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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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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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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相》应的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 ? 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或者执业资格】注册的?按照国务院》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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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或者执业】资格:注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者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核《发资:。质证书或者注册证】书、注册执业印章;!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依法应当【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转报的服《务,工作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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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执业资格注!册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发现达不到条件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资格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有关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公正《、文明执《法不得越权执法、滥!用职权、刁难服【务对象
! :第九条 本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需要?出省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办【理相关证明
】 :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需要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备案和?公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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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境》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本—省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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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 ,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三)未!经注册执业人员【同意扣押和使用【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等法定【执业凭?证;
【。 (四)涂改、伪造!或者使用涂》改,、伪造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出图专!。用章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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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1个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活动【不得挂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不得:。出借、转让》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职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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