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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个人》房屋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未【利用土地和建设预】留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鼓】励农村?村民向?中心村或小城镇【集聚鼓励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在统一规》划指导?下建设住《宅小:区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  国土、公安【、规:划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工作机制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做好农村宅基【地具:体面积?的确:定工作 —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子女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确》需分:户而宅基地不—够标准的;  】  :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没有宅?基地的; —   ?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  (四)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农》村,村民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或将原有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手续  【   (一》)村民委《员会应当持》书面申请、拟建项】目情况?说明、拟选建房地】址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乡规划、】。。村庄规划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的核发整宗!地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村民委【员会: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向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整宗地《块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村民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建房【人员名单和宅—基地编号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逐宗向?村民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条 村民】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在,原有宅基地内申请翻!建、改扩建房屋的应!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身份证、户!口等材料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停止为城】。市居民划地建房【撤,。村建:居后个人新建—住宅停止一家—。。一户围院划地建房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乡、撤村建居【后的公司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的:集约化模式建设【住宅小区 【 ? 第二十》二条 城市居民申】请翻建?、改(扩)建房屋】。的,应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危房鉴定】书、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扩)建住宅和】城市居民改(扩)建!住,宅,。按以下规《定办理  】   (一》)保证自身》和相邻建筑安全【与周边四《邻不产生争议与【相邻房?屋贴:建的应?征得:相邻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 —   ?  :(二)留出一定【的空地率作为院【落及绿化《用地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空地率不低于—25%;用地面【积在200-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之间空【地率不低于30%;!。用地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按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并同时《考虑本?人,家庭人口按建筑面积!35-40平方米/!人计算?住,房面积 —。  :   (三)—农村村民新建—及现状已有建筑占空!地率指标未达到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按以【下公式办理 !院内可建设房—屋总:面积≤土地使用权证!载明面积×》。。。。(1-空地率)×2!层可建设地下室(】层数:为地下一《层)地下室层高不】。。得超过2《.2米?不计面积《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建筑屋顶采》。用坡屋顶设计一层房!屋,从,室外:自,然地坪起算总高【度不:得超:过4.2米(含【女儿墙?);:二层房屋从室外【自然地坪《起算:总高度不《得超过7.》2米(含女儿墙)】     (!四)院?内,已建房屋建筑—面积:等于或大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予受】理增建的申请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面积】和性质办理翻—建手续;若小于【在满足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增?建至二?层但院内房》屋总:面积不得超过本【条第(三《)项规定面积 【     (五!)按撤?村建居政策办理【房产、土地手—续,的房屋经房产部门】鉴,定,属于危房的》按房屋产权登记【两层以下面积办理规!划手续 【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期限已《届满的应先到—国,土部门申请续期 !   《 , (七)原由乌鲁】木齐县发放的—乌鲁木齐县》行,政辖区外房产、土】地手续应到市房产】、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 , 第二十四条 临时!。房屋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不!予,。。办理翻建手续 【 ? , 第二十—五条 城市居民的原!。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被征收》人另行要求》划地建房的》申请 ? 第】二十六条《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修建的个人房屋【不予补办规划—手续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内个》。人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个人应向市【、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核实的书面—。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布局、造型】、,使用性质、》配套:设施、环境建设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应当拆除的房屋和临!时建筑是否已经【拆除进?行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文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予以—核实 》。 第二【十八:条 占用城》市道路规划范围的沿!街个人房屋持土地、!房产手续、危房【鉴定:材料申请翻建的应按!规划要?求退让距离无法避开!城市道路规划控制线!的须征求有》关部门的同意—意见后?按临时维修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 《。 , 第二十九条【。 对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市,政公用设施、交【。通、消?防、环保、环境【卫生、绿化及四邻居!住条:。件且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部分【。规划手续《(包括?。由农十?。二师、乌鲁木齐县规!。划部门发放》的规划手《续)的历史》遗留已建房屋按规】。划许可?建设的办理后续【规划:手续其中已》建设二层以上(【不含二层)房—屋须经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符合结!构安:。全;:对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按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后办理后续规】。划手续 ! :第三十?条 新(扩)建道路!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对征收后剩余的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20平方米的房屋应!采取整体征收 】 ? ?第三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依?法进:行保护管理 】 , : :第三十二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内的合法建筑】经鉴定为危房确【需翻建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在依法批准的拆迁期!限内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牵头【依法协调处理; ! ,     (二)】已超过批准拆—迁期限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后!依法办理 — : 第三—十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 ,   超《过暂停期《限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经依法【。认定为合法房屋【且,经鉴定?属于危房确需翻建】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建设局负责对】本辖区个人自—建,房屋依法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管 】 , 第三》十,五条 ?承担个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