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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个人房屋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未利用土地》和建设预《留,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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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农村村民向【中心村或小城镇集聚!。鼓励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在统】一规划?指导下建设住宅【小区: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 国土《、,公安、规划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工作机制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做好农村宅】基地具体面积的确】定工作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 (一)子女!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确需—分户而宅基地不够标!准的;
—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没有宅基】。地的;
》 :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 (:四)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或将原有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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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手续
》 (一)村】民委员会应当持书面!申请、拟建项目情】况说:明、拟选建房地址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乡规划、村!庄规划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的核发整宗—地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村民委员会—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向,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整宗地块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村民《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建房】人员名单和宅基地】编,号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逐,宗向村民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村民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在!原有宅?基地内申请翻建、改!扩,建房屋的应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身份证、—户口:等材料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停止为城市居民!划地建房撤村建【居后个人新建住宅】停止:一家一户围》院划地?建房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乡、撤村建居后!的公司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的集约化模【式建设?住宅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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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城市居—民申请翻《建、改?(扩)建房屋的应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危房鉴定书!、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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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扩)建住—宅和城市居民—改(扩)建住—。宅按以下规定办理】
》 (一)—保证自?身和:相邻建筑安全与【周边四邻《不产:生争:议,与相邻房屋贴建的应!征得相邻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
【 (二)留出【一定的空地率—。作为院?落及绿化用地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空!。地,率不低?于25%;用地面】。积在200-—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之】间空地?。率不低于3》0%;用地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按: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并同!时考虑本人家庭【人口按建筑面—积35-40平【方米/人计算住房面!。积
!(三:)农村村民新建【及现状已有建筑占】空地率指《标未达到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按》以下公式办理—
: 院内可建设房屋!总面积≤土地使用】权证载明《面积×(1-—空地率)×》2层可建设地下室(!层数为地下一层)】地,下,室层高不得超过【2.:2米不计面积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建筑屋顶采—用坡屋顶设计—一层:房屋:从室外自然地坪起算!。总高度?不得超过4.—。2,米(含女儿》墙);二层房屋【从室外自然地坪起算!总高:度不得超过7.2米!(含女儿墙)
! :。 : (四)院内已【建房屋建筑面积【等于或?大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予:。。受理增建的申—请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面—积和:性质办理翻建手续】;若小于在》满,足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增建至二》层但院内房》屋总面积不得超过】本条:第(三)项规定【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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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撤》村,建居:政策办理《房,产、土地手续—的房屋?经房产部门鉴定属于!危房:的按房屋产权登记两!层以下面积办—理规划手续
!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期限已届《满的应?先到国土部门申请】续期
《 , (七【)原由乌鲁木齐【县发放的乌鲁—木齐县行《政辖区外房产—、土地手续应到市】房产、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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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临时》房屋: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不》予办理翻建》手续
》
第—二十五条 城市居民!的原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被征》收,。人另行要求划地【建房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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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修建的《个人房屋《不予补办规》划手续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内个人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个人应向市、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核实的书面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布【局、造型《、使用性质、配套设!施、环境《建设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应》当拆除的《。房,屋和临时建筑是【否已经拆除进行【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文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予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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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占用城市道路规【划范:。围的:沿街个人房屋持土地!、房产手续、危房】鉴定材料申请翻建的!应按规划要求—。退让距离无法—避,开城市?道路规划控制线的】须征求?有关部门的》同,意,意见后按临时维【。修,。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 第二十九—条 对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市政公用设施、【交通:、消防、环保—、环境卫《生、绿化及四邻【居住条件且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部分规划手续(】包括由农十二师、乌!鲁木齐县规划—部门发放的》规,划手续)的历—史遗留已建房—。屋按:规划许可《建设的办《理后续规划手续其】。中已建设二》层以上(不含二层)!房屋须经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符?合结构安《全,;对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按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后办理后续规【。划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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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新(扩)!建道路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对征收后剩余【的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20平方米》的房屋应采》取整体?征收:。
【 第三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依法!进行: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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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内的》合法建?筑经鉴定为》危房确需翻建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在依法批准的【拆迁期限内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牵头》依法协调处理;【
? (二)已!超过批准拆迁期限】。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后:。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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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 超过】暂停期限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经【依法认定为合法房屋!且经鉴定属于危房】确需翻建《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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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建设局负责】对本:辖区:个人自?建房屋依《法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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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承担个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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