称,。;
(二!), 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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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四)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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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 ?
(【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
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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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组—织放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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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放线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现—场核验?放线情?况
第六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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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决定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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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小区改建时应当将】。批,。准地块内规划确定】不予保留的建—(构)筑物全部拆】除后方可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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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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