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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中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普查确定》公布历史建筑物、构!筑物设置保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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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在!核心保护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立—统一的标志牌标明】保护范围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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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全面调查》对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 (二》)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
(三】)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四)规划、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使用人有保【持原样和安全的义务!在修缮和改建时不】。得影响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其设?计方案应当征—得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的还!应当征得《。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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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由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在】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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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一般【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产权人应当—向产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产权转让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自转让后15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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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对—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产权《人应当?进行维护、修缮【产权人有能力维护、!修缮而不维护—、修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维护、修缮;确实!无力维护、修缮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视情!况予以资助或者通过!协商方式置换产权 !
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 (一—)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二)》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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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擅自【进行爆破、取土【、挖沙?、采石、围填水面】等,。;
— (四)侵占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园林、绿地、水面、!道路:、街巷等; —
(五】)破坏原《有建筑?风格、景观》、视:廊、环境的整—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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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设置、张贴损坏或】者影响风貌的标【牌,、广告?、招贴等
! 在核心保护区】内除:前款:。禁止:的,活动外?禁止除修缮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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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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