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区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五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摸清辖区城中村底数的基础上按照五年规划,争取三年完成的原则在二零一一年内提出改造规划意见报市政府。
   城中村改造应当依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制定规划设计方案,并按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涉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与城中村改造同步进行。

第二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规划建设手续。

第三十条 城中村改造房屋建设的行政性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征收外,其他全免。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性收费按成本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