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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护规划 !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各自【。。的保护范围划分为三!级保护区《 :  :   ?(一)?核心保护区指由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所处的环境风貌组】成的核心区域—。; :     (二)!建设控?。制,区指:在保护?规划控制《下可以进行适当整理!、修:建,和改造的区域;【     (】三)风?。貌协调区指》。建设控?制区以外的》保护区?域     】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的范围应】当在保护规划中确】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划具体划】定并设立《标志 》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公布后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 【 :    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保持?传统风?貌,和格局维护历—史文化的完整性【 ,    》 保:护规划?和核心保《护区的保护》详细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公布之日起】2,年,内组织编制完成 ! :。 第十六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应当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保护原】则、重?点、范围;  ! , , ,(二)?。总体目?标; ?     (三)!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要求、》实施措施; 】    (》四)发展利用的【控制要求;  !  : (五)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界线;   】  (?六)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     电力电!信,、道路交通、抗震防!灾、公?。共消防、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业规—划应当与《经批准的《保护规划相协调 】。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文物建?筑控制地带》的具体范围; 【   《  (二)保护【。范,围的:。具体界线; —   《  (三《)保护方法、整治】实施:。计,划和措施; 】    《(四)建筑物、构筑!物的:年代、价值》、性质、《结构、风《格,、体量、外观形态、!材料、色彩、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间距、绿地【等控制?指标; 《  ?   (五)重【。要节点或者》建筑立面整治规【划设计?;,    — (六)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和保护要【求; ?   《  (七《)古树?名木保?护档案、保护—标志、保护措施 ! :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     —(一)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保护详细规划由】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二)!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由组织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拒不执行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