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节》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第四十四!。条 依法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但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选址初步】意见后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选址意见《。应当:。经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出具选址初步—。意见时应当提—。供,由乙级以上规划【编制:。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 ?。。    (一)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     (!二)选址地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三】)对环境和》安全有重大影响【的 : : , 第四?。。十五条 建, 【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二年自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不超过一年!的延长期;》。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延》。长期逾期建》设项:目仍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相【应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