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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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中【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普】查确定公布历史建筑!物、构?筑物设置保护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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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在核?心保:护,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立统:一的标志牌标明【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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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全面】。调查对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 (《二)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三,)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 ? (四)规划—、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使用人!。有保:持原样和安全的【义,务在修缮和改建时】不得影响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其设!计方案应当征得【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的还应当—征得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由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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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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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一般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产权人应当向】产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产:权转:让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自转让后15!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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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对】。。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产权人应当进】行维护、修缮—产权人有能力维护】、修缮而《不维护、修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维护、修!缮;:确实无力维护—、修缮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视情况予!以资助或者通过协商!。方式置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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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
《 (》三)擅自进行爆【。破、:取土、挖沙、采【石,。。、围填水面等; 】
《。 (四)侵占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园林、绿地—、水面?。、道路?、街巷等;》
? (五)破】坏原有建筑风格、】景观、视廊》、环境的整》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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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设!置、张贴损坏或者影!响风貌?的标牌、广告、招贴!等 :
在核心!保护区内除前款禁】止,的活动外《禁止除修缮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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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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