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五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但—。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无!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除外【     无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类,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无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 》 , 第六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事:项公示十日》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评审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技术规范的—予以审定不符合的不!予审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按照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技术规范的申请】人依法缴《纳有关费用》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 建设工程依法【。还应当?经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审查《或者出具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第六十《一条 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自审】查,同意之日起》一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逾,期不申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意见自行失效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事项公示十日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符合规《划条件和技术规范的!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放线【之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直至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完成公告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 !  : , ,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   ?  (?四)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五)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受理途径;  !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公告牌?的完整 第六!十三条 供水—、供电单位为—建设工程提供供水】、供电服务前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提供供水、供电!服务: 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编《制分期建设》。总平:面图合理《划分分期《建设地块和分期建】设计:划并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一建设—周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 第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事项】公示十日《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   建设》工,程已预(销)售【或者抵押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先行停?止预(销)售并提】供全部预(销—)售单元买受人【和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  : ,  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补偿 第!六十:。。六条 居《民住宅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修改的《不,得,超出:规划设计条件—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改》变配套设施的功能】和位:置 《 第:。六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自核》发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有效期内未能!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不超【过六个月的延长期但!。延长次数不得超【过一次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未《获延期批准或者延】长期逾期仍》。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六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建】设     承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或者《建设工程测绘等【业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规划—许可内?容进行编制》;   》  (二)确保【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或者相【关,数据与设计图纸所】示相一致; 【。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测绘;【     (四)!不得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设计—方,。。案或:者测绘?成果 第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并经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竣工测》绘图纸和报告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 隐蔽?性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应当在覆【土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应当拆除《的原有建(构)筑】物和其?他因施?工需要临时搭建的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划条件核实前予以】拆除并?清理场地 —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建设工程进—。行局部建筑设计【修改不涉《及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有关?内容的?。不需要?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可以在工程》竣工后直《接申请规《划条件核实但是建】设工:。程已预(《销)售或者抵—押的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前应?当先行停止预(销】)售并提《。供全部预《(销)?售单元买受人—和,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第—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查验竣工测绘图纸!和报告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作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权属登记的一项】依据;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未—通过规划条件核【。实的:书面处理意见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验收—和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权】属登记等手续供水、!供电、燃气》等,单位:。不得办理相》关,开,户,。接入手?续 ?    本条例【施行前的建设—工程权属登》记、违法建设处理】等遗留?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计划逐步解—决 第七十二!条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管理涉及房屋【用途的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核》准文件或者房—。屋权属文件记载的房!屋用途并保》持一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