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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一般按照选!址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个阶段进行工程规】模较小地质情况【、工程结构简单的】可以适当《合并 《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一般《按照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属于小?型建设工《程范围的可以适当】合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对于影响!城,。市景观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标志性》建(:构):筑物或者《。重大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方案设计阶》段将:设计方?案的草案向社—会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 第二十四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的》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并!对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提交建设单位!时应当有设》计,、校对、审》。核,、审定?。人的本人签字—和打:。印实名并加盖—出图:专用章及相应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采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颁发的出【图专用章 —。   ?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支机构》编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   ?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  ?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全面负【责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质量责任《; :  ? ,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对其负责审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质量责任; !。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项,。目负责人、》项目审核人、项目】审定人、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人员对其】负责编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质量【责,任; 《    (》五)建设工程—勘察项目的测量【员,、,实验员、《记录员、《。勘探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对【工,程勘察工作中取样、!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质量:责任 》 第:二十六?条 甲、乙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权编?制,标准设计标准设计编!制工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并参?加主要阶段的验【收对重大和复—。。杂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就现场技术服务的!内容:签订: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