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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个人房屋建【设规划?的实施 《。 第十一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利用和个人【房屋:建设: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监督—管理;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用地批!准手续的房屋不得】动工建设 【 》第十二条 在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地震:断,裂带控?制范围、危》险品防护范》。围、: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内不予?办,理新建、扩建—手续 ? ? 第》十三条 在规—划区范围外禁—止新建?个人:房屋在规划区范【围内限制建设零【星分散的个人房屋;!因自然灾害》损毁:或属危房等原因【需拆:除改建?的零星村民个人房】屋应按照“拆旧【建新、?。旧宅复垦《”,原,则在规划的村民居住!区集中?建设不宜《原地改建、扩建【 】第十四?条 个人房屋建设规!。划的实施《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规划许》。可制度 】 第十五—条,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个人建设房屋的!。外形:、楼层、高》度、:色彩等?作出统一、明确【的要求保证》个,人建筑的《整,体协:调和外观统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