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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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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中村改《制应当?。坚持户籍制度、管理!体制、?经济组织《形式和土地》所有权同步》转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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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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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原农!民集体建制撤销【后其集?体土地?依照程序转为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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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结【果,应当公?示并经?村民会议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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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
! :。第十八条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清产?核资结果自行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和组《建新:经,济组织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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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承担】原村民的《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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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新经济组织组建!。后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一个行政村可以【独立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就近并】入现有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可多个行政村合【并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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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按照现行【的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规定和标准】执行:。。
— 第二十》条 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因城中村!改造而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用于安排】原,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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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中村改】制后原村民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政府】、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和原》村民个人按照比例承!担具体?办法由市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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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制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二条 —城中村改制后其【原,有,的基础设施纳入市政!府统一管理范—。围,环境卫生《。由区环卫部》门按:照城区?环卫:管理方式《和标: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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