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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个人房】。屋建设规划的—实施
—第十一?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利用和个人房【。屋建设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监督管!理;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用地批准手续的房!。屋不:得动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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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地震!断裂带控《。制范围?、危险品防护范围】、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内不予办理【新,建、:扩建手续《
第!十,三条 在规划区范】围外禁止新建个人】房屋:在,规划区范围内—限制建设零星—分,散的个人房屋;因】自然灾?害损毁或《属危:房等原因需拆除改】建的零星村民个人房!。屋应按照“拆—旧建新?、旧宅?复垦”?原则在规划的村民】居,住区集中建设不宜】原地改建、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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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个人?房屋建设规》划的实施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规划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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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个人建《设房屋的外形、楼】层、高度、色彩等作!出统一、明确—的要求保证个人建】筑的整?体,协调和?外观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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