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中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普!查确定公布历史建筑!物、构筑物设置保】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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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在核心保护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立统一的标志!牌标明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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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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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全面调查!对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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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三)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 (四)规划—、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使用人有》保持原样和》。安全的?义务在修缮和—改建时不得》影响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其设计】方案应当征得—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的还应当【征得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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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由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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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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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一般《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产权:人应当?向产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产权转让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自转让后》15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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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对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产权人—应当进行维护、修】缮产权人有能力维护!。、修缮而不维护、修!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维护、修缮;确实】无力维护、修缮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视情况【予以资助或》者,通过协商方式—置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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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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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
【 (三)擅自进行爆!破、取土、挖沙【、采石、围填水【面等; 《。
(四)!侵占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园林、绿地、【水面、道路》、街巷等;
! (五)破坏】。原有建?筑风格、景观—、视廊、环》境的整体性;
】
: (六》。)设置、张贴—损坏或?者影响风貌的标牌】、广告、招贴等
!
在核心保!护,区内除前款禁止的】活动外?禁止除修缮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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