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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七条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主?体应当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作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 (一)》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
》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三)计》价定额、补充定【额、工?期定额;
】 (四)费用定额!及施工?机械台班定额;
! (五—)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 : :(六)其他有关【建,设工程计价的依据】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编制、修《订、发布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新技:术的补充《定额以?。及其他?。相关计价规定定【。期,发布工程造价指数】、指标以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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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
】 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建》设工期、标准、功】能、主要设备选【型和:国家、省《有关投资估算指标等!计价依据在》合理预测建设期【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基础上进】行确定
第十!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
】
设计【概算:应当根据初》步设计文《件,、,国家:和省规定《的概算?编制办法《、概算定额》、计价?定额以及相应的费】用,定额等计价》依据在优《化设计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建设《。期的设备、材料【价,。格、建设工期和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进行确定并控制!在经批准《的投资估算范围内】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
【 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方案按照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市场材料价格、】价格指数和必要的风!险系数等动态—因素进行确定并【控制在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总额内】
《第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计!价规范、计算规【范等计价依据—结合招标《文件、经审定的施】工图及相《关技术资料、施【工现场?条件、?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含符《合,建设工程计价规定】的条款
【 ,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一》。般采用单价合同;】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应当经发承包—双方:核对后确认》
第十三【条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 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计价规》定编制与复核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应当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计算?材料价格按照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计算;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价格应当!经,。过,市场询价并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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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综,合单价应当包含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当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和费用【
》 (三)《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及规费、税金等不!可竞争?。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取
】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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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投?标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价格变化因素【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自行编制但】不得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及规费、税金等!作,为,竞,。争费用进行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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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竣工结算】应当: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为基础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承包【双方认可《的有:效文件编制和—确定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的规定办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计】价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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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按照计价规—范约:定合同价条款—并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
(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
】 , (三)经批准【变更设计的》;
— (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调整合同价】款事项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第十七】。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 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合同或者补充协】议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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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应当【以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第!十九条 建设、【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如:实记录涉及建设工】程造价的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施工《。。期间的变更签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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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未,经一方?同意另一方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重复审核的【其结:果无效
《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应当在竣《工结算办《理完毕之日起 3】0 日内将竣工结算!文件资料报送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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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咨《询机构编制、审核编!。制、审核人员应【当,为该:单位具有建》设工:程造价从《业资格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编制、【审核设计概算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5【%;编制、》。审,。核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控制价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 3%;审!。核竣工结算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 2%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确【定按照建《。设程序有效控制【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竣工结算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工程决算应当按!照有关决算规定编制!
第二—十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 (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不得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确《需调整以及》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单》项,。工程造价《超过规定限额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设计:概算经批《准后应当报送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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