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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专职消!防队的?建设
《第六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消防规划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下!列未规划建立—公安消防队》的乡(镇)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 《。(,一)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
《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
: (三【)全国?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
第【七条(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
【
? ,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 》 (一)大型火力】发电厂、民》用机场、港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装卸专》业,码,头、大型修》造船厂、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维修基—地;
【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 (四)【火,灾危险性《较大:。且与最近的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相距超?过5:公里的其他》大型企业
》
: : 前款》规定的单位范围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八条》(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 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标准建造消防业【务用房配备人员、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等:
第!九条(专职消—防队的工作)
【
》 专职消防队在】其组建单位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 》 (一)《熟悉掌?握,责任:区,域,道路、水源》、,重,点部位和固定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承担【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
? : (二—)制定完善责任【区,域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
(】三)接受市应急联动!中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派开《展灭火与应》急救:援;
》 (四)】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业务培训《;,
【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工作
】
第十—条(专职消防队的】验收、备案和撤销】)
【 :专职消防队建—立后应?当经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
》 专职消防—队业务用房、人【员配备、《消防车辆的变更以及!专职消防《队队长的任免应当】报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 ? 未经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撤销专职消防!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