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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六条 制【订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并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 《 》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以及—。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除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   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明确用】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属于:依法需?要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的居住用地规划!条件应当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 ? , 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等规划和规划】技术规范提出或者】修改规划《条件进行公示—经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依据   ! , (一)因国家、】省或者特区重点【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  —   ?(,二)因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    — ,(三)小于》二,公顷的政府储备【土地; 《     (四【)建设项《目的:用地小于二》公顷:且,建设项目《周,。边片区已经建—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能够!。满足需要的;  !   (《五)仅涉及修改单】条,支路走向《、,宽度或者《单,个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内容的;   !  :(六)修改》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容积!率的:。或者:将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调整《为其它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 — 第五《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出让前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及:附图:。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及】。附图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及附图 【。 ?第五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事项《公示十日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 , 第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附规划条件、】建设用地《红线图?等配套文件》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组:成部分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配套文件》是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依据 】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依法—转让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裁决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条件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改变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转让前》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依】法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裁决分割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分】割,前,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明确!分割后?各地块?的规划条件;原【规划条件或者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法律文》书、用地批准文【件或:者转让合同》中明确实施责—任人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后当事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利用已》取得使用权》但,没有规划条件或【。者规划条件不明确】的国:有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调整规?划条件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调整的规划条】件应当符合原规【划条件所依》据的城乡《规划;确《需突破原规划条【件所依据的》城乡规划的》应当先修改》原规划条件》所依据的城乡规划后!。方可批准调整因调】整规划条件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第五十七条 建!设用地出租、抵押期!间承租人和》抵押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条件使《用土地;《确需变更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 第五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有,。效期内建设》用,地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文》件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不超过!一年的延长期;【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延长《期逾:期建设用《地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