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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特区:依法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城乡《规划管理制度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特区《城乡:规划管理的》实际决定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许:可规定的主》体工程?配套:建设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土地—管理部门并公告【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许可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的规划【许可:证及其配套文—件受法?律保护  —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作出的?规划:许可因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城乡规划部门出具】城乡规划许》可证件时必须注明】证件的时限和—自行失?。效的情形 》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城《乡规划许可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或—者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公布下列事项! ,    《 (一)许可事项】名称、?条件、程序、办理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   ? (二?)有关?法,律、法规依据; 】  :   (三)提【出申请的方式; !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     】依法需要经过—。公示、论证、—。听证、专《家评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审【批等必经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其?办公场所、》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 【 第三十五条 规!划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批准后十五日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进行《。公告 《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供水设!施、供气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消防站、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环卫设施等基础设施!的用地以及学校、】。公园、文化、体育、!医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和其他依法—。需要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九?条 :沿海道路的临海一】侧应:。当作为重点》地段:进行规划管理除规】划确定的港口、码头!、船坞、自然保【护区之?外沿海道路的—临海:一侧只能建设道路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和公园、!绿地并控制建筑高】度,和建设容量对公【众开放 【 第四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特殊设施、居】住小区和《居住建筑应当—规划:建设无障碍设施 !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构《),筑物:和设施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河道、广场【、公:共绿地、《高压走廊不得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汛:墙 第四十】二条 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和】设施(含裙楼—等附属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建筑:退缩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的有?关规定后退 — ?第四十?三条: 城乡?规划:应当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旧区改建应当!保护文化遗产和【历史风貌结》合旧城更新规划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城市!旧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划《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