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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和调整
】第六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两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体征求意《见情况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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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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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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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因国务—。院、:。自治:区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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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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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三条》 修改苏木》乡、嘎?查,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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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因总体规划!修改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 ,
?(二) 规》。划实施?中经论证认为确需】修,改并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 !
》
:。(三:) 因实施国家、】自治区、市》重点工程项目—涉及公?共,利益需要修改的; !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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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备案机关备案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
第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调整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现状地形【图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自提出》调整:。规,划条: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批准并—。将依法调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依法】公示:。;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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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调整后的规划条件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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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的;》
—(二:) 因生态工程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的;:
》。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确需:调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调整原因、调—。整草:案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还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调整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十七条 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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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调整需?要,调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征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意!见后认为可以依【法调整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调《整的决?定,对同意调整的申【请人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调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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