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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个人:房屋建设规划的实】施 第—十一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利【用和个人《房屋建?。设,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监督【管理;?。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用地批准手—续的房屋不得动【工建设 《 【第十二条 》在,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地震断裂带控【制,范围、?危险品防《护范围、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内:不予办理《新建、扩建》手续 — 第十—三条: 在规划区范—围,外禁止新《建个人?房屋在规划区—。范围内限制》建设零星分散的个人!房屋;因《自然灾害《损毁或属《危房等原因需拆除改!建的零星村民—个人房屋应》按照:“拆旧建《新、旧宅《复垦”原则在规【。划的村民居》住区集中建设不宜】原,。。地改建?。、,扩建 ? 》 第?十四条 个人—房屋建设规》划的实施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规划许可《制度 】 第十《五条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个人建设房屋的【。外形、楼层、高【度、色彩等作—。出统一、《明确的要求》保,证个人建《。筑的整体协》调和外观统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