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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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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一般按照选址【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个阶》段进行工程规模较】小,地,质情况、工程结构简!单的可?以适当合并》
—。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一》。般按照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属于》小型建设工》程范:围的可以适当合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对于影响城【市景观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标志性建!(构)筑物或者重】大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方案】设,计阶:段将设计方案的草】案向社会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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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的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并对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提【。交建设单《位,时,。应当有?设,计,、校对、审核、【审定人?的,本人签字和打印实名!并加盖出图专—用章及相应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采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颁发的出图【专用章 《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支机构编【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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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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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全面?负责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质量责任》;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对其负责审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质量责任】;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项》目负责人、》项目审核人》、项目审定》人、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人员对其负责编】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质量?。。责任:;,
: (五)建设!工程勘察项目的测】量员、实验》。员、记录员、勘探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对工《。程勘察工作》中取样、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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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甲、乙】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权编制》标准:。设计标准设计编【制工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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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并【参,加主要阶段的—验收对重大和复【杂,。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就现:场技术服务的内容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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