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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和调整 — 第?六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两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体征求意见!。情况 ?。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   ? (一)《 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二) 【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 :因,国务院、自治—区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四) 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五) 《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三条 修改苏木乡!、嘎查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一) 】因总体规划修改【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  :  (《二) 规划实施【中经论证认为确需修!改并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 【 :    (三【) 因实《施国家、自治—区、市重点》工程项目涉及公【共利益?需要修改《的; 》    《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备,案,机关备?案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 第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调整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现状地形图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自提出!调整:。规划条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批准并将依法调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依法公】示;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 ,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调整后的规!划,条件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调整:    (!一) 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的;   ! (?二) 因生态工程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的;    !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确需调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调整—原因:、调:。整草案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还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调,整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十七条 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 —   》 擅自调整需要调】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征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意见后认为可【。以依法?调整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调整的决定》对同意调整的申【请人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调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