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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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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但【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无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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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类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无!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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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事项公!示,。十日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评审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技术!规范的予以审定不】符合的不予审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按!照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技术规范的申请人依!。法缴:纳有关费用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 ?建设:工程依法还应当【经,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审查或者出具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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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自,审查同?意之日起一》。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逾期】不申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意】见自行?失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事《项公示十《日,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符《合规划条件和技术规!范的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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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放线之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直至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完】成公告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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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 ,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
? (四)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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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受理途径—; :
: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公告牌的—。完整:
第六十三条! 供水?、供电单位为建【设工程提供》供水、供电服务前】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提供供水、供电!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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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编:制,分期建设总平面【图合理划分分—期建设地块和分期】建设计划《。并,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一建】设周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第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事项公示十日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 , : 建:设工程?已预(销)售—。或者抵押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先行】停止预(销)售并提!供全:部预(?销)售单《元,买受人和《。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补偿
第六】十六条 居民—住宅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修改的不得!超出规?划设计条件》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改变配套设施【的功:能和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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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自【核发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有【效期内未《能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不超过六个月的【延长:期但延长次数不得超!过,一次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未获延期《批准或者延长期逾】期仍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六—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建设
承!。。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或者【建,设工程测绘等业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规划许—可内容进行》编制;
— (二》),确保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或者相关数据与设计!图纸所示相一致;】
? :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测绘;》
》 (:四):不,得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设计【方案或者测绘成果】
第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并—经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竣工:测绘图纸《和报告?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隐蔽性?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应—当在覆土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应,当拆除的原有建(构!)筑物和其他因施工!需要临?时搭建的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划条件核《实,前予以拆《除并清理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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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建设工《程进行?局部建筑设计修改】不涉及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有!关内容的不需要【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可以在工《程竣工后直接申【请规划条件》核实:但是建设工程已预(!销):售或者抵押的—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前应当先行停止预(!销)售并《提供全?部预(销《)售:。单元买受人和—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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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查验》竣工测绘图纸和报告!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作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权属登记的一项!依,据;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未》。通过规?划条件核《实的书面处》理,。。意见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验收》和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权属《登,记等手续供水、【供电、燃《气等单?位不得办理》相关开?户接入手续
! :本条例?施行:前的建设工程—权属登?记、违法建设处【理等遗?留,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计划逐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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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管理涉及房—屋,用途的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核准文件或》者房屋权属文件【记载的房屋用途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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