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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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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两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体:征求意见《情况: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
, 《。
:(一) 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二) 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三) 】因,国务院、《自治:区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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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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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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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修】改苏木乡、》嘎查: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 因》总体规划修》改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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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规划实施中—经论证认为确需修改!并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 —。
(】三) 因实施国【家、自治区、市重点!工程项目《涉及公共利益需【要修改?的;
》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备案机关备!案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调整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现状》地形图?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自提】出调整规《划条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批准并将依—法调: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依,法,公示;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调整—后,的规划条件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六十六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调整
!
》。
(?一): ,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的;
!(二) 因生态工程!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的;
!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确!需调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调:整原因、调整草案】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还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调整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十】七条 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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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自调整需要—调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征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意见后认为可】以依法调整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调整?。的决定对《同,意,调整的申请人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调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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