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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特区依法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城乡规划管》理制度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特区城乡】规划管理的实际决定!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进行管理【 : 第三十条 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许?可规定的《主体工程配套建设】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土地管《理部门并公》告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一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许可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的规:划,许可证及《其配套文件受—法律保护  【 , ,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作出的规】划许可因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城乡规《划部门出具城乡规划!许,可,证件时必须注—。明证件的时限和自行!。失效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城:乡规划?。。。。许可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或者】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公布下列事项 !    (一)许】可事项名称》、条件、程序、【办理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 ,    《(二:。)有:关法律、法规依据;!     —(,三,)提:出申:请的方式; —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 【     依法需】。要经过公《示、:论证、听证》、专家评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审批等!必经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其办:公场所、《。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 — : 第三十《五,条, 规划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批准后十】五,日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进行公【告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供水设施、供气】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消防《站、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环卫】设施等?基础设施的用—地以及学校》、,。公园、文化、体育、!医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和其他依法需!要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 第三十九【条 沿海道路—的,临海一侧应当作【。。为,重点地段进行规【划管理?除规划确定》的港:口、码头《。、船:。坞、自然保护—。区之:外沿海道路的—临海一侧只能—建设:。道,路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和公园、绿地并】控制建筑高度和【建设容量对公众【开放 —。 第四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特殊—设施、居住》小区和居住建筑【应当规划建设无障碍!设施 《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构)筑物和设施【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河道、广场、公【共绿地、高压走廊】不得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汛,墙, 第四—十二条 《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和,设施(?含裙楼?等,附属: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建筑退缩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的有关!规定后退 — 第四十三条【 城乡规《划应当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旧—区改建应当保护【文化遗产和》历史风貌《结合旧?城更新规划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  :  城市旧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划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