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中!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普查确定公—布历史建筑》物、构?。筑,物,设置保护标志—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在!核心保?护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立统一的标志牌标】明保护?。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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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全面!调查对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 (:二)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 (三《)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四)规划、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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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对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使用人—。。。有保持原样》和安全的义务—在修缮?。和改建时不得影【响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其》设,计方案?应当征得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的还应当征!得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由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在!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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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一般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产权人?。应当向产《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产权转!让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自转让后【15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七条 对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产权人应当进行维】护、修缮产权人有】能,力维护?、修缮而不维护【、修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维《护、修缮;确实无力!维护、修《缮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视情况予以资助或】者,通过协商方》式置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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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 (一)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二,)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 》
: ? (:三)擅自进行爆【破、取土《、挖沙、采石、围填!水面等;
【 (四—)侵占?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园林、】。绿地:、水:面、道路、街巷等】;
(!五)破坏原有建筑风!格、:景观、视廊、—环境的整体性;【
《 (六》)设置、张》贴损坏或者影响【风貌的标牌、—广告:、招贴等
—
:。 在核心保【护区:内除前款禁止的活动!外禁止?除,修缮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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