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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权—属登记
【 第十六条 —新建房屋的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结—束之日起90—日内由房屋》权,利申请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登记》文件
【 (一)立项批【准文件;
!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规划】分期验收《证明;
】 ,(四)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 个人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免交第?(一)、(四)【项,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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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的自【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结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商品房权—。属,预登记并提交—下列登记文件
【
(—一)立项批准文件】;,
: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规划分期》验收:证明;?
(四)!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五)具有合》法资质的《房,产测量机构出—具的测绘结果报告书!;
—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
》 (七)商品房!销售情况说明材【料
第十八条! 购买预登记商【品房的房屋权利【。申请人可以持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权利人(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十九条 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分》割,、合并、投》资入股、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由当事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提《交下列登记文—件
? 《(一)买卖、—交换、分割、合并】、投资入股》等以合同《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合同:;
? (二)【赠,与、继承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公证书【;
《。 (三)—依照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决转移的提交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书、调—解,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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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当事人除—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登记文件
【 (一—)房屋?权利人姓名》改变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权利人名】称改变的提交核【。准该单位设立的【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
(二【)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和具有合法资质【。的房产测量机构出】具的:。测绘结果报告书
!。
第二十一条【 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的:当,。。事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应当—按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第二十二条 !房屋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他【项权利?。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设定他项》权利:的合同、公证书及】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第【。二十三条《 因房屋灭失、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直接注销登记】或者予以更正
! (一)—提供虚假证件、【证明:或者申报不》实造成登记有误的;!
》。 (二?)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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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
(】四)登?记机关及《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
登】。记,机关直?接,注销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责令其限期缴!回房屋权属证—书;当事《人逾期未缴回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登报公告】注销
》 因本条第【(四)?项原因?注销登记后需重【新登记的登记机关不!再收取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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