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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五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但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无【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除外    ! ,无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类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无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 ! 第六?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事【。项公示十日》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评?审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技术规范的予以!审定不符《合的不予审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按照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技术规?范的申请《人依法?缴纳有关《费用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    建设工【程依:法还应当《经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审查或《者出具?。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第六?十一条 《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自审查?同意之日起一—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逾期不申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意,见自行失效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事项公】示十日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符—合规:划条件和技术规范】的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放线:之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直至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完成公告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  》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   《。。 , (四)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 (五?)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受理途径; 【  ?。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公告牌的完整— : 第六十三条【 供水?、供电单位》为建设?工程提?供供水、《供电服务前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提—供供水、供电服务】 , 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编制—分期建设总平面图】合理划分分期建【设地块和分期建设计!划并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一建设周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 第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事】项公示十《。日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建设工程已预—(销)售或》者抵押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先行停止!。预(销)《售并提供全》部预:(销:。)售单?元买受人和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  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补偿 】第六十六条 居民住!。宅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修改的不—得超出规划设计【条件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改变配套》设施的?功能和位置 !第,六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自核发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有效【期,内未能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不超过六!个月的延长》期但延长次数—不得超过一次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未获延期》批准或?者延长期逾》期仍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六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建设   —  承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或者建》设工程测绘等业【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规划许【可内容进行编制;】  ?   (《二)确保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或者相关数【据与设计图纸所【。示相一致;  】。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测绘; !。    (四)不】得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设计方案或者【。测绘成?果 ? :第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并经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竣工测绘【图纸和报《告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 隐蔽性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应当在覆《土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应当拆除的—原,有建(构)筑物和】其,他因:施工需要临时搭建】的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划【条件核实《前予以拆除并清理场!地,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建设工程】。进行局部建》筑设计修改不涉及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有关:内容的不需》要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可以在工程竣】工后直接申》请规划条件核—实但是建设工程已预!(销)售或者抵押】。的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前,应当先行停止预【(销)售并提供【全部预?(销)售单元买受人!和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 第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查验【竣工测绘《图纸和报告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作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权属《登,记的:。一项依据;》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未通过规—划条件核实》的书面处理意见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验收和】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权属登记等手续供!水、供?电、燃气等单位不】得,。办理相关开户接入】手,续     本】条例施行前的建设】工程权属登记、违】法建设处《理等遗留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计【。划逐步解《。决 第七十二!条,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管理—涉及房屋用》途的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核准文?件或:者房:屋权属文《件记载的房屋—用途并保《持一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