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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个】。人房屋建设》规划的?实施 ?。 第《。十一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利用和个人【房屋建设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监督管理—;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用地批》准手:续的房屋不得—。动工建设《 》 第十二条【 在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地震断裂【带控制范围、危【险,品防护?范围、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内不予?办理新建、扩建【手续 — 第十三条 !在规划区范围—外禁止新建个人【房屋在规划区范围】。内限:制建设零星分—散的:个人房屋;因自然灾!害损毁或属危—房等原因需拆除改】建的零星村民个人】房,屋应按照“拆旧建新!、旧宅复垦》”原则在规》。划的村民居住区【集中建?。设不宜原地改建、】扩建 ! 第十?四,条 个人房屋建设】规划的实《施,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规划许可—制度 》 《 第十五条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个人建设房屋的【外形、楼层》、高度、《色彩等作出统一、】明确的要求》保证个人建筑—的整体协《调和外观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