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个人房屋【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未利—用土地和建》设预留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 ,。   鼓励》农村村民向中—。心村:或小城?镇集聚鼓励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在统一规划【指导下建设住宅小】区 《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 国土、公安—、规划?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工作机!制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做好》农村宅基《地具体面积》。。的,确定工作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     (—一)子女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确:需分户而宅基地【。不够标准的; 【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 , (四)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农村村民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或将原有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手续 !    《(一)村民》委员会应当持书【面申请、拟建项目情!况说明、拟选—建房:地址:。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乡规划、—村庄规划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的核发?整宗地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村民委员—会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向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整宗地《块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二)村】民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建房人员名》单和宅基地编号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逐《宗,向村民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第:二十条 村民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在?原有宅?基地:内申请翻建、—改扩建房屋的—应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身份证、户—口等:材料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第二十一条 停止为!城市居民划地建【房撤村建居后—个人新建住宅停【止一家一户围—院划:地建房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乡、—撤村:建居后?的公司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的集约化模式!建设住宅小区 【 》 第?二十二条 城—市居:民申请翻建、改【。(,扩)建房屋的—应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危?房鉴定书、》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扩)建住!宅和城市《居民:。改(扩)建住宅【按以下?规定办理 【  :   (一)保【证自身和相邻建【筑安全与周边四【邻不产?生争:议与相邻房屋贴【。建的:。应征得?相邻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   !  (二)留—出一:。。定的空地率》作为院落及绿—化用:地,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空:地率:不低:于,25%;用地面【积在200》。-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之间空地》率不低?。于30%;》用地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按《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并同时考虑!本人:家庭人口按建—筑面积3《5,-40平方米/【人计算住房面积【 《  :。  (三)》农村村民新建及【现,状已有?建筑占空地率指标】未达到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按?以下公式办理 】 :院内可建设房屋总面!积≤土地使》用权证载明面—积×(1《-,空地率)×2层【。可建设地下》室(层数为地—下,一层)地下室—层高不?得超过2.2米不计!面,积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建筑屋顶采用【坡屋顶?设计一?层房屋?从室外自然地坪起算!总高度不得》超过4.2米—。(,。含女儿墙);二层房!屋从室外自然—地坪起算总高度不得!。超过7.2》米,(,。。含女:儿墙) 》 :    (四)院】内已建房屋》建筑面积等于或【。大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予受理—增建的申请》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面积和性》质办理翻建》手续;若小》。于在满足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增建【至二层?但院内房屋》总面积不《得超过?本,。条,第(三)项》规,。定面积 》  ?   (五)按撤】村建居政策办理房】产、土?地手续的《房屋经房产》部门鉴定属于危房】的按房屋产》权登记两层以下面积!办理规?划手续 》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期限已届满的【应先到国土》部门申请续期 !     》。(,七)原?由乌鲁木齐县发放的!。乌鲁木齐县行政辖】区外房产《、土地?手续应到市房—产、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第二!十四:条 临时房屋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不予办理【翻建手续 【 第二十】。。五条 城市居民【的原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被【征收人另行要求划】地建房的申请 】。 第【。二十六?。条,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修建的个》人房屋不予补办规划!手续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内—个人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个人应向市—、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核实的书面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布局、—造型、使用性—质、配套设》施、环境建设—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应当拆除的【房屋和临《时,建,筑是否已经拆除进】行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文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予以核实》 》 , 第二十八条 】。。占用城市道路—规划范围的沿街【个,人房屋持土地、【房产手续、危房【鉴定材料申请翻建】的应:按规划要《。求退让距离无法避开!城市道路规划—控,制线的须征求有关】部门的同意》意见后按《临时维?修,。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 , ,。 第二十九—条 对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市政公用设施、交】。通,、消防、环》保、环境卫生、绿化!及四邻居《。住条件且《。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部分—规划手续(包—括,由农十二师、乌【。鲁,木齐县规划》部门发?放,的规划?手,续)的历《。史遗留已建房屋按】规划许可《建设的办理后—续规划手《。续其中?已建:设二层?以上(?不含二层)房屋须经!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符【合结构安全;对【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按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后办】理后续规划手续 】 》 第三十》条 新(扩》)建道路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对】征收后剩余的—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20!平方米的房》屋应采取整体征收】 【 第三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依法《进行保护管理 】 》 第三十二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内的合法《建筑经鉴定为危房确!需,翻建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在?依法批准的拆迁期限!内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牵头依》法协调?。处理;?     】(二)已超》过,批准拆迁期限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后依法办!理, 第!三十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超过暂停期限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经依!法认定为合法房【屋且:。。经鉴定属于危房确需!翻建: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办理 】。 ,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建设局负责对本辖!区,个人自建房屋依【法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管 》 第【三,十五:条 承担个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