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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改】制 : 第十四条 !城中村改制应当坚持!户籍制度、》管理体制、经—济组织形式》和土地所有权同步】转,变的:原则: 》 , ,。 第:。十,五条 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 , 第》十,六条 《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原农民集《体建制撤销》后其集体土》。地依照程《序转为?。国有土地 】。 , ?第,十七条 《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结果?应,当公:示并经村民会议【确认  【。  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 》 第十八—条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清】产核资结果自—。行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和组建新经【济组织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  ? , 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承担原?村民的社会保险【费用 ? ? 《第,十九条 《 新经济组织组建后!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一个行政村可】以独立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就近并入现有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可,多个行政村合并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 《新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按照现行的【。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规定和—。标准:执行 【 : 第二十条 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因城中村改造而【。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用—于安排原村民— ? 第二【十一条 城—中村改制后原—村民: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政!府、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和—原村民个人按照比】例承担具体办法由】市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 城中村改制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二!条 城中》。村改制后其原有【的基础设施纳入市】政府统一管理范围环!。境,卫生由区环卫—部门按照城》区环卫管理方式【。和标准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