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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 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  :招标发包分为—公开招标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 !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发!包的范围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招标主要采用—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招标形式工业【、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标可以采《用征求?。建议书?方式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按照项》目建设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 !第十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公开招标发】包    】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 —   《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其他》。建设:工程 ? 《 第十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发包— 《    (一)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的; —   ? (二?)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采用公开《招标发包《将影响建《设工程实施》。时机的 ! , 第十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可《以直接发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必【须招标?发,包范:围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招】标,发包:但单项勘察、设计】。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并且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 【    《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可以直?。接,发包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者专《有技术的《;,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应急、?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的;技术特别【复杂或者专业性特别!强,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3个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已!建成项目需》要,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承担【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单项勘察、设计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实行直!接发包的应当—采用方案《竞选形式 【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招标方式和发包方式!核准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或?者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核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    》 ,(一)填写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登记表—编,制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二)在!指定的相关媒体发】布招标信息; 】     (三!)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并对招标文】件书面答《疑;  】   (四)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受?理投标人编制的投标!书;:     !。(五)依法成立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   (六)经公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   —  (七)与中标人!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八)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对达到?招标文件要求—而未:中标的投标人进【。。行补偿; 【 :    (九)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表给予《登,记并在15》。日内予以公示 】 : 第—二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为?依据确定评标分值】比例进行综合评【定,。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在评标分值》中的比例不得低【于85%;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费用等商务部分】在评标分值中的【比例:不得超过《15% 【。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达到!招标文件要求而未】。中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的设计方》案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 经济?补偿费用不得从【中,标,单,位的设计费中支出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当符合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  : 发包方不得—迫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低—于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价格和合理】的设计周《。期竞标承包方不【得以低于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价格和】合理的设计周期为】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