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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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并在!资格:证书规定范围—内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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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咨询?企业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示范文本【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
? 委托或者】承接: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选取咨—询企业或者》承接咨询业》务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咨询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依《法开展?咨询业务《出具真实、准—确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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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对所承接—的咨询项《目进行登记》建立:编审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计价依据;
】 (三》)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执业活动信【息;
《 (四)【自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报,送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咨询:。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本《单,位从业人员》借用给其《他单位?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二)在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从业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 (《三)故意压》低,或者抬高《建设工程造》价;
— (四《。)出具虚假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五)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咨询企业应当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负责【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三条 从业人【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故意】压低或者抬高—建设工程《造,价;:
》 (二)违反—规定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 (三)超越资格证!书规定范围从—业;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外市咨询!企,业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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