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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个人房屋《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未利用土地和—建设预留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 ,  : 鼓励农村村民向】中心村或小》城,镇集聚鼓励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在】统,一规划指导下—。建设住宅小区 !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 国土、公》安、规划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工作机制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做好农村【。宅基:地,具体面积的确定工作!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    (一)子】女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确:需分户而宅基地不够!标准的?;   》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 (:。四)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农村—村民: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或将原有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手?续     【(一)村民》委员:会应当持书面—申,。请、拟?建项目情况说明、】拟选建房地》址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乡规—划、:村庄规?划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的!核发整?宗地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村民委员会》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向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整宗地块!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二)村民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建房【。人员名?。单和宅基地编号【。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逐》宗向:村民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条 村民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在原】有宅基地内》申请翻建、改扩建房!屋的应?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身份证、》户,口,等材料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第二十一条【 停止为城市—居民划地建房撤【村建居后个人新建住!宅停止?一家一?。户围院划地》建房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乡、【。撤村建居后的—公司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的集约【化模式建设住宅【小区 】 第二十二条 城!市居民申请》翻建、改《(扩)建房屋的应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危房鉴!定书:。、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扩,。)建住宅和城—市居民改(扩)【建住宅按以下规定】。办理 《。。 ,  :   ?(一)保《证自身?和,。相邻:建筑安全与周边【四邻不产生争议与相!。。邻房:屋贴:建的应征得相—邻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 — , ,   (二》)留:。出一定的空地率【作为院落及绿化【用地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空地率不低!于25%;用地【面,积在200-—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之间空地率【不低于30》%;用地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按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并同时考虑本人】家庭人口按建筑面积!35-40平方米/!人计算住房面积 !     (三】)农村村民新建及现!状已有建筑占空【地,率指标未达到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按以《下公式办理 【 , 院内可《建设房屋总面—积≤土地使用权证】载明面积×(—1-:空,地率)×2》层可建设地下—室(层?数为地下一》层)地下室层高不】得超:过2.2《米不计面积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建筑屋顶采—用坡屋顶设计一【层房屋从室外自【然地坪?起算总高度不—得超过4.2米(】含女儿墙);二【层房屋从室外自【然地坪起算总高【度不得超过7.2米!(含女儿墙) !     (四)院!。内已建房屋建筑【。面积等于或大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予受理增建的申请!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面积和性质办】理,翻建手续;若—小于在满《足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增建》至二层但《。院内房屋总面积【不得超过《。本条第(《。三):项规定面积 —    — (五?)按撤村《建居政策办理—房产、土地手续的】。房屋经房产部门鉴定!属于危?房的:按房屋产权》登记两层以下—面积办理规》划手续 》 ,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期限已届满【的应先?到国土?部门申请续期 【    — ,(七)原由乌鲁木齐!县发放的乌鲁木齐县!行政:辖区外?房产、土地手续【。应到市房产》、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第《二,十四条 临时房屋】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不予办理翻【建手续 ! 第二十五条【 城市居《民的原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被征!收人另行要求划【地建房的申请— :。 —第二十六《。条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修建的个《人房屋不《予补办?规划手续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内个人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个人—应向市、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核实】的,书面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布局、?造型、使用》性质、配《套设施、环境—。建设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应当拆除的房屋和!临时建?。筑是否已经拆除进】行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文—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予:。以核实 》 —第二十八条 占用】城市道路规划范【围的沿街《个人房?屋持土地、房产手续!、危房鉴定材料【申请翻?建的应按规》划要求退让距离无法!避,开城市道路》规划:控制线的须征求【有关部门的同意【意见后按临》时,维修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 第】二十九条 》对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市政公用设施、【交通:、消防?、,环保、环境卫—生,、绿化及四邻居住条!件且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部《分规:划手续?(包括由农》。。十,二师、乌鲁》。。木齐县规划部门发放!的规:划手续)的历史【遗留已建房屋按规划!许可建设《的办理?后续:规,。划手续其《中已建设二层—。以上(不含二层)房!屋须:经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符》合结构安全;—对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按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后》办,理后续规划手—续 《 , 《第三:十条 新《(扩)建道路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对征收后《剩余的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20?平方米的房屋应采取!整体征收 】 第三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依法进行保》护管理 】 第三十—。二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内的【合法建筑经鉴定为】危房确需翻建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在,依法批准的》拆迁:期限内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牵头依法》协,调处理;《    【 (二?)已超过批准拆迁期!限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后依【法办理 ! 第三《十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   超过暂停期限!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经依法认定为合法房!屋且经鉴《定属于危房》确需翻建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办》理 《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建设局负责对本辖!区个人自建房—屋,依法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管 【。 第三!十五条?。 承担个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