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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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审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招标文》件中未包含符—合,计价:规定条款的;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提!供资料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计价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和》审核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误差超》过规定范围》的;
》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执行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第四十一】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委托或者承接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未按】照规定选取咨询企】业或者承接咨询业务!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咨询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
》。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
》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处以【 1:。000 元罚款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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