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七条》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主体应当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作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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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三,)计价定额、补充】。定额、工《期定额?;
《 ?(四)费用定额及施!工机械台班》定额;
!(五)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 ?(,六):。其,他有关建《设工程计价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编制、?修订、发布》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新技:术的:补充定额以及—其他相关计价规定】定期发?布工:程造价指数、指标】以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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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
! ?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建设工期、标】准、功能《、主要设备选型和】国家、省有关投资】估算指?标等:计价依据在合理【预测建设期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基础—上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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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
【 设《计概算应当》根据初步设计文件、!国家和省规定的概】算编制办法、概算】定额:。、计价定额以及【相,。应的费用定额等计价!依据在?优,。化设:计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建《设期的设备、材料】价格、建设工期【和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进行确定并控制!。在,经批准的投资估算范!围内: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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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方案按》照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市场材料价!格、价格指数—和必要的风》险系数等动态因【素进行确定并—。控制在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总额》内
》第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计价规范、计算【规范等计价依—据结:合招:标文件、经审定【的施工?图及相?关技术资料、施工现!场条件、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含符合【建设工?程计价规定的条【款
—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一般采用单【价合同;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应当:经发:承包双方核对后确认!
第》十,三条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 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计价》规定编制与复核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应《当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计算材?料价:格按照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计算;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价格应!当经过市《场询价并《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相符
】 (二)综合单价】应当包含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当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和费用
! :(三)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及规费、》税,金等不可竞》争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取
【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第》十四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投—标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价格:变化:因,素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自行编制但不得】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及规】费、税金《等作为竞争》费用:进行报价《
第十五条 !竣工结算应当—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为基础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承,包双方?认可的有《效文件编制和—。确定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的】规定办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计价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和?审核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按:照计价规范约定合】同价条?款并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
: ? (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
? (《三)经批准变更【设计的;
【 (《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调整合同—价款事项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
第十七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 ,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合同》或者补充协议—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
第十八》条 :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应当以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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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如实记录涉及建设!工程造价的》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施工期间的—变更签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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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 ?未经一方同意另一】方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重复审核的其【结,果,无效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应当在竣工结【算办:理完毕之日起 【30 日内将竣工结!算文件资料报送【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咨询!。机构编制、审—核编制?、审核人《员应当为该单位具有!建设工程造价从【业资格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编制、》审核设计《。概算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5%;编制—、审核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控制价】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 3%;审核竣!工结算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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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确定按】照建设?程序有效《控制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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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工程决【算应当按《照有关决《算规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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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 (《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不得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确:需调整以及》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单项工程造价】超过规定限额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设计概算经批准后!应当报?送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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