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保护措《。施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中《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普查确定《公布历史建筑物【、,构筑物设置保护【标志 —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在核心《保护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立统一的标—志牌标明保护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全面—调查对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 ,(二)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  (三)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  :(四)规划、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使用人有保持原样!和安全的义务在【修缮和改建时—不,得影响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其设计方案应】当征得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的还应】当征得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由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在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 第:二,十六条 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一般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产】权人应当《向产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产权转》让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自转让!后15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七条【 对: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产权人应当进【。行维护?、修缮产权人—有能:力维护、《修缮而不维护、修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维护、修缮—;,确实无力维》护,、修缮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视情况予以资助或】者通过协商方式置】换产权 《 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    《 (一)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二)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进行爆破【、取土、挖沙、【采石、围填水面等】;     】(四:)侵占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园林?、绿地?、水:面、道路、街巷等;!     (】。五)破?坏原有建《筑风格、景观、【视廊、?环境:的整体性《;    【 (六)《设,置、张贴损坏—或者影响风貌—的标牌、广告、【招贴:等 《    在核心保】护区内除前款禁止】。的活动外禁止除修缮!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 】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