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程质《量义务
《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工程质量义》。务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
: 《(一:)按照有关规—定向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的,应当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标牌!上应当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
》 房地产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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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
(一【)按照国《家和省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勘?。。察、设计;
【
: ?。(二)按《照规定?。进行勘察、设计变更!;
(!三)按照规定参【加工程相关验—收并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意见;
】 :(四)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调查处理
【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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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检》测仪器并规》范标准项目经理【不得擅自变更和【离,岗现场质量检查员】应当由施工单—位直接派驻并—对,施工单位负》责,;
】(二:)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操作!规程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工;
》 (三)【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进行?检验并如实填写书面!。记录由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 (四)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隐蔽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填写验!收记录并由》专人签字; —
(五)!及时、同步》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不得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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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 ?(,一)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配备监理人员【、相应的检测仪【器,并规范标准》总监不得擅自变【更总监和其他—监理人员施》工,时应当在岗》。并履行监理》职责:。;
【 (二)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监理不得降【低质量标准》;
— (?三)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书面?制止并整改验收闭合!;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处理》;
?
, (四)【。按照:规定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并进行》平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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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按照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 (《六)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得,降低:验,收标准、出具虚假】验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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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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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资!质,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 (二)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检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实时上传!;
】。(三:。)按照规定》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数据?必须准确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
(四)!不合格检测》报告应?当在2?4小时内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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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供应!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
《 (一)在—资,质或者营业》执照范围内供应【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
【 (二)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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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应?的预拌混凝》土、砂浆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 ?(四)及《时提供真《实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检测报!告;:
— (五)建筑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单位《的试验室应当符合】质量管理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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