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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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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新建房屋的【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结束之?日起90《日内由房《屋权利申请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登记文】件
(一!)立项批《准文件;《
: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规划分期验收!证明;
《
:。 (《四)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 个人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免交?第,(一)?、(四)项文件
!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的自《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结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商【品房权属预》登记并提交下—列登记文件
】。。 ,。 :(,一)立项批准—文件:;
—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规划分期验—收证明;《
(【四)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 (《五)具有合》法资质的《房产测量机构出具】的测绘?结,果报告书;
—
?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
《
(—七)商品房销售情】况说: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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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购买预登记—商品房的《房屋权利申请人可以!持,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权利人!(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
第十九条 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分割、》合并、投资》入股、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由【当,事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提交【。下列登记文件
】 (一)买卖!。、交换、分割、合并!、投:资入股等以》合同: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合同:;
《 (二)赠与】、继承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公《证书:;
(三!)依照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决!转,移的提交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书、》调,解,书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当事—人除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登【记文件
!(一)房屋权利【人姓名改变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权利人名称》改变的提交核—准该单?位设立的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 (二)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和具有合法【资质的房《产测量机构出具的】测绘:结,果,报告书
【第二十一条 —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的!当事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应当!按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房屋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他项》权利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设定他《项权:利的合同《、公证书及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
第二十三—条 因房屋灭—失、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直接:注销登记或》者予以更正
! , (一)提供—。虚假证件《、证明?或者申?报不实造成登—记有误的;
【 (二)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三)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
】。(四)登记机关【及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
】 ? 登记机《关直:。接注销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责令其限期缴回房】屋权属证书;—当事人逾期》未缴回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登:报公告注销
—
》因,。本条第(四)项【原因注?销登记后《需重:新登记的登记机关】不再收取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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