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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与服务《 ?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相应的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  ? ,。  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或者?执业资格注册的按照!国务:院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 ,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或者》执业资格注》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者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核《发资质证书或者【注册证书、注册执】。业印章;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依,法应当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转—报,的服务工作》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执:业资格注册》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发现达不—到条件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资格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有!关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公正、文明执【法不得越权执—法、滥用职权、刁难!服务:对象 【。 第《。九,条, 本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需》要出省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办理相《关证明 【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需要》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备案和公布信息 】  《   境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本【。省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 ,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三,。)未经注册执业【人员同意扣》押和使用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等,。法定执业《凭,证; ?     (四【)涂:改、伪造或者使用】涂改:、伪造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出图专?用章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 》第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1个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活:动,不得挂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不?得,出借、?转让: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职称!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