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五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但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无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除外
【 无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类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无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六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事项公示十日!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评审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技术规范的—予以:审定不?符合的不予》审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按《照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技术【规范:的申请?人依法缴纳有关【费,。。用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 ?。建设工程依法还应】当经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审查或者》出具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自审查同】意,之日起一《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逾期不申【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意见?自行失效《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事?项公示十日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符合规划》条件和技《术规范?。。的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放线之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直至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完成公告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
—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
: 《(四)?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五)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受理途径【; :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公告牌?的完整?
第》六十三条 供水、】供电单位为建设工】程提供供水、供电】服务前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提供【供水、供电服务
】
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编,制分:期建设总平面图合】理,。划分分期建设地【块和分期建设—。计划并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一建设周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
第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事项:公,示十日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 建设工程已预!(销)售或者抵【押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先—行停止预《(销)售《并提:供全部预(销—)售:单元买受人和—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 , 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补偿
!
第六十六【条 :居民住宅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修!改的不得超》出规划设《计条件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改【变配套?设施的功能和位【置
?
第六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自核发】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有效期内《未能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不超【过六:个月的延长期—但,延长:次数不得超过一次】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未获延期批准【或者延长期逾期仍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六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建设
! 承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或者建设工程—测绘:等业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规划许可内容进!行编制;
!。 (二)《确保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或者相关数据与设】计,图纸所示相一致;】
?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测绘;—
—(四)不得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设计方案或者测绘】成,。。果
第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并经《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竣工测绘!图纸和报《告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隐蔽!性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应当在覆土—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应当拆除的原—有建(构)筑—物,和,其他因施工需要临】。时搭建的《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划条件核实】前,予以:拆除并清《理场地
—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建?设,工,程进行局部建筑设计!修改不?涉及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有关!内容的不需要—。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可】以在工?程竣工后直接申【请,规划条件核实但是建!设工程已预(销)售!或者抵押的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前应当!先,行停止预(销)售并!提供全部预(销)】售单元买受人和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
第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查验竣工测绘图纸!。和报告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作】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权属登记的一项依】据;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未通过规》划条件核《。实的书面处理意见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验收和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权,。属登记等《手续供水、供—电、燃气等单位不】得办理相关开户【接入:手续
【 本条例施行前【。的建设工《。程权属登记、—违法建设《处理等遗留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计划逐步!解决
第七十!二条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管理涉及房屋用【途,的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核准文件或者】房屋权属文件记载】的房屋用途并保【持,一致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