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一般按!。照,选址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个阶段进行工程!规模较小《地质情况、工程【。结构:简单的可以适当合并!
?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一!般按:照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属于?小型建设《工程范围的可—以适当合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对于影响【城市景观《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标志性建(构)筑】物或者重大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方案设计阶—段将设计方案的【草案向社会》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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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的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并对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提交《建设单位时应当有设!计、:校对:。、审核?、审定人的本—人,签字和?打印实名并加盖【出图专用章及相应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采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颁发的出图专用章!
—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支机《构编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全面负责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质量责任;
【
?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对其负—责审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质量》责任;
【。 ,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项目【负责人、项目审【核人、项目审定人】、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人员对其》负责编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质量《责任;
《
(五【)建设?工程:勘察项目《。的测量员、》实验员?、记录员、勘探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对工程勘察】工作:中取样、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质量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甲,、乙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权编!制标准设计标准设】计,编制工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并【参,加主:。要阶段?的验收对重大—和复杂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就【现场:技术服务的内容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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