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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与】服务 》。。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相—应的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 ,  : 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或者执业资格!注册的按照国务院】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或者执业资》格注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者【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核发资质证》书或者注册》证书:、注册执业》印章:;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依法应!当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转报》的服务工《作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第七条 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执业资《格注册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发现《达,不,到条件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资格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有关【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公正、文明执法不!得,越权执法、滥—用职权、刁》难服务对《象 : — 第九?条 本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需要出省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办理相《关证明?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需要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备—案,和公布信息 】  :   境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本省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   ?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  (三)未—经注册执业人员同】意扣:押和使?用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等法定执【业凭证?;  《  : (四)涂》改、伪造或者使用】涂改、?伪,造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出图—。专用章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 ? 第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1个】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活【动不:得挂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不得出借、》转让: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职】称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