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
第《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
【 :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 :。 (三《)具有健全》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等 》
?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 :(二)具有3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
《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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