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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审?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招》标文件中《未包含?。符合计价规定条款的!;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提供?资料的?;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计【。价,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和审核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误差【超过规定范围—的,;,   《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执行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第》四十一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委—托或者承接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未按照规》。。定选取咨询》企业或者《承接咨询业务—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咨询!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   —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    【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处以 !1000 元罚款】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