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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专职消防队的建【。设 第六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 》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消防规【。划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下列未—规划:建立公安消防队的乡!(镇)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 ,    》 (一)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 —  :。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   (《三)全?国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 《 第七条》(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 : :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   ? (:一):大型火力发电厂、民!用机场、港》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装,卸专:业码头、大型修造】船,厂、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维修基【地; 《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 ,。    《(四)火灾危险性较!大且与最近的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相距—超过5公里的—其他大型《企业 》     前款【规定:的单位范围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 , 第八条(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    《 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标《准建:造消防业务用房【。。配,备人员?、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等 】 ,第九条(专职消【。防队的工《作)    ! 专职消防队在其组!建,单位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     (一)熟!悉,。掌握责任区域道路、!水源、重点部位和】固定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承担: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 《     (二)!制,定完善责《任区域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     【。(三)接受市应急联!动中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派开展灭火与应急!救援;   !。  :。(四)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业—务,培,训; 》   ?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工作 ! 第十条!(专职消防队的【验收、备案和撤【销)    !。 专职消《防队:建,立,后应:当经: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 ,。     专职消】防队业务用房、人员!配备、消防车辆【的变更以及专—职消防队队长的任免!应当报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    》 未经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撤!销专职消防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