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各自的《保护范围划分为三】级保护区《
【(一)核心保护【区指由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所处的环境风貌【组成:的核心区域; 【
: (二)建】设控制区指在保护】规划控制《下可:以进行适当整理【、修建和改造的区】域;:
:
(三【)风貌协调》区指建设控制—区以外的保护—区域
!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的范围应当在保【护规划?中确: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划具?体划定并设立—标志: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公布后《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 ?
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保持:传统风貌和格局维】护,历史文化的完整【性
】保护:规划和核心保护区的!。保护详?细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公布之日】起2年内《组,织编:制完成?
第十【六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应当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保【护原则?、重点、范围;【
(】二)总体《目标:;
(!。三)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要求、实《施措施;
【 : (四)发展利用!的控制要求; 【
,
(—五)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界线;
】 , (六)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
《。 电力电信、道【路交:通、抗震防灾、【公共消防、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业!规划应当与》经批准的《保护规划相》协调 ?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文物建筑控制】地带的?具体范围;》
《 (《。二)保护范围的具体!界,线;
【 (三《)保护?方法、整治实施【计划和措《施;
!(四)建筑物、【构筑物的《年代、价值、性【质、结构、风格、体!量、外?观形态?、材料?、色彩、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间距》、绿地等控制指【标;
!(五)?重要节点或者—建,筑立面整《治规划设计;
】
? :(六)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和?保护要?求;
】 (七)古》树名:木保护档案、保【护标志、保护措施】 ,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
(—一):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保护?详细规划由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二《)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由组织《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拒不执行《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