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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与服【务 ?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相应的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    》 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或者执业资格注册】的按:。照国务院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或者执】业资格注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者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核!发,资质证书或者注册】证书、?注册执业印章;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依法应—当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转报的服【务,工作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第七?条 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执业资格注册!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发!。现达不到《条件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资:格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有关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公】正、:文明执法不得越【权执法、滥用职权、!刁难服务对象 ! : 第《九条 ?本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需要出省!。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办理—相,关证明 《   》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需要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备案和公布信】。息     !。境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本省】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 ?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三)未经注册—执业人员同意—扣押和使用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等法定执》业凭证; 》     (—四)涂改、伪—。造或者使用涂改、】。伪造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出图专用章》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 》 第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1—个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活动不得挂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不得?出借、转《让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职称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