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区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四章 土地利用

第二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应当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实施改造城中村范围内的少量有产权单位的国有土地,可以根据城中村改造需要,经补偿到位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取得。

第二十五条 实施改造城中村范围内的少量国有土地,可以根据城中村改造需要,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购或置换,用于城中村改造。

第二十六条 对D级危房及自然灾害倒塌房屋,收回宅基地后适用本办法就近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