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并在资!格证书规《定,范,围,内执业?
第》二十九?条 咨询企业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示范文本【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
!委,托或:者承接?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选?取咨:询企业或者承—接咨询?业务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咨询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依!法开展咨询业务出具!真实、准确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二!),依法对所承》接的咨询项目进【行登记建立》编审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计价依?据;
— , (三?),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执业活《动,信,息,;
:
(四)】自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报送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一—条 咨询《。。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将本单位从》业人员借用给其【他单位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二)在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从,业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 : (三?)故意压低或—者抬:高建:设工程造价;
【
(—四)出具虚假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五)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二条— 咨询企业应当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负责》。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三《十三:条 从业人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故意压低或者抬高建!设工程造价;—。
(【。二)违反规定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三)超越资格证书规!定范围从业;
【
,。 :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四条— 外:。。市,咨询企业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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