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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个?人房屋?建设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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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利用!和个人房屋建设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监督管理!;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用地批准手【续的房屋不得动【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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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地震】断,裂,带控制范《围、危险品》防护范围《、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内不予—办理新建、扩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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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规划区范围》外禁止新《建,个人房屋在规划【区范围内《限制建设零星分【散的个人房屋;因自!然灾害损《毁或属危房等—原因需?拆,。除改建?的零星村《民,个人房屋应按照“】。拆旧建?新、旧宅复垦—”,原则在规划的—村民居住《区集中建设不—宜原地改建、扩【建
!第十四条 个人房屋!建设规?划的实施《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规划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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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个人建设房屋—的外形、《楼层、高《度、色彩等作—出统一?。、明确的要求保【证个人?建筑的整体协调【和外观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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