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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专,职消防队的建设【 第六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 【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消防规!划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下列【未规划建立》公安:消防队的乡(镇)】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     (一)】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 —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     》(三)全国》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 ,。。 ? 第七条(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   !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     (一!),。。大型火?。力,发电:厂、民用机场、【港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装卸专】。业码头、《大型修造船厂—、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维修基地》;  — ,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    《 (四)火灾危险】性较大且与最近【的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相距超过【5公:里,的其:他大型企业 !    前款规定】的单位范围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八条(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    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标准建造消防】业,务用房配备人员【、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等】 【 第九条(》专职消防队的工【作):     专!职消:防队:在其组建单位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  (?一):。。熟悉:。掌,握责任?区域道路《、水源、《重点部位和》固,定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承—担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 》    —。 (二)制定—完善责任区》域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     》(三)接《受市应急联动—中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派开》展,灭,火,与应急救援;—  》   (四)—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业务培训》;    】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工:作 】 第:十条(专职》消防:。队的验收、》备案和撤销》)    】 专职消防队—建,立后应当经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    专》职消防队业务—用房、人员》配备、消防》车辆的变《更以及专职消防队】队长的?任免应?。当报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  未经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撤销?专职消防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