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法承担—。所售商品房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或—者未按照规定—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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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并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工程相关验收并!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意见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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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
》 (《二)项目经理—擅自变更或者离岗的!;
—。 (三)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隐蔽验收合格【。后未及?时填写验收记—录并由专人签字的】;
— , (:四,)未及?时、同?。步按照规定》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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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书面制止或者整改验!收未:。闭合以及《制止无效时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处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
! (三)未—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或者出具虚假验【收意见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质量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在资质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或者转】。包检测业《务的;? ,
—(二)?。未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或者检测数》据未按?照规定实时》上传的;
】 (《三,)不合格检》测报告未在24小】时内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质量检测单位【未按照规《定出具检测》。报,告或者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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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供,应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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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在资质!或者营业执照范围】内供:应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的;
! (二)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未按照《规定到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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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应的预》拌混凝土、砂浆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
! (四)【未及时提供真—实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检【测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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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的违法行为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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