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法承担所】售商品房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或者未按照】规定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并?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罚款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工程相关》。验收:并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意见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
—。 ?。 ,(二)项目经理擅自!变更或者《离岗的;《。
《 ,。 (?三):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隐蔽验收合格后【。未及:时填写验收》记录并由《。专人:签字的; 》
—(四)?未及时、同》步按照规定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书面【制止或者《整改验收未闭合【以及制止无效—时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处理的!;
《 (》二)未按照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 ?
(【三)未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或者—出具虚假验》收意:见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质量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在资质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或者转包—检测业?务的;
》
(二【。)未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或者—检测数据未按照规定!实时:上,传的;
【 (三》)不:合格检测《报告未在2》4小时内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质《量检测单位未—按照规定出具—检测报告或者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供,应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未在:资质或者营业执照】。范围内?供应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的,;
《 , (二)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未【按照规定《到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
— (三)供应!的,预拌:混凝土?、砂浆?。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
】 (四)未【。及时提供真实—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检测报!告的
第二!。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条 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的违法行为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