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程】质量义务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工】。。程质: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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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 (》一)按照有关—规定向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的应当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标牌上应当—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
, 房地产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一)按照国家和省!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勘察、?。设计;
】 (二)按—照规定进行》勘察、?设计变更;》
(】。。。三)按照规定—参加工?程相关验收并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意见; 】
(四)!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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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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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检《。测仪器并规范标【准项目经理不得【擅自变更和离岗【现场质?量检查?。员应当由施工单位直!接派驻并对施工【单,位负责;
!。 (二)》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操作规程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工;
》 (三)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进行检验并如实填】写书面记录由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四》)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隐蔽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填写验收记录并】。。由专人签字; 【
—(,五)及时、同步【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不得弄《虚作假 《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
(一)!。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配备监理人员【、相:应的检测仪器—并规范?标准总监不得擅自变!更总监和其他监【理人员施工时—应当在?岗并履行监理—职责:。; :
(二)!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监理不得降低质量标!准;
【 (三《)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书面【。制止并整改》验收闭合;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处理;
! :(四)按《。照规定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并进行》平行检验;
【
(五【)按照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 , :(六)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得降?低验收标准、—出具虚假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 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 (一)在》资质: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 ,(二)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检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实时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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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按照规定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数据必须准确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
》(四)不合格检【测,报告应当在2—4小时内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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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供应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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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资:质或者营业执—照范围内供应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
《 (二)【。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 :(三)供应》的,预拌混凝《土,、砂浆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 (》四)及时《提供:真实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检测报告;【 ,
(五)!建筑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单位的【试验室应当符合质量!管理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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