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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专【职消防?。队的建设 第【六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消》。防规划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下列未规《划建立公安消防队的!乡(镇)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 (一)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 【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 (三)全》国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 第七条(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 — ,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    (一)大型!火力发电厂、民用】机场、港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装卸专业码头、】大型:修造船厂、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维修基地;! , ?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  《   (四)火灾危!险性较大且》与最近?的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相:。距超:过5公里《。的其他大型企业 】     前款!规定的单位范—围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 , 第八》条(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     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标准建造消防业】务用:房配备人员》、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等 ! 第》。九条(专职消防队的!工作) 》 :    专职消防】队在其?组建单位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  : (一)熟悉掌握】责任区域道路、水】源、重点部位和【固定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承担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 】     【(二)制定完善【责任区?域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   》  (三)接受市应!急联动中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派开展灭》火与应急救援;【 : :    (四—)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业务培训;》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工作 【 第十【条(:专职:消,防队的验收、—备案和撤销》) 《。     专职消防!队建立?后应当经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    — 专职消防队业【务用房、人员配备、!消防车辆的》。变更以及专职—消防队队长的任免】应当报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 ,    未》经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撤销专职消】防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