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专职消防队的建】设
第《。六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
【
,。 :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消防规划!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下列】未规划建《。立公安消《。防队的乡(》。镇)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
,。 《 (一《)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
!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 (三—),。全国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第七:。条,(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
— : :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 ? (一)大型火【力发电厂、民用机】场、:。港,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装卸专业码头、大!型,修造船厂、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维修基地;
!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
—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 , (四)—。火灾危险性较大且】与最近的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相距超》过5公?。里的其他大型企【业
】。 前款规定的—单位范围《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八条(《。。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
【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标准建造—消防业务用房配备】人员:、,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等:
】第九条(《。专职消防队》的工作)
! 专职消防【队在其?组建单位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 (一)熟!悉掌握责任区域道】路、水源、重点部位!和固定?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承担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
? (二)】制定完善责任—区域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
《 (三)接受市!应急联动中》。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派开展》灭火与应急救援;】。
(!四)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业务培】训;
—。。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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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专职消防队—的验:收、备案和撤销)】
: 专【。。职消防队《建立后应当》经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 , 专职消防!队业务用房、人【员配备、消防—车辆的变更以及专】职消防队《队长:的任免应《当报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 《未经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撤销专职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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