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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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新建房屋的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结束之《日,起90?日内由房《屋,权利申?请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登记文件
【
(一)立!项批准文《件;
?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规划!分,期验收证《明;
(!。四)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个人!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免交?第(一)、》(四)项文件
】。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的自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结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商品房权》属预登?记并提交下列登【记文件
【 (一《。)立项批准文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规划分期验!收证明;《
》 (四)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 ?。 (:五)具有合法资【质的房产测量机构】出具的测绘结果报告!书;
【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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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商品房《销售情况说明材【料,。
第十八条 !购买预登记商—品房的房屋权利申请!人可以持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权利人(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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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分割、合并、【。投资入股、》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由当:事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提交下】。列登记文件
! , (一?)买卖、交换、【分割、合并、投资入!股等以合同》。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合同;
】 (二)赠与、继!承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公证书;
! (三)依照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决转移的《提交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书、调解书—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当事人》除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登记—文件
】(一)房《屋权利?人姓名改变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权利人名—称,。改,变的提交核准该单位!设立的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和具!有合:。法,资质的房产测量机】构出具的《测绘结果《报告书
第二!十一条 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的当事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应当按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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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房屋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他项权利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设定他项权》利的合同、公证书及!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
第二《十三条 因房屋灭】失、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直接注销登记或者!。予以更正
! (一)提供虚假证!件、证明或者—申报:不实造成登记—有误的;
! (二)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三!)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
(【。四):登记机关及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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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
《 , 登记机关直接【注销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责令其限期缴—回房屋权属》。证书;当事》人逾期未缴回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登报公】告注销
】 ,因本条第《(四)?项原因注销登记后需!重新登记的登—记机关不再收取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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