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与服务 》 :。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相应】的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    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或者执业资】格注册的按照—国务院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或者—执业资格注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者《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核《。发资质证《书,。或,者注册证书、注【册,。执业:印章;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依【。法应当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转报!的,服务工?作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执?业资格注《册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发现达不到—条件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资格—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有关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公正、文明执!法,不得越权执法—、滥用职权、刁难服!务对象?。 第!九条: ,本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需要出!省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办理相!关证明   !。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需要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备案和公布信息 !     境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本【省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 ,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三)未《经注册执业人员【同意扣?押和使用《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等法定执—业凭证;  【  : (:四)涂改、伪—造或:者,使用涂改《、伪造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出图专用章【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 》 第?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1个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活:动不得挂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不得:出借、转让》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职称:证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