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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个《人房屋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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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未利!用土地和建设预留】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 鼓励农村村民向中!。心村或小城镇集聚鼓!励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在统一规划》指导下?建设住?宅,小区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 国土、【公安、规划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工】作机制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做好农【村宅基地具体面积的!确定工作《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 : (一)子女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确需?分户而宅基》地不:。够标准的;
!。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没有宅基地】的,;
《 ,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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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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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村民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或将原有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手—续
【(一)村民委员【会应当持书面申请】、拟建项《目情况说明、—拟选建房地址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乡规划》。、村庄规划》。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的核发整】宗地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村民委员会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向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整宗地块】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二)村?民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建房人员名单和宅】基地编号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逐宗向村—民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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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村民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在原有宅—基地内?申请翻建《、改扩建房》屋的应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身份证【、户口等材》。料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停,止为城市居民划地】建房撤村《建居后个人新建【住宅停?止,一家一户围院划地建!房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乡、撤【村建居后的公—司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的集约化】模式建设住宅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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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城市居民】申请翻建、改(扩)!建房屋的应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危房》鉴定书、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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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扩)—建,住宅和?城市居民《改(:扩)建住宅按以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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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自身?和,相邻:建筑安全与周边【四邻不产生争—议与相邻房屋贴建的!应征得相邻》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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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留—出一定的空地率作】为院:落及绿化用地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空地率不【低于25%;—用,地面积在20—0-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之间空地《率不低?于30%;用地【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按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并同时考虑本人!家庭人口按建—筑面:积35-40平方】。米/人?计算住房面积
】 , 《 (三)农》村村民新建及现状已!有建筑?占,空地率指《标未达到《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按以下公式办—。理
院内【可建设房屋总面积≤!土地使用权证载【明面:积×(1-》空地率?)×2层可》建设地下室》(,层数为地《下一层)地下室层】高不得超过2.【2米不计《面,积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建筑屋顶采用坡】。屋顶设计一层房【屋从室?外自:然地坪起算》总高度不《。得超过4《.2米(含女儿【墙):;二层房屋从室外】自然地?坪起算总高度不得】超,。过7.2米(含女】儿墙)
》 (四】)院内已建房—。屋建筑面积等于或】大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予受:理增建的申请—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面积和性质》办理翻建《手续;?若小于在满足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增建:至二层但《院内房屋总面—积,不得超过本条第(】三)项规定》面积
! (五)按撤村建】居政:策办:理,。房产、土地手—续的房屋《经房:产部门鉴定属于【危房的按房屋产【权登记?两层以下面积办理规!。划手续
【 :。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期限【已届满的应先到国土!部门申请续》期
— (七)—原由乌鲁《木齐县发放的乌鲁木!齐县行政辖区外房】产、土地《手续应到市房产、】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第二十四条 】临时房屋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不!予办理翻《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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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城市居民的原【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被征收人另行!要求划地建房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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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修建的?个,人房屋不予》补办规划手续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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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内个人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个人应向!市、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核实的?书面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布局、造型、使【用性质、配套设【。施、环境建设—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应:当,。拆除的房屋和临【时,建筑是否已》经拆除进《行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文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予: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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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占用城市》道路规?划范围的沿街个【人房屋持土地、【。房产手续、危房鉴】定材:料申请翻建的应【按规划?要求退让《。距离无?法避开城市道路【规划控?制线的须征求有关部!。门,的同意意《见后按临时维修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
》第二十九条 对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市政公用设施、】交通、消《防、环保、环—境卫生、绿化及四邻!居住条件《且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部分规划》手续(包括由—。农十二?师、乌鲁木》齐县规划部》门发放的规》划手续)的历史【遗留已建房屋—按规划许《可建设的办》理后续规划手—续其中已建设二【层以上(不含二层)!房屋须经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符合结构安全;【对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按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后办理后续!规划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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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新,(扩)建道路—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对征收后剩余【的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20!平方米的房屋应【采取整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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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依法进行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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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内的合!法建筑经《鉴定:为危房确《需,翻建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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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依!法批:准的拆迁期》限内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牵头依法】协调处?理;
! (二)《已,超过批准拆迁期限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后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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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 ? 超过暂停【期限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经依法认定!为合法房屋且经鉴定!属于:危房:确需翻建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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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建设》局负责对本》辖区个人自建房屋依!法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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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承担个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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