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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个人【房屋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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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未利《用,土地和建设预留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鼓!励,农村村民向中心【村,或小城镇集聚—鼓,。励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在统》一规划指导》下建设住宅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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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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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公安【、规划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工作》机制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做好农?村宅基地具体面【积的:确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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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子女《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确需!。分户而宅基地不够】标准的;
!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没有宅基地的【;
《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 , ?(四)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农村村民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或将原【有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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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手续
! (一)村民委!员会应当持书—面申:请、拟建项》目情况?说,明、拟选建房地址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乡规划、村庄—规划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的核发《整宗地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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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向《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整!宗地块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二)村】民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建房人员《名单和宅基地—编号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逐宗向村民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村民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在原有《。宅基地内申请—翻建、改扩建房屋的!应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身《份证、户口等材料】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停止为城市居民】划地建房撤村建居】后个人新建住宅停】止一:家,一,户围院划地建房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乡,、撤村建《居后的公司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的集约化—模式建设住宅小【区
【 第二十二条 】城市居民《申请翻建、改(扩)!建房屋的应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危房《鉴定:书、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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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扩)建住宅和—城市居民改(扩)】建住宅按以下规定】办理
】 (一《)保:证自:身和相邻建》筑安全与《周边四邻不产生争】议与:相,邻房屋贴建的应【征得相邻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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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留出一定的空地【率作为?院落及绿化》用地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空地《率不低于25%;用!地,面积在20》0-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之:间空地?率不低于30—%;用地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按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并同时考虑】本人家庭人口按建】筑面积35-4【0平方米/人—计算住?房面:积
? , ? (三《)农村村民新建及】现状已有建筑占空】地率指标未达到【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按以:下公式办《理
《 ,院内可建设房屋【总面积≤土地—使用权证载明面【积×(1-空—地率)×2层可建】设地下室《。(,层数为地下一层)】地下室层高不得超】过2:.2米不计》面积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建筑屋顶【采用坡屋顶设计一】层房屋从室外自【然地坪起算总高度不!得,超过4.2米(【含女儿墙);二层】房屋从室《外自然地坪起—算总:高度不?得超过7《.2米(含女儿墙】),
》 (四)院【内已建?房屋建筑面积等于或!大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予受》理增:建,的,申请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面积和性】质,办,理翻:建手续;《若,小于:在,满足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增【建,至二层但院》内房:屋总面?积不得超过本条【第(:三):项规定面积
! 《(五:)按撤村《建居政策办理—房产、土地手续的】房屋经房产》部,门鉴定属于》危房的?按房屋产权登记两层!以,下面积办理规—划手续
》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期限已—届满的应先到—国土:部门:申,请,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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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原,由,乌鲁木齐县发—放的乌鲁木齐县行政!辖区:外房:产、:土地手续应到—市房产、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第二十四条 】临时房屋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不予办理翻建手!续
!第二:十五条 《。城市居民的原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被征?收人另行《要,求划地建房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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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修建!的个人?房屋:。不予补办规划—手续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内个:人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个人应向市!、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核实的书面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布局、造《。型、使用性质、配套!设施、环境建—设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应当拆除!的房屋和《临时建筑是否已经拆!除进行?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文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予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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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占—用城市道路规划范】围的沿街个人房【屋,持土地、房产—手续、危房鉴—。定材料申请翻建【的,应按:规划要?求退让距离无法避】开,城市道路《规划控制线的须【征,求有关部门的同【意意:见,后按:。临时维?修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市政公用【设施、交《通、:消防、环保、环【境卫生、绿》化及四?邻居住条件且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部—分规划手续(包括】。由农十二《师,、,乌鲁木齐县规划部】门,发放的规划手续)的!历史:遗留已建房屋按【规,划许可建设的办理】后续规划手续其【中已建?设二层以《上(:不含:二,层)房屋须》经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符合!结构安全;对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按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后办—理,后续规划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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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新:(扩)?建道路?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对征收后】剩余:的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20平方】米的房屋应采—取整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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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依法?进,行保护?管理
】 :第三十二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内的》合法建?筑经鉴定为危房【。确需:翻建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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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依法批准的拆】。迁,。期限内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牵头:依法协调处理;
! (【二)已超《过,批准拆迁期限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后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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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 超过暂【停期:限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经依法认】定为合法房屋且经】鉴定:属,于危房确需翻建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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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建设【局负责对本》辖区个人自建—房屋依法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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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承担个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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