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七!条, 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被道路—、河道等分割为两】个以上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且能明《确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
第八条】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定物—业管理区域
【 ? ,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征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的预:。划意见?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核定】物业管理区域
【
, 》 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应当将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 :第九条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还应当《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后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许可手续》时应:当向房?管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
【 : ,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 :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 :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 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前款规—定,的资料
! :业主可以向房管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查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
》。 第十一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除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外还有权提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 : 业主应—当直接?或者:通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但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应当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下》。列资料
! (一)物业管理!区域核?定意见;
】 : (二)物业服】务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
】
, : ? (三)业主清册和!物业建筑面》积;
》 ? , (四?)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
》 (五)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
》。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的六十—日,内会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房管办事处代】表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数《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
《。 ,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
—。。第,十五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
》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
:。 ,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筹】。备组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自行解】散,
【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撤销业!主,小组不适当的决定】
—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依据委托人】对所议事项的意见】进,行投票表《决
》
,
?第十八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小组—的设:。立、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任期、罢免和】补选等事项作出约定!
《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法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任《期为三年到五—年
《 ?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
: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
【
》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
【
?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
, 《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 ? ,(二)提出》。业主委员会会—议议题?;
【 , (三)按》照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签署有》关文书
【 ? 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履行
【
,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
,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三)管理【规约;
》 《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
—。 《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书面通知所【在地房管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邀请房?管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派《代表:参加并听取房管【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建议
】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其限期召开—;逾期不召开—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应—业主要求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定期接待制【度听取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
—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签订活动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妥善保管
【 ?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中【的各项决《定和重大《事项;定期公布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收支;【接受业主《。查,询所保?管的物业管》理信息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六十日》内会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建】换届改选小组由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换届改选小组由业主!代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房管办!事处代表《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换届:改选:小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数: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换届改选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换届?改选小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 自换—届改选小组产—生,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期间业主委员会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 : (一)》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二)除管!理规约规定情形之】外的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等重大事项!;
【 :(三)其他重大事】项
:
《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换届改选小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业!主清册、会议—纪要等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物【业所在地房管—办事处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需!要使用上述物品【。。的,物业所在地房管办事!处应当及时》提供
【 ,。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换届备案手续并!由物业所在地房管】。办事处在备案后十日!。内,将其保管的前款【所述物品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拒不移交第一!款所述物品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督促《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
第二十【六条 不再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在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述物品移交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处理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出现成—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或者其他无法【正常运作情形的业主!大会应当作》出决定启动补选或】者提前换届改选程】序,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的名称、所》辖,区
】。 域范围《、成员、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或者】其,他原因致《。使业主委《员会无法《存续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业主委员—会备案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将备案资料—抄送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
《
第三十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
《 业【主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 (二【),。决定本小《组范围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 (三)—决定本小组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业主》小组行使前款规定职!责,的程序参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
第三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本地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