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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工程质量义【务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工程质?量,义务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 ,    (一—。)按照有《关规定向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的应当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标牌上应当!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    》 房地产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一)按照国家—和省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勘察、设计;— ?    (二—)按照规定进行勘察!、设计变更》; ?     (三)】按照规?定,参加工程《相关验收并》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意见; —    《(四:)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  (一)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检测仪《器并规范标准项目经!理,不得擅自《变更和?离岗现场质》量检查员应当—由施工单位直接【派驻并?对施:工单:位负责;   !  :。(二)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操作规程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工—。;   —  (三《)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进?行检验并《如,实填:写书面记录由—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四)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隐蔽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填?写验收记录并由专人!签,字; 《   ?  (?五):及时、同《步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不得弄虚作—假 《。。。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  (一)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配备监!理,人员、相《应,的检测仪器并规范】。标准总监不得擅自】变更总监和其他监理!人员施工《时应当在岗并履行】监理职?责;     !(二)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监理不得降低质!量,标准; 《 ,     》(三)?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书面制止并整改【验收闭合;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处理;! ,  ?   ?。(四)按照规定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并进行》。平行:检验; 》     (五)】按照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     (【六)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得降低验收标准【、出:具,虚假验收意》见 《 :第二十?一条 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 , (一)在资质【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  (?二)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检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实时上传;【  《   (三)—按照规定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数—据必须准确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四)不合格检测报!告应当?在24小时》内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第二十二条! 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供应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    (》一)在资质或者营】业执照范围内供应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 》 ,   (二)—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三)供—应的预拌混凝—。土,、砂浆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   (四)及时】提供真实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检测报告; 】    (五)建】。筑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单,位,的试验?室,应当符合质量管【理的相关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