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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法承担所售!商品:房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或》者未按照规定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并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工程相关验收并!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意见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 :     (二】),项,目经理?擅自:变更或者《离岗的; 》     (【三)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隐蔽验】。收合:格后未及时填写验】收记录并《由专人签字的—;   —  (四《。)未及时、同步【按照规定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未】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书面制止或【者整改验《收未闭合以》及制:止无效时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处理的;—    — (二)未按—照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 】  :   (三)未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或》者,出具虚假验收—意见的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质《量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在资质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或者转包】检测业务《的;  —   (《二)未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或者!。检测数据未》按照规?定实时?上传的;《     (】三)不合格检—测报告未在》24小时内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质量检测单位未按】。照规定出具检测报】告或者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供应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未在资】质或:者营业执照范围【内,供应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的》。; ?     (二)】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未按照规定到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 ?     (三)供!应,的预:拌混:凝土、?砂浆: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     (四!),未及时提供真实【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检测报告的 ! , 第二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的】违法行为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