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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七条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主:体应当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作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
—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 (一)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
: ?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三)计价【定额、补充定额、】。工期定额《;
(四!。)费用?定额及施工机械台】班定额?;,
(【五)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 (六《)其他有《关建设工程计价【的依据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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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编制、!修,订、发布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新技术的】补充定?。额以及其他相—关,。计价规定定期发布】工程造价《指数:、指标?以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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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
—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建设工?期、标准、》功能、?主要设备选型和国家!、省有关投资估算指!标,等计价依据》在合理?预测建设期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基础上】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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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
! 设:。计概算应当》。根据初步设计文【件、国家《和,省规定的概算—编制办法、概算【定额、计价定额以及!相,应的费?用定额等计价依据】在优化设《计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建设?期,。的设备?、材料价格》、建设工期和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进行确定并控】制在经批准》的投资估算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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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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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方案:按照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市场材料价—格、价格指数和必】要的:风险系数等动态【因素进?行确定?并控制在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总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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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计价—规范、计算》规范等计价依—据结合招标》文件:、经审定的》施,工,。图及相关《技术资料、施工【现场条件、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含符合【建设:工程计价规》。定的:条款
【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一般《采用单?价合同?;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应当经发承!包双方?核对:后确认
第十!三条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计价规定编制与复】。核,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应!当,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计算材料价!格按照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计算;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价【格应当经过市场询】价并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相符
【
: ?(二)综《。合单价应当包—含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当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和费用
! (?三):。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及:规费、税《金等不可竞》争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取:
》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
第十四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投标?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价格变化!因,素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自行编制【但不得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及:规费、?税,金等作为竞》争费用?。进行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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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竣【工结算应当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为基础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承《包双方?认可的有效文件【编制和确定》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的规定?办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计】价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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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按照计价规范约定】合,。同价条款并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
! (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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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批准变更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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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调:。整合同价款事—项,。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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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 —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合》。同或者补充协—议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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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应】当以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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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如实》记,录涉及建设工程【造价的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施工【期间的变更签—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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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 未《经一方同意》另一方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重复审》核的其结果无效
!。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应当在竣【工结算办理》。完毕之日起 —30:。。 日:内将竣工结》算文件?资料报送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咨询机构】编制、审核编制【、审核人员》应当为?该单位具有建设【工程造价《从业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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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编制、审《核,设计:概算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5%;编制、审!核,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控制价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 !3,%;审核竣》工结算?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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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确定按照建设【程序有效控制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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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工程《决算应?当,按照有关《决算规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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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 (【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不得】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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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确需调整以及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单项【。工程造价《超过规定限额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设计概算经批准!后应当?报送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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