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
第【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
?
, :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 (三)【具有健全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等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二)具有3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
,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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