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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第?。四十四?条 依法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但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选址初!。步意:见后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选址意见应当经】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出具选址初步意】见时:应当提供由乙—级以:上,规划:编制: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     (一)!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  —   (《二)选址地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三)对环境和安全!有重:。大影响的 【 第四十五条【 建,? ,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二年自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不》超过一年的延—。长期;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延长期逾期建【设项:目仍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相应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