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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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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辖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关于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等》有关规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住宅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不单独编制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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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编—制和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人口、土!。地、经济、测绘【、勘察?、地质?、水文、环境、文】物、安全等基—础资料
— 编《制规划需《要本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基】础资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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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 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标准、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使用》统一:的坐标系、》高程系和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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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0【-20年组织—编制单?位在规划期内可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规划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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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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