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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改制《
第》十四条 《。 城中村改制应【当坚持户籍》制度、管《理体制、经济组【织形式和土地所有】权同步转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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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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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原农民集体建制【撤,。销,后,其集体?土地依照《程序转为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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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结果应当公示!并经村民会》议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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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
【 第十八条 —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清产核资《结果自?行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和组建新经济!。组织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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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承担原村民【的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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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新《经济组织组建后【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一个行政村可以独】立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就【近并入现有》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可!。多个行政村》合并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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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按!照现行?的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规定》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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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因!城中村改造》而,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用于安排】原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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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城中村改制后】。原村民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政】府、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和原村民个人】按照比例承担—。具体办法由市—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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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制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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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城中:。村改制后其原有的】基,础设:施纳:入市政府《统一管理《范围环境卫生—由区环卫《部,门按:照城:区环:卫管理方式》和标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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