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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个,。人,房屋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未利?用土地和建设预留】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鼓励!。农村村民向》中心村或小城镇集】聚鼓励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在统一规》划指导下建设住【宅小区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 ,    国土—、,公,安、规划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工作机制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做好农村!宅基地具体面—积的确定工作— : ,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   (一》)子女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确》需分户?而宅基地不够标准的!;, :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     (四【)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农村村民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或将—原有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手续    【 (一)村民委【员会应当持书面【申请、拟《建项:目情况说明、拟选】。建,房地址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乡规划、村庄—规划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的—。核发整宗地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村民委员会—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向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整宗地块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村民《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建房人员】名单:和宅基地编号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逐宗向村》民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村民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在原有宅基地】内,申请翻?建、改扩建房屋【的应: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身?份证、?户口:等材料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停止为城市居【民划地建《房撤村建《居后个人《新建:住,宅停止一家一户围院!划地建房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乡》、撤:村建居后的公司【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的集约?化模式建设住—宅小区 【 : 第二《十二条 城市居民】申请翻建、改—。(扩:)建:房屋的应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危房—鉴定书、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扩)建《住宅和城市居民改】(扩)建住》宅按以下规定办【理  —。   (一)—保,证自身和相邻—建筑:安全与周边四邻不产!生争议?与相邻房《屋贴建的应征得相邻!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  !   (二)留出】一定的空地》。率,作为院落及》绿化用地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空地率】不低于25%;【用地面积在》200-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之!间空地率不低于3】0%;用地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按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并?同时考?虑本人家庭人—口按建?筑面积35-40】平方:米/人计算住—房面积 《。 ,  ?   (三)农【村村民新建及—。现状已有建筑占【空地率指《标未:达到: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按【以下公?。式办理 》 院内可建设房屋!总面:积,≤土地使用权证【载明面积×(1-空!地率:)×2层《可建:设地下室(层数【为地下一《层)地?下室层高不得超过】2,.2:米不:计面积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建筑屋》顶采用坡《屋顶设?计一:层房:屋从室外自然—地坪起算总高度【不,。得超过?4.2米(含女【儿墙)?;二层?房屋:从室外自然地坪【起算总高度不—得,超过7.2米(【含女儿墙)》   — , (四)院内—已建房屋建筑面积】等于或大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予:。受理增建的申请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面积》和,性质办理翻》。建手续;若小于在满!。足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增建至二层】。。。但院内房屋》总面积?不得超过本》条,第(三)项规定【面积  【   (五》。)按撤村建居政策办!理房产、土》地手续的房屋经房】产部门鉴定属于危房!。的按房屋《产,权登记两层以下面积!办理规划手续 !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期限】已届:满的应先到国土【部门申请续期— ,。     【(七)原《由乌鲁木《。齐县:。发放的乌《鲁,木,齐县行政辖区—外房:产、土地手续—应到市房产、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第二十四条》 临时房屋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不!予办理翻建》。手,续 《 ? 第?二十:五条 城市居民【的原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被征收人另!行要求?划,地建房的申请 ! 第二【十六条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修建的个人房屋不】予补办规划手续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内个人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个人应?向市、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核实的书面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布局、!造型、使用性质【。、配套设施、环境】。建设: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应当拆除的房屋和】临时建?筑是否已经拆除进行!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文—。。。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予!以核实 】 : 第二十八条 占】用城市道《。路规划范《围,的沿:街,个人房屋持》土地:、房:产手:。续,、危房鉴定材料【申请翻建的应按规】划,要求:。退让距离《无法避开城市道【路规划?控制线的须征—求有关部门的同意】意,见后按临时维修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 , 》第二十九条 对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市政公用设施、交!通,、消防、环保、环境!卫生、绿《化及四邻居》住条件且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部:。分规:划手续?(包括由农》十二师、乌鲁木齐】县规划?部门:发放:的规划手续》。)的历史遗》留,已建房屋按规划许可!建,设的办理后续—规划手续其中已建】设二层以上(—。不含二?。。层)房?屋须经?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符:合结构安《全;对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按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后办理后》续规划手续 】 ? :第三十条《 新(扩)建道路】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对】征收后剩《。。余的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20平方米的房屋】应采取整体征收 ! —第三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依法进行保护管理 ! 第三!十二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内的合法建筑经】鉴定为危房》确,。需翻:建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依法批准【的拆迁期限内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牵头依法协调处理!;     !(,二)已超过批准拆迁!期限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后—依法办理 》 : 第三十】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     —超,过暂停期限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经—依法认定为合法房屋!且经鉴定属于危房确!需翻建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办》理 ? 》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建设局负责对本【。辖区个人自建房屋】依,法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管 】 第三十—五条 承担个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