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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和调整 】 第六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两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体征求意见—情况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 (一《) 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二) 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三) 因国》务院、自治》区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 (四) 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 , (五) 》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三《条 修改苏木乡、】嘎,查,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 (一) 因总体!规划修改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   《(二) 规划实【施中经论证认为【确,需修改?并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 【。    (三) !因,实施国家《、自治区、市—重点工程项》目涉及公共利益【需要修改的;— ?    《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备案机关—备,案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调整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现状:地形图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自提出—调整:规划条?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批准并将依法调】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依法【公示;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  《。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调整后的规【划条件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调【整, ,  《 , , ,(一:) 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的; 】 ,  (二)— ,因,。生态工程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的【; 》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确需】调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调整原因《、,调整草案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还】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调整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第六十七【条 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    ! 擅自调整需要【调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征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意见后—认为可以依法调【整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调整的!决定对?同,意调整的申请人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调整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