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备案—审查、专项》检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
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职,责简化?手续加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行政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 , 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投诉举报经查】实处理的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查阅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三:十七条 《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实施中【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检查《依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发《承包双方对》建设工?程造价事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申请?提交市、《市(县)建》设工程?造,价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
第三十九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对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有异议的—可以由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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