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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个—人房屋建设规划的】实施 《 第?十一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利!用和个人房》屋建设?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监督管【理;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用地批准手续的房屋!不,得动工建《设, 【 第十二条 —。在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地震断【裂带:。控制范围、危—险,品防:护范围、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内不予办理新—建、扩建《手,。。续 【 :。第,十三条 在》规划区范围外禁止新!建个人房屋》在规:划区范围《。内限制建《设零星?分散的?个,人房屋;因自然灾害!损毁或属危》。房等原因需拆除改】建的零星村民个【人房屋应按照—“拆旧建新、—旧宅复垦”原—则在:规,划的村民居住区集中!建设不?宜,原地:改建、扩建 【 《 :第十四条 个人房屋!建,设规划的实》施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规划许可】制度 — : 第十五条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个人建!设房屋的外形—、楼层、高》度、色?彩等作出《统一、?明,。确的要求保证个人建!筑,的整:体协调和外观统【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