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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改,制, 第十四条】 城中村改制应】当,坚持户?籍制:度、管理体制、【经济组织形式和土】地所有权《同,步转变?。的原:则 ? 第十】。五条 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 第十《六条 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原,农民:集体建制撤销后【其集体土地依照程】序转为?国有土地 — 第十七!条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结果应当公示】并,经村民会议确认【    ! 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 — 第十八!条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清产核—资结:果自行?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和组建新经》济,组织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    — 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承担原村民的社会!。。保险费?用 ? 第十九!。条 ?新经济组织组建【后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一个行政村可】以独:。立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就近并入现有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可—多个行政村合并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   ? ? 新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按照【现行的?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规定和标准执—行 》 第二—十条 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因城】中村改造而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用于!安排原?村民 — : :第二十?一条 城中村改制!。后原村民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政府、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和原村民个!人按照?比例承担具体办法由!市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   》 城?中村改制《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第二十二条 城】中,村改制?后,其原有的基础设施】。纳入市政府统一【管理:。范围环境《卫生由区环卫部门】按照城?。区环卫管理方—式和标?准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