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程质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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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工《程质量义《务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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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有关》规定向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的应当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标牌》上应当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 房地产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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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
(一】)按:照国家和省》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勘察、【设,计;
— (二)—按照规定进行—勘察、设计变—更;
!(三)按《。照规:定参加工程相关【验收并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意?。见;
《
:。 (四)—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 (一)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检测仪器并规】范标准项目经理不】得擅自变更和离岗现!场,质量检查《员应当由施》工单位直《接派驻并对施—工单位?负责:; :
(二】)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操作规程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工!;,
》 (三)》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进行检验【。并如实填写书面记录!由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 (四)【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隐蔽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填】写验收记录并由专人!签字;
【 (五)—。及时、同步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不得?。弄虚作假
【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
(一)】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配备监?理人员、相》。应的:检,测仪器?并规范标《准总监不得擅—自变更总监和其他监!理人员施工时应【当在岗并《履行:监,理职:责;
】 (二)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监理不得降—低质量标准;—
【(三)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书面制】止并整改验收—闭,合;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处理;
【 , (四《)按照规定》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并进行平行检】验; ?
《 (五《)按照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
? (六)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得降低验收标【准、出?具虚假?验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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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 ,(一)在资质—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
》 ,(,二):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检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实时《。上,传;
《
《 (三)按照规【定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数据必须》准确: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 (四》)不合格检测报告】应当在24小时【内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二条 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供应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 (一)【在资:质或者营业执—照范围?内供应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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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三)供应的预—拌混凝土《。、砂浆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
: ?(四)及时提—供真实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检测!报告;
! (五)建筑—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单位的试《。验室应当符合质量管!理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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