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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各自的保护【范围划分为》三级保护区》
(】一)核心保护—区指由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所处》的,环境风貌组成的核】心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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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控制区指在保护】规划控制下可以【。进行适当整》理、修建《。和改造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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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风貌协调区指!。建设控制区以外【的保护区域》
— ,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的!范围应当《在保护规划中确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划具《体划定并《设立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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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公《布后: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
— 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保—持传统风貌和格局】维护历史文化的完整!性
【 保护规划和核心保!护区的保护详细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公布】之,。日起:2年内组织》编制完成
!第十六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应当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保护原则、重点、】范,围;
】 (二?)总体目《标,; :
(三】)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要求、实施措施;! ,
? (四)发【展利用的控制要求】;
—。。 (?五)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界线;
!。。 (六)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 电力电信、道路】交通、抗震防灾、】公,共,。消防:、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业规划应当与经!批准的保《护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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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文《物建筑控制》地带的?具体范围;》
【(二)保护范—围的具?体界线;《。
— (三)保护方【法、整治实施计划】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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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建》筑物、构筑物的【年代、?价值、性《质、结构、风格【、,体量、外观形态、】材料、?色彩、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间距、绿地等控制!指标;
! (五)重要节【点或者建筑立面整治!规划设?计; ?
(【六)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和保》护,要求;
! ,(七:)古树名木保—护档案、保护标志】、保护措施 —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 (一)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保护详细规【划由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由组【织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拒不执行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