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区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文明守法。弄虚作假,侵占、私分和破坏农村集体资产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未按照改造方案进行城中村改造,或者擅自改变改造方案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八条 在实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违反土地、建设、规划、财税、城市搬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