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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五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但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无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除外    ! 无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类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无【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 】 ?第六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事项公示十》日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评审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技术规范的—予以审定不符合的不!予审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按照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技术规【范,的申请人依法缴纳】有关费用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  建设《工程依法还应—当经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审查或者!出具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自:审查:同意:。之日起?一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逾期不!申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意见自】行,失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事项:公示十日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符合》规划条件《和技:术规范的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放:线之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直至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完成公告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     (四【),。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五!)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受理途径《;  》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公告牌的完—整 第六【十三:条 供水、供电单位!为建设?工,程提供供水、供电】服务前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提供供水、供【电服:务 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编制分期建》设,总平面图合》理,。划分分期《建设地块和分—期建:设计:划并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一建设周《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 第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事项公示十》日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 ,   建设工程【已预(销)售—或者:。抵押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先行停》止,预(销)售》并,提供全?部预:(销)售单元买受人!和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 ,   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补偿? 《第六:十,六条 居民住宅【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修:改,的不得超出规划【设计条件《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改变》配套设施的功能【和位置 第】六,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自核发》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有效期内未!能,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不超过六个月!的延长期但延长次数!不,得超过一次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未获延期—批准或者《延长期逾期仍—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六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建设  —   承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或者建设《。工程测绘《等业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规划》许可内?。容,进,行编制; —    (》二)确保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或,者相:关数:。据,。与,设计:图,纸所示相一致; 】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测绘; 《     》(四)不得》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设计方【案或者测绘成果 】。 : 第: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并经!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竣工测绘图纸】和报告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隐,蔽性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应当【在覆土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应当拆除的—原有建(构)—筑物和?其他因施工》需要临时搭建—的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划条件》核实前予《以拆除并清理场地】 : ,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建设工!程进行局部》建筑:设计修改不涉—及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有?关内容?的不需要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可,以在工程竣工后【直接:申请规划条件核实】但是建设工程已【预(销)售》。或者抵?押的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前应当先】行停止预(销)售】并提供?全部预(销)—售单:元买受人和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第!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查验竣【工测绘图纸和报【告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作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权属登记的一】项依据?。;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未通过规划条件!核,实的书面处理意【见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验收和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权属登记等手—续供水、供电、【。燃气:等单位不得办理相】。关开户接入手续 !    本》条例施行前的建设工!程权属登《记、违法建》设,处理等遗留》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计划逐步解!决 第七十】二条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管理涉及房屋用途!的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核准文件或】者,房屋:权属文件记载—的房屋用途并保持一!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