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专职消!防队:的建:设
第六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消》防规划?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下列未规划】建立公安消防队的乡!(镇)?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 (一)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
? 《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 (三)全国】。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 ,
第七条(】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
?
《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 (一)大型火力】发电厂、民用机【场、港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装卸—专业码?头、大型修造船厂、!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维修基地—;
《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 :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 (四)火灾【危险:。性较大?且与最近《的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相距超过5!公里的其他》大型企业《
【 前款规定的—单位范围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
《第八条(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 》 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标准建造消防业!。。务用房配《备人员、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等
! 第九《条(专职消防队【的工作)《
,
专职!。消防队在其组建【单,位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 ?。 (一)—熟悉掌握《责,任区域道《路、:水源、重点》部位和固定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承担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
》 《 (二)制定【完善责任《区域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 《(三)接受市应【急联动中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派《开展灭火与应急救】。。。援;
—。 (四)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业务培训;
!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工作
【
第十条(!专职:消防队的验收、【备案和撤销)
】 《 专职消防—队建立后应当经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 : 专职》消防队业务》用房、人员配备、】消防车辆的变更【以及专职消防队【队长:的,。任免应当报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
, —未经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撤销专职消防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