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八条— 房屋权利人取【得、转移、变—更、丧失房》。屋所有权以及设定或!。终止房屋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均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以下?类别
【 (一)初始登记】;
:
(二)预!。登记;
《
(三)】转移登记;
【 (》四)变更登记;
! (五—)他项权利》登记;
【 (六)》注销登记
—
第九条 —房屋:权属登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登记申请;—
》 (二)权》属审核;
》
(—三)发布公告;
!。 , (四)核准】登记;
】 (五?)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 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文件遗—失无法?补正等原因需—要公告的登记公【告,期为30日
—
?第十条 《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件和:取得、转移、变【更、丧失房屋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
:
,。 ? 申请房屋权—属登记自《然人应?当使用身份》证件或户口簿记【载的姓名;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其依法登记或】。者批准机关》。批准:的名称
— : 房屋权利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房屋权属的申请登!记代:理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房屋权利【人的授权委托书【。
境外当!事人的身份证件、】。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书须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外文证件应—同时具有中文译本】
: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核准登记
! (一)当事!人的:。资格有效;
! , (二)申请—书填写规范;
【
(—三,)登记文件齐全【。。;
【(四)登记文—件的内容《真实合法表述明确】;
【(五)登记文—件,与申请权利》一致;
《
? (六)申请【登记的权利范围【与房屋一致》;
《 (七)登记事!项,与档案记载不—抵触:
《 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本条规定的核准登记!时限不包括公告、刊!登启:。事和补正的时间【
《。 :
第十二条— 在核准《登记前对房屋权【属,登,记内容有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和》有关证据登记—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暂缓《登记
— 暂缓登记原【因消失后经申—请人提交有效的书面!证明登记机关应按规!定予以?核准登记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一—)房屋属于临时建】筑或者违法》建筑的;
【 (二)权属】纠纷尚未解决—的;
《 (三)未能!按规定补正文件的;!
:。 (》四):登记权?利已被依《法限制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将【裁定书、判》决书、?决定书送《达登记机关和当事】人并且详《细,载明:查封或者《。限制的房屋坐落【、产权人、起止时】间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没收、查封】房屋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的裁定、判》决已经?生效的;
【。 : (二)公安—、检察机关依法查】封房屋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并作出?正式决?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封房屋或》者限制房屋》权利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查封?或者限制的原作出查!封或限制房屋权利】的机关?应当在期满前书面】告知登?记机关?期满未?书面告知登记机【。关的房屋权利—。人的权利自然恢复】
《第十五条 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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