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中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普查》确定:公布历史建筑物【、构筑物设置保护】标志 ? ,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在核】心保护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立统一的标】志牌标明保护—范围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 , ,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全面调?查对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 (二)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 (三)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  ? , , (四)《规划、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 ?第,二十四条 对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使用人有保—持原样和安全的义务!在修缮和改建时不】得影响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其—设计方案应当征得】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的还应当征得—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由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  在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一般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产权人应—当向产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产权【转让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自转让后【15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七【条 对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产权人应当!进,行维护、修缮产权】人有能力《维护、修缮而不【维护、修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维护—、修缮;《确实:无,力维护、《修缮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视,情况予以资助或者通!过协商?方式置换产权— 《 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   ?。(一)?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二)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 !    (三)擅自!进,行,。爆破、取土、挖沙、!采石、?围填:水,面等; 》     (四【)侵占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园林、绿地、!水面、道《路、街巷等; !  :  (五)破—坏原有建筑风—。格、:景观、?视廊、环境的整体性!; :     (六】。)设置、张》贴损坏或者影响【。风貌的标牌、广【告、招贴等 —     在核】心保护区内除前款】禁止的活动》外禁止除修缮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