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程质量义务【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工程》质,量义务?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一)按照有关规定!向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的,应当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
: :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标《牌上应当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
》 房地?产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 (一)—按照:国家和省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勘察、!设计;
】 (二)按照【。规定:进行勘察、设计变】更; ?
(三)!按照规定参加工程】相关验收并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意见?;
》 (四)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调!查处理
【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 ,(一)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检:测仪器并《规范标准项目经【理不得擅自变—更,和离岗现场质—量检查员应当由【施工单位直》接派驻并对施工【单位负责; —
《 (二)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操作规程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工;
】。 , :(,。三,。)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进行检验并如】实填写书面记录【由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 (四)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隐蔽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填写验》收记录并由专人签字!。;
《 (五)及】。时、同步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
(一)】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配:备,监理人员、相应【的检测仪《器并规范标》。准总:监不得擅自变更总监!。和其他?。监理人员施工—时,应当在?岗,并履行监理职责;】
(】二)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监理不得降】低质量标准; 【
? (三)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书面制止并整【改,验收闭合;》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处理; 【
(四)!按照规定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并进行平!行检验;
—
, : (?五)按照《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
(六】)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得?降低验收标准—、,出具虚假《验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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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 (一)在资】质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
(二)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检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实时上传;—
》 (三)》按,。照规定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数?据必须准确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 (》四)不?合格检测报告应【当在2?4小时内《。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二条 —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供应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 (一)在》资质或者营业—执照范围内供应【。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
!
(二【)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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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应的预拌混凝土【。、砂浆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
: ? (:四)及时提供真实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检测!报告; 《
(五)!。建筑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单位的试验》室应当?符合:质量管理的相关【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